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姓名:郑福花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孙新强20090310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作者:郑福花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陈玉珍.ChenYuzhen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资格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07,(3)目前,我国新兴物业管理制度下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所发挥的自治作用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界争论最大的是:我国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中执行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又以何种身份执行公共物业管理事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最终责任如何落实呢?争议的实质焦点有二:一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此,有学者建议:在现有业主自治管理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业主自治管理的监督机关,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建立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团体的自治组织机构.本文重点拟对业主委员会之法律地位及完善物业管理自治组织结构并发挥其自治作用进行探讨.2.期刊论文陈玉珍.CHENYu-zhen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辨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5)在中国早期的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的色彩,《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人们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物权法》的视角来看,业主的物业管理业是私权,应该实现业主的民主自治管理.3.学位论文刘姝玉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制度研究2007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业主委员会”一词,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但是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规定很不具体,从而导致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从当前实务中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出发,围绕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制度的探讨,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中就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发挥作出的新规定进行评析,并且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力图使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自治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更好地为业主利益服务,并促进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共三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我国有关物业管理制度中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和所存在的突出矛盾,进而引出本文的主题。此外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与业主委员会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概述”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阐述,并指出我国立法对物业管理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本章的重点是在介绍与业主委员会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团体的基础上,指出物业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业主自治。进而指出“业主、业主团体”这两个主体----分别是业主自治制度中的基本自治主体和自治机构,也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来源和业主自治执行机关所代表的主体。笔者分别对这两个主体的概念和制度进行了介绍,为分析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打下基础。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这是本文的核心。笔者详细阐述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在业主自治制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理论基础;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最后引出业主委员会的对内、对外法律地位共五个问题。第一节“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的概述”,笔者指出业主委员会在现代物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说明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第二节“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通过探究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律理论基础,指出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根源所在;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组织与运行”,笔者重点对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规则进行了分析;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笔者对业主委员会的一般职责和其对物业管理基金的职责进行分析;第五节“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笔者指出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为对内、对外法律地位,并通过分析各国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指出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取向。第三章“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的完善”,笔者指出当前立法对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的规定尚属空白,并提出解决区分所有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物权法的出台对这一问题作出根本法层面上的规定。第三部分“结语”,概括总结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同时指出了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今后研究的方向和重点。4.期刊论文张艳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商场现代化2009,(29)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只停留在理论上的研完和实践上的探索,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未作规定,留下了一些缺憾,引起不少争议.其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是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争议最大,最广的问题.本文从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出发,围绕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住的探讨,力图使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自治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更好地为业主利益服务,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切实地保护证广大业主利益的切身保护,也有利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唯有完善立法,在法律中明确业主团体的概念,确立业主委员会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5.期刊论文王涛.李远坪.WANGTao.LiYuanping业主委员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4)总结了当前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建设所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6.学位论文刘雨嫣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2004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已经在多层建筑和居住小区不断涌现的今天,成为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业主将物业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已成为当今现代化住宅小区的首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维权组织在物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因为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加之整个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意识的局限,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体系还不成熟,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尤其突出表现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不明和具体运作缺乏制度制约上。基于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促成了研究业主委员会的初衷。对业主委员会运作情况的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深度了解,找出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症结,从而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与业主委员会密切相关却又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等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知识,揭示我国目前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以更深入地在下文的论述中展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具体运作制度的讨论。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是限制业主委员会制度发展完善的瓶颈。理论上业主委员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具备法人地位,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明确是解决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独立从事除签订民事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活动,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关键。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不一和两难的局面。本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自治的维权组织的法律性质,为业主委员会作出法律定位。提出了将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分阶段合并的设想,以解决社区自治组织的统一和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原则或者就没有规定,而这些制度的详细规定是业主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做好维权行动的保障。本部分将针对目前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运作方面的制度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进行探讨,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业主委员会是新生事物,它的产生和运作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成功运作必然会提高人们通过民主来参与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也将对人们参与城市社区管理的民主意识产生深远的影响。当前业主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政府督导、文化观念、民主意识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必将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是任何组织无法替代的。7.期刊论文麻晓芳.王承翼.毕俊论业主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师2006,(6)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等主要问题.文章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物业管理特别是业主自治管理立法上的缺陷、对业主委员会宣传不到位、业主缺乏认识、政府监督管理不力以及业主委员会自身的一些因素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立法、规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和业主的关系、加强业主自治的宣传、发挥业主的积极性、正确引导业主委员会走向职业化以及加强政府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是解决当前业主委员会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可行办法.8.期刊论文王红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学术交流2008,(3)物权法的制作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以及相关物权的定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其意义在于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三个权利,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这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中国早期的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具有计划经济时代所特有的特征;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人们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物权法的视角来看,业主的物业管理也是私权,应该实现业主的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仅从物权法这一法律背景出发,将业主委员会放置一个法权主体的地位上,论述其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的独立性,旨在秉承在物权法的精神指引下,为现代小区建设科学、民主、高效的物业管理,建立一流的社区服务体系,提供更加明智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9.学位论文张玉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2006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出准确定位,才能为业主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全文主要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业主委员会与现代物业管理的产生。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住宅小区区分所有制度,正是由于该制度,多个业主处于一个“共同体”中,拥有共同的利益,同时也会产生矛盾,为了解决纠纷、共同管理,便形成了现代物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因此其最主要的就是业主自治,而业主自治的组织便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同时,为了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便委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虽然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自治的一个机构,但它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利于协调业主与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现状。首先,立法中,各地的物业管理立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织方式及职责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其法律地位问题,却未能给出一个直接的明确答案。其次,司法实践中面临一系列问题。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条例》中虽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但各地法院以及最高院均以批复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在具体的诉讼资格问题上作了限制。最后,阐述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其主要分为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