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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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姓名:李金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周安平20100401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作者:李金果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赵同娜.唐芳.景旭光.ZHAOTong-na.TANGFang.JINGXu-guang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2(5)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技术成果,具有作品形式和产品内涵,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目前有几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但这几种保护方法都无法完整合理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权利.2.学位论文陈玉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2006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源,以知识资源的生产、传播、分配作为主要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形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业的迅速扩张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保护信息产品也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计算机软件技术是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一,计算机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知识经济就必须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产业的扩张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深化的过程。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分离以来,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便提了出来。在随后的几十年间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直是众多法律学者争论不已的问题,各国也进行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保护模式的尝试。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以著作权法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但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呼声不断高涨,一些先进国家已经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研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如此之多的法律部门,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又重要的理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也必将有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产权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髓、效用等方面的认识,必将有利于我们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3.期刊论文于强有关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权利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15)计算机软件可以以商业秘密,专利,版权或其中的某些组合的形式进行保护.法律限制受保护软件的使用,以避免在软件市场产生反垄断法效果.多年来,判例和立法之间协调了反垄断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在关系,并认可了知识产权权利在适当范围之外行使,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法律责任.4.学位论文孙安斗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研究2008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变迁必然要求为其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并相应调整其保护模式。虽然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中,对计算机软件均已采用以版权法为主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现在越来越倾向于对软件产品的设计技术思想进行仿制,而非直接拷贝复制,以版权法为主的保护模式已经不能为软件相关发明提供充分的保护。为此,许多国家的产业界和法律界不得不寻求更有效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途径。当今,软件的法律保护所采取的版权模式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软件的定义入手,以维护我国利益、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问题。在评述软件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着重分析了软件版权和专利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从而得出软件版权专利权混合保护模式能够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又能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最后,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并进行立法、司法思考。5.期刊论文陈红国外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政治与法律2002(1)本文评述了美国、日本、欧洲和发展中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揭示了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悬殊的差距,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借鉴和帮助.6.学位论文刘晓敏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法理分析2007本文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行了法理分析。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软件的定义入手,以维护我国利益、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问题。在评述软件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着重分析了软件版权和专利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从而得出软件版权专利权混合保护模式能够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又能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最后,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的基本原则,并进行立法、司法思考。7.期刊论文曲来印.曲祥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本文论述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尤其提出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条件下的全方位保护概念.利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以对计算机软件从不同的角度全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8.学位论文陈旭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研究2008本文主要用来说明如何在知识产权方式下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许多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范围等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笔者作出自己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的分类。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模式是与计算机软件的分散立法模式相对应,后又将分散立法模式分为商业秘密法方式、版权法方式、专利法方式。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模式又分为混合方式和“软件权”方式。如下图所示:\\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分散立法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版权法保护方式\专利法保护方式\专门立法模式\混合保护方式\软件权保护方式目前国际社会和我国主要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对其进行保护,但是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将计算机程序纳入版权法、专利法等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会造成对于其基本原则的破坏,导致体系混乱。通过专门立法模式,创设“软件权”得方式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是引发笔者写本文的原因。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描述计算机软件的范畴、法律特征。然后介绍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的历史实践。最后指出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如何完善。第二章描述用分散立法下保护模式的商业秘密法方式、版权法方式、专利法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和缺点。以此来说明采取这些方式弊端太严重,即使综合运用,弊端也同时存在,所以分散立法模式不可取。第三章描述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的法理学分析。本章从法理学角度出发,介绍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价值和模式选择进行法理分析。从“初始选择”与“二次选择”,再到由效率追求向正义追求的转变和正义追求要求保护模式的选择应考虑软件特征。然后介绍世界上对于专门立法保护软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尝试后得出专门立法才是保护软件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第四章描述计算机软件权的理论框架。笔者阐述了对于计算机软件立法的分类,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创制一个新兴知识产权--“软件权”,让它可以替代版权法和专利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软件权”与专利权和版权处于知识产权同等地位。“软件权”不是一种在这几种法律下的简单的综合,而是一种创制的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区别于专门立法中的混合方式。然后提出立法建议,如:“软件权”立法原则上--充分体现利益平衡原则;“软件权”权利范围上--确认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原则并做出限制;“软件权”保护期限上--规定与计算机软件商业寿命相符的保护期限;“软件权”权利取得上--设立软件的注册备案制度;“软件权”法律责任上--降低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9.学位论文何育浩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以保护模式为基点2007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适应国际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各界普遍反映软件保护水平过高,尤其是在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上明显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软件法律保护水平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软件的基本概念入手,比较了国外相关国家不同的保护模式,以维护我国利益和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我国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在讨论软件各种保护模式的同时,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分析,寻找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点。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概述。从计算机软件概念入手,分析了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性。接着讨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后以我国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为基础,讨论了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论述计算机软件三种主要保护模式,分析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面临的主要困难。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对于开发中的软件,涉及软件开发的一些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以防泄露。因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就在于现有的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版权法在阻止非法复制、打击盗版上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阻止软件的非法使用(如在软件的仿制方面)。专利法虽然能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但软件的创造性相对较低,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保护软件开发阶段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保证软件在流通和使用中发生泄密。因此,版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最实质的复制权,对流通中的软件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专利法则对软件的使用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对开发中的软件,商业秘密法则保护效力较强。每一种保护方式都只能从某个方面对软件加以保护。第三部分,我国目前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分析研究。我国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比较晚,法律保护模式最终是在多种利益博弈下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作为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进行了修改。本文从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内容中分析我国软件保护中公众利益与软件权利人利益平衡的问题,在对目前我国软件产业保护中几个问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寻求适合我国法律保护模式。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在我国相对已经比较完善,因此对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另辟蹊径采用超前的专门立法的方式,而是应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协调现有的相关制度,建立起版权法为主、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为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各法律实行分工,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此外,结合我国软件产业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切实执行好我国的相关软件保护法律提出了若干执法建议。10.期刊论文程旭浅议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分析-知识经济2009(8)文章对中美两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差异作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并阐述了美国有关软件侵权的判例法的发展历程及其趋势,指出了美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具有建设性的借鏊意义.本文链接:授权使用:北京工商大学(btbu),授权号:0ebaae45-6dc5-484b-b768-9eca00dbbf96下载时间: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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