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息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第五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第二章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8.2条、第11.8.3条规定事项相关的信息。2(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的批准,签订重大合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七)公司增资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再融资计划计划;(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其他重大变化;(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二)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七)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3事项。第三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第四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见附件1。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处备案。董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4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二十条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5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四月十日6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报备时间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帐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该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7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