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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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SDS-P-C-018第*版编写日:实施日:编写人:承认人: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公司的各专项管理规章,严格遵照公司的“基本方针”、“行动指南”、“经营方针”、“企业精神”,完成公司经营目标和本人岗位职责。2.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3.奖励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于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中表扬20-50元;记功100-300元;记大功500-1000元;通令嘉奖500-1000元。3.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表扬:3.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上司交予的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3.1.2热心本职工作,为其它员工表率者;3.1.3任劳任怨,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有具体成绩者;3.1.4节约运行成本,卓有成效者;3.1.5能自动维护公司信誉,制止他人有损公司形象、信誉者;3.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功:3.2.1合理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3.2.2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减少损失者;3.2.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3.2.4管理卓有成效,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者;3.2.5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者;3.2.6维护公司规章制度,敢于纠正严重失职行为和不正之风者;3.2.7遵守社会公德,良好风范被新闻媒体表扬者。3.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3.3.1遇有突发事故、灾难,奋不顾身抢险救灾等,为公司减少损害者;3.3.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3.3.3全年营业业绩领先,能起公司同仁表率者;3.3.4维护国家、公司利益,被新闻媒体、国家机关表彰,影响较大者。3.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令嘉奖:3.4.1积极工作,对公司营业业绩的增长有重大贡献者;3.4.2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足以成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3.4.3供职公司满*年,考核成绩优良,未曾受警告以上处分者。4.处罚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合同。警告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20-100元;记过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200-300元;记大过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400-500元。4.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4.1.1违反公司着装规定者;4.1.2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情节较轻者;4.1.3妨害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者;4.1.4擅离职守者;4.1.5例会迟到者;4.1.6上班迟到者;4.1.7违反公司各专项管理规章,情节轻微者;4.1.8工作结束未按规定交还营业设备,报表等物品者;4.1.9(工作时间内)发生无正当理由,关闭移动电话或拒绝接听客户、公司、同仁电话给业务造成困难者;4.1.10应及时向上司反馈的信息而未及时反馈者;4.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4.2.1违反规定,禁火区域内擅动明火作业者;4.2.2乱拉、私设电源线造成轻微后果者;4.2.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骗取的假期作旷工论)者;4.2.4投诉无依据、臆测,造成一定影响者;4.2.5未经许可携带外来人员入公司参观者;4.2.6不听从上司安排,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4.2.7第一次旷工者(并不计发当日工资);4.2.8漠视上司指示、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交办工作者;4.2.9伪造、涂改管理文件、重大文件,造成公司轻微损失者;4.2.10连续二个月内累计二次警告者;4.2.1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司临时安排的工作者;4.2.12无正当理由包容下属,欺上瞒下,作为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者;4.2.13遗失支票,给公司造成损失者(根据奖惩条例并赔偿等额损失)。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4.3.1对公司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公司秩序者;4.3.2殴打同仁者或相互殴打者;4.3.3工作时间赌博者;4.3.4偷窃或侵占公司、同仁、客户等财物,经查实者(需据情全额退、赔);4.3.5无故损毁公司、客户、同仁财物,造成1500元以上直接损失,或造成1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但有较大负影响者;4.3.6未经许可,从事其它业务者;4.3.7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二个月内三次警告以上处分,半年内五次以上警告以上处分者;4.3.8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15日者;4.3.9伪造或盗用公司管理文件、重要文件或认为重要的文件、印章者;4.3.10故意泄漏公司经营、营销策划等机密造成公司损失者;4.3.11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者;4.3.12在禁烟区内吸烟引起后果者;4.3.13擅离职守,致公司财、物、信(商)誉受较大损失者;4.3.14侵占公司营业款(不论金额多少)者;4.3.15煽动怠工经查实者;4.3.16恶意捉弄、侮辱、刁难、辱骂、殴打等严重扰乱公司纪律的;4.3.17主观故意利用发票为个人谋私利的,与发票相关的无论金额、损害大小的所有故意行为;4.3.18私拆、倒缩(故意损坏)车辆里程表具者;4.3.19无理取闹、纠缠辱骂上司,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营运秩序者;4.3.20恶劣、不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严重名誉损失者;4.3.21向客户强索小费、物品者;4.3.22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者;4.3.23虽非主观故意,但因违章操作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者;4.3.2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拆卸、变卖公司财物者(无论金额大小);4.3.30无论有何理由,收受贿赂者;4.3.31主观故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章),造成公司财产或公司承运的货物损失者;4.3.32有意不精心处理货物,或未正确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物品损坏、污损、遗失,且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者;4.3.33工作时间内饮酒,造成恶劣影响者;4.3.34违反国家、公司各项法律、法规,违规作业,造成车辆、设备损(毁)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国家、保险公司、企业另有规定承担的部分外,全额由违规当事人赔偿;4.3.35吸食毒品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4.3.36违反公司其它专项管理规章,明令解除劳动合同者;4.3.3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5.处理程序5.1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对职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其职权范围内职工的违纪事项的管理调查。各部门在发现违纪现象后,应抓紧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违纪事实,结合本条例,由部长填写[职工违纪情况综合报告](编制管理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人事企划部。5.2公司人事企划部是违纪处理的综合实施管理职权部门,负责职工违纪事项的验证、审核,并根据[职工为基情况综合报告]和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提请作出处理决定。5.3职工因违纪违法,企业有权决定职工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时间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七天。5.4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应从证实职工违纪之日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5.5职工对处分不服的,由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六十天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5.6对职工的经济考核,由人事企划部出具处罚单,并注明扣“考核奖金”金额,并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门,从职工当月考核奖金中扣除。6.其它6.1本《细则》可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其程序必须报总经理授权批准。6.2功过冲抵:表扬冲抵警告,记功冲抵记过,记大功冲抵记大过,但犯有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任一行为的,一般不得冲抵,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执行。6.3赔偿原则:遗失、损坏公司财物者,原则上应照价赔偿,但国家、保险公司、本公司专项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6.4今后各管理人员对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各管理人员报各自部门领导,各部门长在3日之内向人事部长提交[员工违纪情况综合报告]。人事部以此为依据报总经理室。内及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部,由人事部统一报总经理室批准核。各职能部门有章不循,隐瞒违纪,将按规定考核部门责任者。6.5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规章执行,如有冲突之处,按本实施细则为准遵照执行。6.6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相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令、规定执行。6.7本《细则》及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规定都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令执行。6.8本《细则》的责任职责部门为人事企划部。自****年**月**日经理例会讨论通过,经总经理签署,公司一届一次职代会(工代会)通过后,正式实施。变更、修改、改版、废除同样。6.9相关文件「**公司」全部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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