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过程与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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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过程与走向朱国仁(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北京100089)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经历了恢复、改革和重建三个阶段。重建就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近几年来,我国在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放宽招生条件、增加招生考试次数、改革考试内容、改进录取形式、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加快改革。今后改革的方向,就是要突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科学、多样与灵活、重视能力和素质考核等特点。关键词: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过程;走向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建国以后,受政治环境的影响,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建国之初沿用建国前的高等学校单独招生的形式,各高等学校自行决定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招生办法;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制度建立,除个别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外,一律参加全国统一招生,招生名额要报请审核批准,招生日期、考试科目全国统一规定;1958年,全国曾一度实行学校单独招生或联合招生,到第二年,又恢复了全国统一命题、一次考试、分批录取的招生制度,直到“文化大革命”爆发;1966年高等学校停止招生5年;1972年恢复招生后,实行的是“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招收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和解放军战士,不受已有学历限制,取消了文化考试和应届高中毕业生考试资格,这种制度到1977年才被改变。一、1977年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1977年至今二十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变化的过程,与以前不同的是,改革是渐进性、连续性的,是稳步推进的。这是与我国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相一致的。1、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恢复(1977—1985)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是“文革”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较早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是,“文革”后几年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受当时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制约,主要是恢复“文革”前的制度,尽管也有一定的改进。1977年,在“文革”刚刚结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之际,专业人才不足是当时的最大问题。恢复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尽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是当时教育领域的头等大事。当时刚恢复领导职务的邓小平对此事十分重视,并亲自过问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恢复工作,在政治形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的1977年就大胆提出:“今年就要下决心恢复从高中毕业生中直接招考学生,不要再搞群众推荐。从高中直接招生,我看可能是早出人才、早出成果的一个好办法”。1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1977-2-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这是“文革”后印发的我国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制度也是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文件。《意见》指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直接关系大学培养高级专门人材的质量,影响中小学教育,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是一件大事”。2由此可见,当时恢复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意义不仅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件大事,而且是对整个教育事业、整个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的大事。这个文件包括两个附件:《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关于招收研究生的意见》。前者对招生对象和条件、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和分配计划、招生经费和学生待遇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后者对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范围、研究生的条件、来源和招收办法、学制和培养方法、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文件尽管还带有当时的政治色彩,在具体规定上显然主要是对“文革”前招生制度的恢复,但它揭开了我国新时期高等学校招生制度乃至整个高等教育改革的序幕。根据《意见》要求,1977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办法”。由于刚恢复高考制度,在考生的年龄等方面的要求比较宽松,根据规定,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水平,年龄在30岁以内,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生人数在20%至30%。考试分文、理两大类。前者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史地四门;后者包括政治、语文、数学、理化四门。当年考生约570万人,录取272971人。197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八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招生年龄应主要在20岁左右(1982年规定以后不能超过25岁),不限定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生的比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由各省、市、自治区组织考试、评卷。考试科目,文科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六门;理科包括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六门(1981年加试生物)。外语考分在1980年以前只作为参考,不计入总分,1981年开始逐年提高计入总分的比例,1983年全部计入总分。1978年考生615万人,录取401521人。虽然之后有个别调整,但在整个招生制度上没有大的变化,直到1985年,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才逐步走上正规,一个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由国家统一命题和下达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得以不断健全。2、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1985—1992)经过八年的招生实践,在制度不断得到恢复和完善的同时,这种招生制度也渐渐显示出一些问题,与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还不大适应,改革势在必行。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提出要“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办法。要求在高等学校的招生中,改进国家招生计划的工作,克服招生计划同国家远期和近期需要相脱节的状况;继续推行并逐步扩大用人单位委托学校培养学生,使之成为国家招生计划的重要补充;高等学校可以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把“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作为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3这次改革的要求说明,高等学校国家统一的计划招生模式开始有所变化,高等学校本身在招生方面得到了一定的自主权。这也是1985年以后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1985年后,中央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些措施。关于委托培养问题,1986年,原国家教委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1984年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暂行规定》对委托培养学生的招收、在校管理、毕业生使用和招生经费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根据规定,委托培养学生与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只有经费来源的区别,在录取、管理等方面,和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一样,不允许因为是委托培养而随意降低录取分数或标准。委托培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高等学校挖掘潜力,为一些单位培养某方面急需的人才。这是在办学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扩大招生和培养规模的一条有效途径。据统计,1985年,-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共招委托培养生6.04万人,约占当年招生总数的10%。关于招收自费生问题,1990年,原国家教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自费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并由本人缴纳培养费、学杂费,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的学生”。自费生招收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招生的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核定的各地区、各部门招生总额中招收自费生的比例。高等学校在招生方面有较大自主权。与委托培养学生不同,自费生的录取分数可略低于计划内招生的分数线(规定是20分以内)。由于自费生承担部分教育经费,有助于高等学校缓解经费不足的问题,所以,各高等学校积极按照有关规定招收了部分自费学生。198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4.22万人,以后每年都有一定增加,直到1996年取消这一制度为止。定向培养制度是这一时期实行的一项旨在为保证边远经济不发达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对人才的需要而制定的特殊政策。根据1988年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定向培养生是国家招生计划中的一部分(不能超过当年国家计划招生总数的5%)。除毕业必须去定向单位服务一定年限(6年)外,在招生和管理方面,定向培养生与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完全一样。同年,原国家教委还发布了《高等学校招收定向研究生暂行规定》,对为边远及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作了具体规定。定向培养制度的实施,对解决我国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问题、促进边远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满足个别专业、个别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单位人才的急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为保证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能的高中生能够上大学,在这一时期我国还试行了保送生制度。1985年,全国70多所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6000多名。这也是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考试制度的改革也是这一时期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全国统考的模式,我国从1983年起就开始酝酿改革的问题,并开始探索改革的措施。1985年,经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上海市试行高考单独命题,使高考适合本市中学教学的实际情况,体现“注重基础、培养能力和发展智力”的精神。在高考命题过程中,高等学校教师和中学教师共同参与,前者占60%,后者占40%。在报考过程中,为避免高中学生过早分科的问题,上海市实行了高中会考制度。从1988年起,高中毕业生九门科目(包括文理)会考成绩全部合格,被列为参加高考必备的条件之一。上海市试行高考单独命题是我国高等学校招生权下放的一个探索,也是对全国统考模式改革的一个重大尝试。为实现高考过程的科学化,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使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更加科学,1985年,我国部分省、区、市开始进行部分考试科目标准化考试试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并逐步扩大了试验范围。1989年,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标准化实施规划》,对高考实施标准化的目标、步骤和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对高等学校和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方面的职责和应做好的工作,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精神。为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巩固改革的成果,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规定》,这是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性法规。《暂行规定》共十二章六十二条,对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是对我国近十年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为而后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化以及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990年,原国家教委又下发了《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在肯定《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几年所取得的良好成效的同时,指出了某些地区或高等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一些条文作了进一步阐述,并再一次强调要严格执行《暂行条例》。-4-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1990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招生计划的范围和内容、招生计划编制的依据、招生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招生计划的执行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为保证普通高、中等专业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地发展,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提供了政策基础。在这一时期,为吸收一些特殊人才接受高等教育,我国还实行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如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1991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的通知》;1992年,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1992年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验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实施意见》等,对招收这些特殊人才进入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给予了一定的特殊待遇,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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