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2适用范围适用于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3一般原则3.1内部审计应做好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3.1.1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3.1.2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3.1.3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3.1.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法律审计部工作;3.1.5维护集团公司利益。3.2审计部应定期对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4协调的方法及内容4.1审计部应在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为本单位提供审计工作时做好协调工作。4.2审计部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4.3审计部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3.1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的沟通;4.3.2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工作;4.3.3评价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质量;4.3.4利用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4.4审计部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应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5附加说明本标准于201年3月3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