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pclass=bh发文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pclass=bh文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pclass=bh发布日期:2003-11-18pclass=bh执行日期:2003-11-18经2003年10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九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即日起施行。Palign=right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信用建设,规范惠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促进惠州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与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五条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知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和任期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并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无违法行为;(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且广泛销售;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它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八)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第十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须经申请人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申请人,同时告知推荐单位。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第十五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认定知名商标审议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知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参加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予以认定,并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惠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同意延续的,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七条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惠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第三章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知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未经认定为知名商标或者超出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第十九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第二十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第二十一条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该注册商标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未经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惠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第二十二条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三条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知名商标:(一)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知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知名商标:(一)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超出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滥用知名商标信誉,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第二十五条撤销或者注销知名商标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惠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知名商标资格的知名商标所有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第四章知名商标的保护和奖励第二十七条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对以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属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亦不予受理。知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名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二)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市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三)知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它公用性质的。第二十九条知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申报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先在惠州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鼓励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获得惠州市知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并可享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办理1次企业年检或验照的优惠。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