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案封面课程名称:税务代理实务课程性质:考试课教师:刘玲娅所属学年所期:08092授课班级:税务2007-1班教学周:共17周周学时:6节总学时:102节,其中实验教学时数18节-2-教学序号1.1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了解税务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熟悉税务代理的范围与与形式掌握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教学章节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注册税务师概述第二节税务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教学重点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教学难点税务代理的范围教学时数2课时教学方法以启发式引入,讲解式为主讲授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课件设计重点突出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互动设计见教学过程中教学进程讲授设计互动设计第一章导论题量:历年分值1—2分题型:单选、多选第一节注册税务师概述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根据200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是指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启发:为什么会有税务代理行业?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角度展开。-3-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注册税务师是沟通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三)法律约束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专业活动。(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七)执业有偿服务性。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一)自愿委托原则。(二)依法代理原则。(三)独立、公正原则。(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税务代理的含义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第二节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仅作为知识了解。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启发:生活中的代理与税务代理之区别-4-四、注册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根据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各级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创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执业准则体系得到完善和健全,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行业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良,执业规格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发展需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五、注册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应坚持的原则(新)(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二)坚持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原则。(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四)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1.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科目3.考试周期(新)(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5-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展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二、税务师事务所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一、税务代理的范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代办税务登记。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3.建账记账。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部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发票。6.代办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注册税务师还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重要)(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6-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7-(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