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净水用活性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804-2木质净水用活性炭WoodenactivatedcarbonForwaterpurification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净水用活性炭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质为原料生产的无定形颗粒活性炭,主要用于饮用水、酒类、各种清凉饮料用水的净化处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经特殊加工的净水用活性炭,如渗银的净水用活性炭。2引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12496.1~12496.22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3技术要求3.1外观:黑色无定形颗粒状。3.2不纯物:木质净水用活性炭不能含有对人体健康有毒或有害的可溶性的有机或无机物质。木质净水用活性炭投入正常运转后转入处理水中的不纯物含量不得超过GB5749的规定值。3.3木质净水用活性炭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项目指标优级品一级品二级品碘吸附值,mg/g≥亚甲基蓝脱色力1),mL≥mg/g强度,%≥充填密度,g/cm3≥10008.0(120)90.00.329007.0(105)85.00.328006.0(90)85.00.32粒度2)2.00~0.63mm(10~28目),%≥0.63mm(28目),%≤干燥减量,%≤pH值灼烧残渣,%≤90510.07.0~11.05.085510.07.0~11.05.080510.07.0~11.05.0注:1)A=15V,V为每克活性炭吸附亚甲基蓝毫克数,mg/g,A为0.1g活性炭吸附亚甲基蓝毫升数,mL。2)粒度大小范围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4检验方法均按照GB/T12496.1~12496.22执行。5检验规则5.1制造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产品应由制造厂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每一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5.2每批的质量规定不超过1t。5.3抽样规则5.3.1每批样品数:按照GB6678执行。选取采样单元数的规定总体物料的单元数选取的最少单元数1~1011~4950~6465~8182~101全部单元11121314102~125126~151152~181182~216217~254255~296297~343344~394395~450451~512151617181920212223245.3.2样品量:所抽样品量不少于800g。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选取800g分别装入二个具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等级、批号、抽样日期。一瓶进行检验,一瓶留存备检。5.3.3抽样器须洁净无锈,顺着包装件的对角方向插入其深度四分之三处。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指标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5.4.2当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到货二个月内用书面通知供货单位。5.5标志、包装、运输、储存5.5.1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或标记、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的主要参数、产品净重。5.5.2内层应密封防潮,并加适当的外包装。5.5.3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注意轻装、轻卸,如系软包装不得用铁钩拖运。5.5.4在储存仓库内不应有任何化学气体和蒸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水兰、周立、杨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