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开发制度教学资料开发使用暂行办法为规范教学资料的开发、编写、使用,促进教学改革研究,避免教学资料编写和使用的随意性,保证教学资料开发质量和满足教学的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资料开发和使用的原则要求1、教学资料开发是由我校教师为满足学校教学需要编写和开发的教材、教学指导书、习题集、讲义、无纸化试题库、系统性教学课件等。2、教学资料的开发,要根据课程改革的需要,体现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科学化、现代化、综合化、模块化的要求。把教学资料的开发建设过程作为深化教学改革及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自编教材、教学指导书要符合职业技能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内容、格式要具有创新性,明确知识教学体系和能力教学训练体系,要重点突出、降低起点、重构基础、反映前沿。尽量形成综合化或模块化教学内容结构。3、教学资料的开发使用不是教师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组织行为,应由所在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校要求和本室教学资料开发计划,确定编写教师或编写小组,并报教务处备案。4、教学资料开发方案经批准立项后,承担人员应按时完成,已确定开发的课程自编教材不再安排外购。自编的教学资料应保证计划时间能够使用。5、自编教材、教学指导书开发安排要本着减轻学生负担的原则,用量大的课程、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优先安排。二、教学资料开发和使用的程序1、教师发展中心定期根据教学需要制订教学资料开发计划,确定教学资料开发项目、目标、要求。2、教师根据教学资料开发计划,申报教学资料开发项目立项,教师发展中心组织讨论,确定教学资料开发项目责任人、组成编写小组和成果要求,形成立项意见。3、教学资料开发项目责任人填报《教学资料开发立项报告书》,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后报教育研究室。4、教育研究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学校教学资料开发和使用审核小组对申报的教学资料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审批立项。5、经学校立项的教学资料编写定稿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初审,修改定稿后报教育研究室。教育研究室组织审核小组审核鉴定。6、教学资料通过鉴定后由教务科安排印刷。7、开发的教学资料原则上应使用一个循环后,由教育研究室组织审核小组对使用质量进行评估,质量较高、效果较好的可继续在校内使用,必要时经分管校长批准,申请书号公开出版。三、其他1、开发的教学资料在使用后,由教务科按有关规定确定稿酬。2、开发教学资料是教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的教学资料在使用后按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核科研成果,并参加校内课题成果评比活动。3、对经批准已申请书号公开出版的教学资料,将予以适当奖励。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最基础和最根本的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课程建设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贯彻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课程改革,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和质量,实现教学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二、课程分类第二条根据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对培养人才的质量所起的作用,以及同后续课程的联系,所有课程分为主干课程和一般课程。主干课程:主干课程是指对专业人才的知识传授、素质教育及能力培养具有重要作用的课程,包括必修的公共课和专业理论课以及专业实践课。一般课程:主干课程以外的全部课程即为一般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任选课。主干课程和一般课程由各专业教学计划制订部门划定,在专业培养计划中体现。第三条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以及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实际,课程共分为三类:重点课程:即学校立项作为重点建设的课程;常规课程:即作为教学基本建设的课程;新建课程:即新开设的课程,或因教学改革需要进行探索、尝试的课程。第四条在划定主干课程的基础上,负责课程施教的教师发展中心提出各课程建设的相应类别,报系(部)审批;系(部)根据各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各课程建设类别并报教务处备案。三、课程组织管理第五条课程施教部门负责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各类课程均应实行课程负责人制。第六条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每学年负责课程建设工作总结;在课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课程负责人应及时向系(部)反应,以便尽早得到解决。(二)负责编制本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课程标准,指导任课教师编制学期课程教学实施计划,并完成审阅工作。(三)负责教材的选用。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以及本学科与相关学科交叉和应用情况等信息,提供教学参考书目。(四)根据教学要求,提出聘用任课教师的意见。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和实践,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五)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第七条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担任两轮及以上本课程全过程的教学经历,教学水平较高。重点课程负责人一般须具有副高职及以上技术职务,且每年至少承担一轮本课程的全过程教学。第八条课程负责人采取聘任制,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课程负责人的聘任工作由系(部)组织进行,报教务处备案。重点课程负责人,须由系(部)提出聘任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校长批准。四、课程建设目标第九条重点课程建设目标校级重点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师资队伍与水平、教学条件、教学效果等,其中师资队伍水平建设项目包括:师资队伍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水平、科学研究水平等;教学条件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教材、教学文件资料建设、实验条件等;教学效果的建设目标有课程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等。(一)具有高质量的教学指导文件和较完备的教学档案资料1.课程教学大纲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体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具有明显特色。2.课程教学内容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瞄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注重知识更新,与时俱进,并反映该专业或学科的学术前沿内容。3.科学地编排课程的教学进度与实施计划,及时、认真地填写有关教学报表。4.有较完备的教学档案资料,如各届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样本)、典型教案、讲义或讲稿、习题集(库)或案例集(库)、试题集(库)、试卷分析、学生作业、学生成绩记载、课程过程检查、课程总结等。(二)具有能满足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教学辅助材料1.根据教学大纲选择适用教材或编写高水平的教材。2.构建辅助教学资料库,形成文字教材、电子教材、辅助教材和参考资料、相配套的系列教学用书和教学软件,包括参考书目、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计算机多媒体课件等。3.有较高水平教案及讲稿,讲稿中能较多地引用一些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下载的有关最新技术信息、案例等。(三)具有能实现教学目标的完整的实验教学环节以及良好的实验实训条件1.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实验条件与手段,能确保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质量较高。2.重视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并收到明显的效果,在实验独立开课、开放实验室、开出综合性实验等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突出成绩。3.实验开出率完全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4.实验室建设工作有新的突破,有较为固定的实践实训基地,能满足实践训练的要求。(四)具有一支能确保教学质量的师资队伍1.师资队伍在职称、年龄上结构较为合理,课程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较强的组织管理才能。2.任课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责任感强,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生评价好。3.每学年从事该课程教学的教师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4.师资培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成效显著。(五)有良好的教学作风和教学方法1.该课程教师队伍的群体治学严谨、备课充分,认真做好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全面完成教学任务。2.积极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课程教学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以问题为中心,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开放式、参与式、探索式等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教学模式,积极实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加大教学沟通,促进教学相长。3.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成绩显著,有一定数量的公开发表的教育研究论文。4.采用教育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效果良好。(六)具有科学的考核方式1.努力改革课程考核内容和方法,根据教学任务的不同要求,积极采用除闭卷考试外的开卷考试、口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各种考试形式,较全面的真实地考核学生学习情况和结果。2.用计算机管理试题库、组成试卷。基础类重点课程实行教考分离;专业类重点课程基础理论部分应教考分离,技能和应用部分应采用合适的考核形式。(七)具有优良的教学效果1.符合实际的教学要求,实施情况达到预期效果。2.同行专家评议中,大多数人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各方面建设表示满意,学生对教师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指导实验等环节的工作表示满意。第十条常规课程建设目标(一)具有完整的较规范的教学指导文件和较完备的教学档案资料、教学实施计划、教案、习题集、学生作业、试题库或试卷库、试卷及试卷分析、课程总结等。(二)具有能满足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包括实验指导书、参考书目、书刊杂志摘录文献、网上下载文选以及多媒体课件等)。(三)具有较稳定的、结构较合理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四)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办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并取得较明显成效。(五)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六)有实验或实训环节的课程,重视实验室或实训室的建设,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实验开出率较高。第十一条新建课程应达到的目标(一)有教学指导文件,有课程实施计划及完整的教案,选用较合适的教材或参考资料。(二)在教学内容或教学方法上进行探索,注重积累教学档案、资料。(三)教学过程安排较合理,教学运行正常。(四)各级课程应积极合理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五、课程建设管理第十二条课程建设规划:每门课程都应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其中重点课程的建设规划报教务处审批,其它课程的课程建设规划报系(部)审批,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课程建设规划内容:(1)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2)课程建设的近期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包括电子教材、讲义等);(3)具体措施;(4)明确提出需学校或系(部)提供的条件(含经费)。第十四条课程施教部门根据课程建设规划,合理、有效地分配教学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课程的建设工作。第十五条重点课程立项。重点课程的立项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按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从每个专业与主干学科紧密关联的主干课程中选择。第十六条重点课程申请程序。教师发展中心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系(部),系主任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批准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复审,经审议通过,方可确定为校级重点课程。第十七条重点课程建设管理。获准建设的校级重点课程实行系(部)主任、课程负责人两级负责制。系(部)主任负责对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进展、课程建设的质量等把关,负责重点课程的日常管理、检查、评估与指导。对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课程要予以奖励,对组织工作不力、建设工作起色不大的课程,要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八条重点课程负责人条件要求(一)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教学经历,承担本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少于2年;(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三)工作责任心强,作风严谨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团结同事,具有较好的合作精神。第十九条重点课程负责人职责(一)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二)负责课程建设具体工作的管理、协调及经费管理等工作,安排专人对课程建设中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三)负责编制本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课程标准,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指导任课教师编制学期课程教学实施计划,并完成审阅工作;(四)负责教材的选用。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以及本学科与相关学科交叉和应用情况等信息,提供教学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