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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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3.城市绿地;4.隔离带;5.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李勇强、李小彤、何波、邱强目录1.总则12.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22.1绿地的定义和分类22.2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22.3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33.城市绿地53.1公园绿地53.2生产绿地93.3防护绿地103.4附属绿地123.5城市绿地布局和建设144.隔离带184.1自然保护区184.2风景名胜区184.3郊野公园184.4生态农业区194.5组团隔离带194.6空间管制规定195.名词解释21本导则用词说明23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41.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各城镇远景规划建设区外,从事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2.1绿地的定义和分类2.1.1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2.1.2重庆市的绿地分为城市绿地和非城市绿地。2.1.3城市绿地定义和分类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2.1.4非城市绿地定义和分类非城市绿地指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大地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林地、城乡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生态农业区、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非建设用地。2.1.5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用地指标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附属绿地用地指标体现其所附属的各类城市用地的环境绿化程度,以绿地率为基本指标;非城市绿地用地指标可纳入绿地统计表,但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2.2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2.2.1隔离带的定义为了维护城乡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城市各组团用地无序蔓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特征,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隔离用地。2.2.2隔离带分为广义隔离带和狭义隔离带两类。凡是具有防止组团建设用地蔓延发展功能的用地,都属广义隔离带,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及生态农业区。狭义隔离带则特指为防止组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需要进行立法保护的组团隔离带。2.2.3隔离带用地主要类型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及生态农业区等,也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2.2.4隔离带用地指标统计隔离带的用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属非城市建设用的纳入用地汇总表,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2.3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2.3.1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乡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2.3.2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2.3.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2.3.4城市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Aglm=Agl/Np(2.3.4.1)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Agl——公园绿地面积(m2);Np——城市人口数量(人)。Agm=(Ag1+Ag2+Ag3+Ag4)/Np(2.3.4.2)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Ag1——公园绿地面积(m2);Ag2——生产绿地面积(m2);Ag3——防护绿地面积(m2);Ag4——附属绿地面积(m2):Np——城市人口数量(人)。λg=[(Ag1+Ag2+Ag3+Ag4)/Ac]×100%(2.3.4.3)式中λg——绿地率(%);Ag1——公园绿地面积(m2);Ag2——生产绿地面积(m2);Ag3——防护绿地面积(m2);Ag4——附属绿地面积(m2):Ac——城市的用地面积(m2)。2.3.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2.3.5的格式汇总表2.3.5绿地的统计表序号类别代码类别名称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绿地面积(m2/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G1公园绿地2G2生产绿地3G3防护绿地小计4G4附属绿地中计5G5其他绿地合计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hm2,规划人口万人;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hm2。2.3.6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2.3.7镇规划的绿地数据统计应按表2.3.7的格式汇入用地计算表。表2.3.7绿地计算表类别代号用地名称现状规划面积(hm2)比例(%)人均(m2/人)面积(hm2)比例(%)人均(m2/人)G1公园绿地G3防护绿地3.城市绿地3.1公园绿地3.1.1公园绿地类别3.1.1.1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用地代码为G1。3.1.1.2综合公园分为全市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3.1.1.3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3.1.1.4专类公园分为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3.1.2公园绿地内容与范围3.1.2.1公园绿地是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3.1.2.2综合公园为内容丰富,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综合公园用地代码为G11。3.1.2.3社区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用地代码为G12。3.1.2.4专类公园为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13。3.1.2.5带状公园为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用地代码G14。3.1.2.6街旁绿地为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用地代码为G15。3.1.3一般规定3.1.3.1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公园绿地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它用地重叠。3.1.3.2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当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3.1.3.3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3.1.3.4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3.1.3.5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3.1.3.6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3.1.3.7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3.1.3.8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2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3.1.3.9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3.1.3.10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园绿地等。3.1.3.11居住区中心绿地设施为花坛水池、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卫生间、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明确的功能划分。3.1.3.12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3.1.3.13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3.1.3.14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3.1.3.15在城市建设区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3.1.3.16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进行综合安排,提出详细设计控制要求。3.1.3.17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3.1.3.18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3.1.3.19公园竖向控制1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2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3.1.3.20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最大限度满足有关规划设计指标。3.1.3.21公园用地选择条件公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性和交通便捷性,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绿地的用地条件应适宜市民游憩活动,应方便老人和儿童使用和车辆出入。一般公园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用地(含水体)坡度在25度以下,并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应满足公园设计功能的需求。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须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严禁在公园内建设任何与公园管理设施无关的设施,按规定须布置的设施不宜布置在公园临街城市道路一侧,公园用地内严禁以房代墙(栏)。3.1.3.22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环境控制公园绿地周边建筑应做出不同景观点的景观视觉分析,加强公园绿地外围空间控制;并对公园外围环境做出景观分析,避免公园周围净空环境及建筑高度失控而破坏公园环境。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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