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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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失效]【文件号】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颁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2-06-27【实施时间】2002-10-01【时效性】失效  《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7日  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传输和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住宅小区设计项目中应当包含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分配系统。  第六条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镇及其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与市、县(市)、贾汪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实行统一标准,规范化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内部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或者对外传输节目。  第七条建设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考虑与计算机网络和公用通讯网及其他专用网的互联互通,综合开发交互式电视、多功能服务等业务。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入网器材。工程竣工后,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时应当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一并验收配套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注:本款中关于“住宅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3日)停止执行。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依法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向用户提供服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支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定期按照技术规范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信号正常传输。  对重要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设置保护性标志,标明其功能及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节目接收、传送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擅自拆除、切断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和配套设施;  (二)擅自安装、移动信号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调整其参数;  (三)利用电缆(线)接入视听设备、刺穿线路等手段截取或者传输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四)擅自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其他线路或者物品;  (五)其他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和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播放广告必须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商业性广告。  第十三条新架设的通讯、电力等线路与已建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的,或者需要使用已建有线广播电视杆路、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予以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线广播电视安装费和收视维护费。未按照规定交费的用户,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补交;逾期末交的,可以中止其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第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除按照规定收取有线广播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等费用外,不得向用户收取未经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点,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在接到故障信息后,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七十二小时内排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故障维修时间超过七天,对受影响的用户,免收或者退回当月的收视维护费。  因用户责任影响收视质量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用户办理初装、移装手续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对城镇已开通区域的用户应当在十日内接通信号,对农村已开通区域的用户应当在十五日内接通信号。  中断收视的用户,在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接通信号。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用户可以向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报修、报停。除迁移住址终端的,用户因变更户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免费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用户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擅自对外传输节目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由专业人员予以修复,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  擅自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终端及截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应补交截取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予以办理,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依法予以查处。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四条故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接收、传送设施,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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