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第107次行政會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單之廠商。(三)安裝機(儀)器、設備之廠商。(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廠商。(五)外包環境清潔之廠商、外包餐飲之廠商等。(六)各項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攬商所僱用而在現場作業之人員。第四條承攬商對承攬部份應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責任,其再承攬時亦同。第五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在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均為開挖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高架作業:指未設置平台其高度兩公尺以上或已設置平台高度五公尺以上之作業,均為高架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吊掛作業:指臨時請外包商車輛進行起重吊掛之作業,含校內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局限空間作業:指於通風不良之局限空間內工作而可能引起缺氧、中毒等現象之作業(如消防水池、污水槽)。第六條除本管理辦法外,本校所訂定之其他相關規定或政府訂定之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承攬商應一併遵守,若違反相關規定而造成災害者,本校得追究肇事責任並要求承攬商負賠償責任。第二章承攬契約要項第七條承攬商於承攬作業前應先簽訂「承攬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同意書」如附件一,及「作業場所危害因素告知單」如附件二。第八條承攬商如欲實施動火作業、開挖作業、高架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事前提出申請許可,並填寫「慈濟技術學院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如附件三至附件七。第九條承攬商簽署同意書後應取得本校管理單位及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後始得【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開始作業。第十條承攬商如有違反第七、八、九條規定各項表單內容之應盡義務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本校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合約及承攬作業,如有損害得要求賠償之。第十一條承攬商於開始作業前應對其勞工實施安全教導。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所訂定作業範圍內之承攬商管理單位分別為:(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採購組或營繕組。(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單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採購組或電算中心。(三)安裝機儀器、設備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事務組。(五)外包環境清潔、外包餐飲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事務組。(六)各項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八)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採購組。;前述作業承攬商亦應接受本校環安組之安全衛生督導。第十三條承攬商於承攬期間不得僱用童工、女工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等規定之工作,並不得僱用未滿十六歲人員進入作業區。第十四條本校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由本校承攬商管理單位召開安全衛生協商會議並作成記錄,以供備查,記錄保存三年。第十五條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告知本校該承攬商管理單位,並負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第十六條承攬商對於作業用具及危險性機械設備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非經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第十七條承攬商於作業期間借用本校之機械、設備或機具,由該管理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承攬商於使用前應實施重點檢查及作業前檢點,而於安全無虞後方可使用。第十八條承攬商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之機械或設備(如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起重機、堆高機等),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訓練合格者不得操作。第十九條作業區域之清潔承攬商應負責維護,產生之廢棄物其堆放地點應取得承攬商管理單位同意,作業結束亦應負責清除處理。第四章作業安全措施第二十條承攬商於作業期間所使用之任何器械應依規定裝置防護設備,確保作業安全。第二十一條凡於作業期間承攬商應要求所屬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用具並佩帶承攬商識別標誌。第二十二條凡使用電氣設備,必須接地,防止感電事故,作業使用之電線,如絕緣破損應隨時檢修包紮,以免漏電。【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3第二十三條電源開關應使用符合標準之保險絲,不可用銅絲代替。第二十四條焊接機接地回路,應按正常規定接搭,嚴禁電線搭接於機械設備、油桶或其他含有可燃氣體之管路或容器上。第二十五條動火作業人員離開作業區或收工結束作業時,必須確實切斷電焊機電源,並檢視殘火是否熄滅。第二十六條使用易燃性氣體鋼瓶五公尺內嚴禁煙火,並不得有焊切工作,使得火花、鐵渣等與之接觸,作業現場應備有滅火設施。第二十七條使用或運輸氣體鋼瓶應固定或採取不易傾倒措施,搬運時亦應避免碰撞,並保持通風防止爆炸或火災發生。第二十八條使用或運輸著火性物質、引火性物質等,現場應備妥滅火設備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第二十九條承攬商應於作業區域或所有洞穴設立明顯警戒標誌,並在可能落下或飛來物危險區域設立安全圍籬,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第三十條承攬商實施吊掛作業應設置警戒線,禁止人員穿越,並派人監視指揮交通。第三十一條承攬商如因設立安全標誌而影響交通時,應告知本校事務組取得同意設立臨時交通路線,以維護本校交通安全。第三十二條承攬商作業車輛進入本校校區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並注意交通安全。第三十三條作業區域積水或有濕滑現象,應立即處置並設立警告標誌,提醒行人注意。第三十四條從事油漆作業作應遵守下列措施:(一)臨時搭建之工作架、梯子,使用前必須先行安全檢查始可作業。(二)對於高處油漆作業應佩帶安全帶,地面亦須設置標誌以警告行人。(三)從事密閉空間油漆工作,應備妥通風設備及啟動通風設備,以避免產生氣爆或有機溶劑中毒等危險。第三十五條承攬商使其勞工進入桶槽、坑道、深井等作業,應事先確認有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並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安全索及防毒面具等,作業時應設置並啟動通風設備,而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危險時加以營救。第三十六條承攬商運送物料或廢棄物不得由高處扔下,以避免造成人員傷害。第五章天災預防及意外事故、災變之處理第三十七條施工作業期間如遇有颱風、大雨等氣象預報時,承攬商應主動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必要時得商請承攬商管理單位協助。颱風、大雨等天然災害過後承攬商應派員實施檢查有無危險及不安全之處,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復工。第三十八條作業場所中有立即發生危險時,承攬商或現場負責人應即令其人員停止作業並退至安全處所;作業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災變發生時承攬商除應就現場緊急應變外,應立即報告承攬商管理單位,並配合本校環安組就災害事件進行調查,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訂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4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同意書立同意書人因承攬慈濟技術學院(下稱本校)工程,工程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確保作業期間安全衛生之管理,茲同意下列條款︰一確實遵守行政院勞委會頒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以及「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注意事項。「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公告於本校環安組網頁上或本校相關單位公佈欄,請承攬商自行查閱。二確實遵守定作人於施工期間之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之指導及要求。三切實遵行各項工程所安排之安全衛生會議。四確實依照承攬契約或法令之規定辦理各項勞工保險與保證事項。五承攬人於承攬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履行各項工程,如原承攬合約有保證廠商則由保證廠商負責繼續各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六承攬人於承攬期間就其本身及所雇用勞工、轉包商、再承攬人等所因違反本同意書約定,負相當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七如有承攬合約,本同意書亦視為合約之一部分。八承攬商如有違反本同意書事項,本校得逕行終止本承攬工程。九如因本同意書所產生之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致慈濟技術學院立同意書人:代表人︰統一編號︰住址︰電話︰中華民國年月日【附件一】【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5※本同意書請送承攬商管理(發包)單位留存備查,承攬商請自行影印留存。【附件二】危害因素告知單承攬廠商:合約負責人:進場日期:施工地點:承攬工項:施工人數:一、基本遵守事項:1.進入工區戴安全帽並佩掛識別證,非施工人員嚴禁進入工區。2.外架作業繫安全帶,嚴禁於架上置料及拆除相關安衛措施(鷹架、長條型防墜網、中欄杆)。3.工區內臨時用電掛名牌,電線一律高架,尤其地坪潮濕區域,電源限接二次側,並需使用標準插頭及電纜線。4.工區內安衛措施嚴禁拆除,並與工班及相關施工人員宣導「隨手作安衛」之觀念。5.各工種施工時,須有安衛主管或專人在旁管理及注意安衛,避免不安全之行為發生。6.電桿作業需有防止電擊裝置方可作業。7.承商應加強其所屬施工安全人員及施工區域之危害告知,並確實與以適當之安衛宣導、訓練。8.承商應確實巡察工區之安衛,並將缺失確實回報,以利安衛管理維護及確保施工人員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二、作業項目:□1.高架作業□8.氣體□15.預拌混凝土輸送□2.組模、拆模□9.土方開挖□16.混凝土澆置作業□3.木料切割□10.吊裝、搬運□17.電梯安裝□4.施工架組立、拆卸□11.電器安裝□18.其他□5.鋼筋組配□12.油漆、粉刷□6.氣體切割□13.打樁作業□7.電焊□14.擋土支撐架設三、可能之危害:□1.墜落、滾落□8.火災□15.粉塵危害□2.感電□9.爆炸□16.踩踏□3.崩(倒)塌□10.缺氧□17.異常氣壓□4.物料掉落□11.交通事故□18.與高低溫之接觸□5.跌倒□12.中毒□19.與有害物之接觸□6.衝撞、被撞□13.溺水□20.其他□7.夾、捲、切、割、擦傷□14.物體破裂四、危害防止措施:(一)墜落、滾落□1.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2.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分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週應設置護欄;樓梯、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3.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嚴格監督佩帶安全帶,必要時,其下方並設置安全網。□4.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6A.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B.身體虛弱,經醫生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C.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D.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E.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二)感電□1.各承攬人使用之電工具設備、電線等,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本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電設備之電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3.本工區附近如有高壓電線,除應向電力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各承攬人於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觸。□4.承攬人自行拉設之電線,應予架高,並加掛標示。□5.於二公尺以上鋼架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6.電焊機外殼應接地並標示,電焊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鋪設防火毯。(三)崩(倒)塌□1.深度1.5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時開挖面之上方。□2.模板支撐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