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亚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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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PTA/PE/PP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第三条公司组建“期货交易管理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核准交易决策。集团风险控制中心为期货套保操作的业务审批部门,负责具体评估审批业务部门提交的期货套保业务,并向“期货交易管理部”汇报;集团金融管理部是期货套保操作的执行部门,负责交易执行,收集市场信息,监控浮盈浮亏及保证金帐户情况,并向“期货交易管理部”汇报。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部”和审计部门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第五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期货交易管理部”是管理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主管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管理部”由公司总经理、主管风险控制副总裁、风控中心、财务中心及相关事业部等负责人组成。第七条集团财务中心金融管理部设专门岗位对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操作和管理。集团风控中心设置专门岗位对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控制管理。2第三章授权制度第八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九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第十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十一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第十二条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提前报集团风险控制中心,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根据本制度规定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开户规则(一)在确定开户前,应对三家以上经纪公司调查、询价对比后,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二)金融管理部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三)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第十六条交易操作规则(一)交易员收到符合公司审批流程的申请书后,检查审批流程是否完善。3(二)资金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如保证金头寸不足,根据公司规定经金融管理部总监审批后,调拨资金补足保证金。(三)交易员检查申请书审批流程无误,并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四)交易员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资金结算员。(五)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员在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六)交易员在交易发生当日登记台帐。(七)交易员经常关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持有合约的浮盈浮亏情况,并每天报送相关人员。如浮亏需要补充保证金,需及时与资金部结算人员沟通,调拨资金。若浮动亏损达到公司规定止损线,立即汇报“期货交易管理部”,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做出平仓等处理。(八)提前平仓处理:交易员在接到符合公司审批流程的平仓申请书后,向经纪公司询价,并经复核人员复核,金融管理部总监审批后向经纪公司下达平仓指令。(九)移仓处理:业务部门的移仓申请须经公司审批部门同意后,交易员方可执行。(十)实物交割处理:如业务单位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在接到审批后的交割指令后,交易员提前对资金部结算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第十七条异常情况下交易操作规则(—)交易品种出现连续涨跌停板、交易所强制减仓或提高保证金等情况,影响交易超过授权处理范围的,交易员根据情况提出解决方案经金融管理部总监签字后报“期货交易管理部”决策执行。(二)当出现错单时,交易员应及时上报金融管理部总监及“期货交易管理部”。(三)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按审批部门的意见采取应对措施。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应做到的工作:4(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本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本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二)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三)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四)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第十九条公司金融管理部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督等风险控制;公司设置风险监督员岗位,风险监督员直接对公司期货业务主管负责,风险监督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第二十条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三)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四)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第二十一条金融管理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期货交易管理部”,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第二十二条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产品是否为公司批准期货品种,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期货交易管理部”。5第二十三条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第二十六条公司专用风险保证金来源为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套期保值收益,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如拟增加风险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上限,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和风险监督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交易管理部”。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期货交易管理部”报告:(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3、公司套保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保业务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浮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证券部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二)风险处理程序:1、及时召开“期货交易管理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2、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6第二十八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十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从业人员、风险监督员,对从事期货业务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轮换与强制休假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第七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金融管理部应制作套保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风险管理员和总经理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套保资金帐户如出现盈余,帐户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帐户。第三十四条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第三十五条集团风险控制中心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期货交易管理部”。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7第三十七条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第九章保密制度第三十八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第四十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章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设合规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合规管理员要求有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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