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讲解-Power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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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一)为什么要制定下发新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范围、提取比例、申报资料、税收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规定。(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是什么?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三)管理费的核定基数是什么?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要严格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四)哪些收入要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数额中扣减?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有什么规定?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额度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的2%。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有什么规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1、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1)业务招待费。按照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经营、非经营收入的总额和税收有关规定的比例核定。(2)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3)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3、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4、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等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管理费中列支扣除。(七)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当年提取未上交的管理费,应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八)总机构管理费的年终结余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九)纳税人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2、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表(表一、表二);3、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4、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5、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6、分摊管理费的所有所属企业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十)总机构管理费应如何核算?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暂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栏中。(十一)分摊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申报时有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十二)违规提取管理费有何处罚措施?对企业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税务部门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三)纳税人申报及审批的时间要求是什么?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2、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3、税务机关应在12月底前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之纳税人。由于时间原因,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时间可向后延长,在2006年1月31日前纳税人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完成审批并告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十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是什么?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2、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局负责审批,总机构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1)凡总机构在我市,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有不在我市管辖范围的;(2)凡审批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市属国有总机构(总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的。3、除上述以外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均由总机构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分局负责审批,总机构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分局提出申请。(十五)新办法执行起始时间是什么?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及申请表下载地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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