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及问题解析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及问题解析集团财务部2016年4月目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二营改增政策问题解析三营改增关键时点一、营改增政策解读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有关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有关政策PS:原增值税纳税人,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40项)即征即退项目(3项)扣减增值税项目(2类)金融企业逾期利息有关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政策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类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跨境应税行为有关零税率、免税政策适用的其他具体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其他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应税行为类别税率简易征收率营业税税率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11%3%3%邮政服务11%3%3%电信服务-基础电信11%3%3%电信服务-增值电信6%3%3%建筑服务11%3%3%金融服务6%3%5%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外的其他服务6%3%3%、5%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17%3%5%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11%5%5%生活服务6%3%3%、5%、娱乐业5%-20%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所有无形资产6%3%5%土地使用权11%5%5%销售不动产11%5%5%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0%或免税——免税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标准为5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销售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类别具体情形销售额征收率备注1、针对具体合同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此前此类合同继续交营业税到合同到期日,本次改为简易计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续)类别具体情形销售额征收率备注2、针对特定标的资产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取得时的作价5%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不需要补征自建环节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2016.4.30前试点之日前取得的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出租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老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前的高速公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可减按2%征(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续)类别具体情形销售额征收率备注3、针对特定应税行为公共交通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及动漫版权转让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不再限于2017.12.31前特定建筑服务: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电影放映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仓储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装卸搬运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收派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文化体育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除了以下规定情形以外,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其中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其中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⑶、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⑷、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4、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可以按从销售方开具的适用简易征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1、工程造价及计税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⑵、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⑵、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适用范围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2、增值税缴纳原则⑴、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①、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②、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2、增值税缴纳原则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②、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③、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三)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3、发票开具纳税人分类承租方索取发票类型发票开具方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或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其他个人相关规定: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四)营改增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