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第八章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学习目标•▲了解德国社会保障项目与特点•▲掌握德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有关知识点•▲理解德国工伤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有关知识点•◆德国社会保障项目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这些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原则有三,一是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二是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三是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担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社会互助——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助,并且以通过社会保险组织的社会互助为主要形式。•◇社会责任——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是责任主体,即由自治性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事务,资金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负责。•◇现收现付——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收支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完全的社会互助。养老保险方面实行的是代际互助,医疗、失业等保险实行的是同代人的互助。•◇收费筹资——筹资模式,即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员保障——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劳动者。•◇全面保障•◇保障水平的基本保障和给付实行有限差别•◇管理主体实行社会化管理原则、管理方式实行自主管理原则,基金收支实行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德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护理保险。•◆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所有职员、工人、学徒、失业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均有投保义务。政府官员没有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有义务在雇佣员工后的14天内,向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申报登记。•◆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分摊方式——每人应缴纳保险费金额由其毛工资总额与保险费相乘计算得出。政府每年发布计算保险费的最高月工资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不计征保险费。•◆德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与执行•◇代征机构为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裁决社会保险纠纷的法院为联邦宪法法院、联邦社会法院及各地方社会法院。•◆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德国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医疗、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各行业设置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国家养老保险局•◇事故保险经办机构——行业保险合作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就业部。•◆养老保险•◇类型——从强制性分法定保险(义务保险)、自愿保险•——从资金来源上看,有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从养老金支付角度看,分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下的“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和死亡情况下的“遗属养老金”•——从保障对象上分,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3、活化养老金原则,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养老金类别因子(保险类别因素RAF)——是把到法定退休年龄(65岁)领取养老金视作1.0,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也视作1.0,而无职业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为0.667。•◇养老金制度实际是年轻人和老年人的利益权衡问题。•◇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1、发展基础不够稳固;•2、国家财政负担沉重;•3、代际协议难以为继;•4、竞争能力严重受损。•◇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协调代际公正、巩固养老制度,思路是强化个人责任、拓宽保障渠道。•◇德国养老保险改革内容:•1、减少养老金领取比例;•2、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3、提高退休年龄;•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这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德国医疗保险•◇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的国家。•◇德国医疗保险系统的突出特点是组织多元化,市场竞争机制强。•◇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德国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社会保险模式。•1、社会共济原则——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其经济能力挂钩。还体现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免费医疗保险上。•2、社会自治——所有医疗保险机构不隶属于政府的某一部门,是实行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机构。•3、政事分开——政府卫生部门不参与医疗保险的操作•4、合同管理——医疗保险机构对医院和诊所医生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性质类似于行政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由公法法院(社会法院)进行处理。而非民事法院。•◇德国医疗保险组织管理•1、政府对医疗保险实施分级管理•2、政府部门立法,社会机构自治•3、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为主体,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为补充•4、法定医疗保险公司按行业划分,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德国医疗保险待遇的要点:•1、凭卡看病、结帐•2、家庭医生和医院的服务免费•3、大部分药费可以报销•4、享受必要的疗养待遇和病假工资•5、家庭成员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德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运作要点:•1、诊所医生管门诊,医院医生管住院;•2、医疗保险公司与医院、门诊医生结算费用;•3、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竞争;•4、医疗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德国私人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与投保式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平行发展。•*私人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自己选择。•*投保私人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缴一人,保一人。•*缴费是按审核确认的参保个人的疾病风险不同而缴纳。•*支付形式是病人到医院看病,医院将帐单寄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支付。•*私人保险公司通过医院协会与各医院签定协议,由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的监管委员会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对医生进行信用评估。•◇德国医疗保险改革的措施:为了减少医疗保险赤字•1、退休人员缴费•2、加强雇员收入的稽核力度•3、适度提高筹资比例•4、结算方式逐步向单病种付费过渡,以更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控制医疗费用。•5、缩短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德国失业保险1927年开始实行,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只有义务保险一种形式。•◇德国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失业救济,衔接型的模式,实现了博爱县与救济的结合。•◇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在实际执行中,对月工资收入有一定的要求。各种自由职业者、不能被解雇的公务员、年满63岁以上的雇员、养老金领取者,都不属于义务失业投保人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德国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的方式,由预计当年的保险金需求量来决定保险费的收取量。•*失业基金的来源——雇员缴纳的保险费、雇主缴纳的保险费、联邦财政补贴和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失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失业保险项目构成: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短工津贴、坏天气补贴(适用建筑工人)、就业培训费用、职业介绍费用和其他求职费用等。•*领取事业保险金的条件:•1、参加了义务失业保险•2、已经失业正在等待职业介绍——是指年龄在58以下,正在等待劳工局介绍工作。•3、取得保险资格——是指失业者在失业前3年内缴纳了1年以上的保险金。•4、已在劳动局申报过失业•5、正式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标准。。。。。。(P300)•*失业申领程序——失业后,先到劳工局申领报到,并准备接受劳工局提供的工作位置,如劳工局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才可以领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由政府机构(联邦劳工局)承办。•*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就业补贴、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救济金、职业促进费用和劳工局的管理费用。•◇德国失业保障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2、促进消费产业发展•3、保障劳动力素质的提高•4、有利于充分就业•5、实现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德国护理保险——德国1995年最新引入的义务险种•◇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残疾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缴费率为毛工资的1.7%,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政府给予资助。•◇按护理地点不同,分住宅护理和住院护理。护理的待遇由实物和货币待遇组成。•◆德国工伤事故保险•◇执行机构为各行业的同业合作社•◇参保范围:所有雇员、农民,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之列。•◇工伤事故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德国农村社会保险•◇德国农民养老保险是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强制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配偶及共同劳作的家属。•◇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来自农民缴纳的保险费和联邦政府补贴。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农场主只缴一份保险费,提他投保人的保险费由所在农场主承担,保险费为农场住的一半。•◇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能是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立法和管理监督,微观运作由各州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实行自治管理。•◆德国社会救济分实物救济和货币支付两类。货币支付又分一次支付和多次性支付两种。•◆德国社会福利包括家庭补贴(子女补贴)、儿童福利和教育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