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DSxz004/2016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大沙调蓄水库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核验和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大沙调蓄水库工程监理部2016年10月批准:日期:年月日校核:日期:年月日编写:日期:年月日目录1、编制依据2、控制目标3、材料试验与设备控制内容4、主要材料检测、试验5、承包人应提交的资料1编制依据1.1《硅酸盐水泥及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91.2《予拌混凝土》GB14902—94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911.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园钢筋》GB13013—921.5《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1.6《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1.7《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1.8《水工碾压混凝土试验规程》SL48—941.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164—921.10《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1.1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055—19961.1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1.1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1.14《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100—19991.1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1.16合同文件:HL—TJ—11.17合同文件:HL—TJ—21.18第Ⅰ标招标文件技术条款、1.19第Ⅱ标招标文件技术条款2控制目标根据工程合同、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严格对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3控制内容3.1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控制3.1.1审查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订货清单及供货协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提供材料及设备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供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审查备案。3.1.2审批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及试验计划。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进度计划,其中应包括:该年施工所需要的机具设备、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需要采购计划。该年施工的各项工程项目的试验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每月2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监理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进度计划,季/月进度计划应列出季、月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工程设备采购计划。3.1.3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参加设备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3.1.3.1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1.3.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3.1.3.3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共同检查验收,并在监理的见证下,按规定的频率进行取样、封样,送试验室进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本细则3.1.3.1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3.1.3.4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情况的处理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3.1.3.5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按本细则第3.1.3.2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5)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1.3.6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3.1.3.7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3.1.3.4和3.1.3.6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承包人材料和施工设备的管理3.2.1审批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8天内,提交一份施工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14天内批复。施工设备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2.2督促承包人施工设备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施工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3.2.3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3.2.4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3.2.5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3.2.6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4现场试验3.4.1现场材料试验(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3)根据监理人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3.4.2现场工艺试验(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4主要材料试验检测4.1水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