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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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作者:陈艳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4条)1.学位论文曹丽梅论诉讼时效中断及其适用2009诉讼时效中断许多学者也称为消灭时效中断。长期以来,学者大多关注的是中断事由与效力等具体制度内容,仅仅将诉讼时效的中断视为诉讼时效进程中的一种特别现象,而未将其上升到对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定性意义。诉讼时效中断是诉讼时效障碍的一种类型。而诉讼时效障碍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平衡器,其重大意义也必然体现在诉讼时效中断上。br  本文通过比较、归纳、分析中外立法和学者的论述,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中断事由、效力及其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论述了诉讼时效障碍的意义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时间上的一种限制,但如果过分限制此种权利会有违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设定诉讼时效障碍可以有效地对其进行适当限制,从而起到平衡的作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基础从中断的立法目的与特征等方面进行论述,表明了诉讼时效中断对诉讼时效的重大的限定性作用。其次重点探讨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中断事由主要包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同意履行义务及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对各个中断事由进行了分析:提起诉讼中关于“诉”是如何界定的以及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不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问题;总结了主张权利作为中断事由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提出我国应将其作为相对中断事由的观点;分析了我国中断事由扩张的机理和设置兜底性条款的合理性。同时阐述和分析了德国法中关于时效中断事由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与评价。最后对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各个中断事由的重新起算点的确定和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等问题,并探讨了诉讼时效中断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论述了法官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分析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在司法中的适用和当事人主张时效中断的举证问题等。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理论和司法的完善起到作用。2.学位论文陈明国诉讼时效价值论2008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诉讼时效及其价值引论、传统诉讼时效价值理论评析、诉讼时效价值解析、诉讼时效价值实现、诉讼时效价值反制。第一部分诉讼时效及其价值引论。通过对价值、法律价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价值概念的递进讨论,进一步明晰诉讼时效价值的内涵、外延、功能及其表现方式,为后文的讨论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传统诉讼时效价值理论评析。通过对诉讼时效制度起源的探寻,诉讼时效价值学说的归类及评析,可以发现以往诉讼时效价值解释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漏洞。诉讼时效起源于罗马法,而且被认为与裁判官法有关。在罗马法时代,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并未完全分离,诉讼时效制度属程序法的组成部分。第三部分诉讼时效价值解析。以往关于诉讼时效存在理由的讨论多限于就事论事,由此而造成对诉讼时效正当性的解释存在诸多漏洞,难以让人信服,使人不得不重新反思诉讼时效的正当性理由。法律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唯有将其放入其赖以生存的宏大社会背景中,才能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意旨。从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脉络来看,“个人本位”思潮的回落,“社会本位”思潮的崛起,社会利益在法律中获得了正当性评价,权利逐步“从绝对走向相对”,民法经历社会化历程,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民法的三大基石)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发生改变。第四部分诉讼时效价值实现。任何法律价值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诉讼时效制度体现的是法律的效率价值,它是通过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客体、诉讼时效效力几种具体的诉讼时效制度来实现的。诉讼时效制度是规定权利行使的期限及其法律后果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无疑是诉讼时效价值追求最直接的体现形式。第五部分诉讼时效价值反制。诉讼时效是法律效率价值的体现,但效率价值也不可能通过诉讼时效制度无限制地发散。诉讼时效作为民法制度中的一员,其所追求的价值必然要与民法的其它价值相协调,尤其要照顾民法的公平价值和安全价值。诉讼时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在实现其价值追求的同时还需要自我约束和规制,这是自身生存的一种技术要求。诉讼时效障碍是对诉讼时效在实现效率价值时的条件上的反制,在诉讼时效障碍下诉讼时效不发生作用,从而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度纠偏,克服诉讼时效制度可能产生的极度不合理现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起诉、承认和请求,然而请求仅是东方民法制度中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有事由,源于日本,乃西法东进过程中众多变异中的一例,与东方文化的厌讼有关。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我国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司法实务界持肯定观点,受到学界批评颇多。诉讼时效中止、停止和不完成,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我国现行的中止事由过于概括,过于狭窄,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完成的停止,显然不适应社会的需要。诉讼时效延长制度是前苏联和我国特有的制度,其存在造成诉讼时效制度的不确定性等弊端,应予革除。诉讼时效援用是对诉讼时效在程序上的限制,包括援用主体的限制和援用程序限制。在援用主体的模式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沿用罗马法上传承下来的“非经当事人提出,法官不得主动援用”的惯例,而前苏联则有法官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亦承袭了前苏联模式。然而,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弊端颇多,违背了私法自治,不利于法官中立。在援用程序上,当事人在诉讼哪一阶段能提起时效抗辩,争议颇多。国外既有在诉讼任何阶段都可提出的先例(法国),也有限于二审终结前提出的立法例(日本)。鉴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证据失权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诉讼时效抗辩只能在一审终结前提出。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建立时效援用禁止制度,将一些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予以排除,比如潜在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故意造成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时效利益抛弃是诉讼时效在道义上的反制,原因在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可能发生与真实情况完全相反的法律后果,使义务人享有不道德的法律利益。义务人享有这种利益虽然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仍有可能受到舆论的压力和良心的责备。时效利益人基于各种考虑可能放弃时效利益。时效利益抛弃以放弃时效抗辩和以协议承认已过时效债务的方式来表现。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己履行的财产不得请求返还,承认的债务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时效利益不得事先抛弃,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规则,原因在于诉讼时效制度系强行性规定,允许事先放弃时效利益,债权人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债务人事先放弃时效利益,从而造成时效制度被虚置。3.期刊论文陈明国.ChenMing-guo论诉讼时效价值-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29(10)诉讼时效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并未被人们真正认识,传统诉讼时效价值理论多有漏洞,主要是没有跳出法律自身的藩篱.随着商品经济日渐发达,效率成为经济生活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律从来都是经济生活的直接反映,经济生活对效率的要求必然反映到法律制度之中,效率价值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诉讼时效是法律效率价值的具体制度设计,其一定程度牺牲个人权利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效率的需要,促进经济流转,增加社会财富.诉讼时效反映法律效率价值,通过诉讼时效的生存条件、诉讼时效价值演变、诉讼时效期间缩短趋势等都可以得到印证.诉讼时效价值通过诉讼时效期间、客体和效力来实现,又通过诉讼时效障碍、援用和时效利益抛弃来自我规制.4.学位论文洪影诉讼时效届满之权利救济——兼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反思2008诉讼时效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在现今各国的民法典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实务上更是甚为重要。我国传统的诉讼时效效力理论,采取了胜诉权消灭主义。然而,从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私法自治精神出发,这一诉讼时效效力理论已显滞后。本文通过对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理论的剖析,拟以“胜诉权待定主义”取代传统效力理论,从而对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作出准确定位。在明确“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却可能丧失公力救济”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权利的三方面含义,剖析时效届满民事权利仍然存在的权利实体所表征的利益内容,明确时效届满之权利仍具可保护性。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与法律文化背景,人们往往缺乏时效意识,“怠于”行使权利,而当今司法适用和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夸大和张扬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传统价值功能,且从比较法的角度考量,目前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设置偏短,缺乏精细的障碍立法,尚未确立时效引用之否定制度,导致呈现诉讼时效动辄届满、权利虚置的现状,以致诉讼时效成为部分义务人规避义务的工具,违背了其应有的公平正义原则。据此,在倡导构筑和谐、诚信社会的今天,对于并非“权利睡眠者”的权利人,对于不诚信的义务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本文着力于探究时效届满之权利的多种非公力救济途径,诸如后履行抗辩权、担保物权、抵销权的行使,进而提出在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增强权利保护意识的基础上,针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重置、诉讼时效障碍机制、诉讼时效援引之否定等问题,立法应加以足够重视,以消除诉讼时效的消极影响,真正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22027ec0-c79e-4f0b-b534-9deb00a48d4a下载时间:20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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