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成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典范一、财务管理规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第二条(一)(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三)(四)(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七)第三条第四条〖HT5,4”K〗□财务工作岗位职责〖HT第五条(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三)(四)第六条(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三)(四)第七条(一)(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三)(四)(五)(六)(七)第八条(一)(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三)(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五)(六)(七)□财务工作管理第九条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会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第十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支票管理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现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一)(二)(三)(四)(五)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一)(二)(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四)(五)(六)(七)第四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六)(七)□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