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一)基本法律制度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1、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1)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③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④有矿山设计;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⑤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③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④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二)探矿权相关法律制度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1、探矿权的取得(1)依申请取得。符合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申请探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交通位置图;(8)申请作业区所在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对申请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查意见;(9)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3、勘查许可证的期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4、探矿权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5、探矿权的转让(1)转让条件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2)转让探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②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⑤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⑥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3)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①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②“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③“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④“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⑥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⑦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⑧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B.标的,即探矿权名称;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G.违约责任;H.必要的说明。⑨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三)采矿权相关法律制度1、采矿权的取得(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②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③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⑤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④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2、申请采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②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④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3、采矿许可证的期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4、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5、采矿权的转让(1)转让条件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2)转让采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⑤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⑥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3)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①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②“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③“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⑥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⑦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⑧.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B.标的,即采矿权名称;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F.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