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与身份建构——从户籍制度变迁透视对农民身份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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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与身份建构——从户籍制度变迁透视对农民身份的建构摘要: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与计划经济逻辑和体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作为各国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在我国其形式与国外相似,但管理手段却很不相同,附加了许多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功能,人为地造成了城乡和区域间的差异和不公平,把城乡居民划分为两个身份不同的群体,赋予城乡居民不同的地位,权利,待遇和义务。本文旨在以我国作为这种象征资本的户籍制度的变迁为主线来阐释它功能上的变化并试图运用布迪厄的场域和习性的理论来深入地分析在这一过程和实践中对农民不平等身份的建构。关键词:户籍制度变迁场域习性身份一、户籍制度和身份户籍制度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所辖人户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户籍统计,户籍档案,户籍证件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也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在国外通常更多地称为“民事登记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包括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不仅仅提供人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是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广义的户籍制度。身份,亦作身分。依据《辞海》中的解释,主要是指人的出生,职业,所处的社会地位或资格等。身份等级制曾是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但由于地理环境,传统文化,民族特点,国家形成等因素的影响,身份制在不同的国度以不同的面目呈现,如印度的种姓制度,日本的四民制度,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都是典型的等级身份社会。我国也是一个等级名分制度十分悠久的国家。新中国的建立,消除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是历史和文明进步的表现。然而,户籍制度作为一种象征资本,即被人们承认和接受了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资本,对不同的群体划分出明显的区隔,尤其使农民这一拥有较少资本的群体更加处与一种弱势的地位。二、户籍制度变迁及理论分析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这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户籍制度不是为了束缚农民的,也不是针对农民流动的,而是为了便于当时的宏观管理。1950年8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加强了对特种人口的管理,主要是为了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势力。1950年11月,第一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要求在城市开展户籍管理工作。在镇反运动中,公安部着手建立了渔民,船民的户籍管理。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全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1952年8月6日,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积极设法使之在生产上发挥作用,发展多种经营,兴修水利,道路等,克服盲目流入城市;对老弱病残流浪儿童分情况收容教养和救济。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使用“盲目流入”这个词语。“盲流”一词可能源于此,这一话语显现在当时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反映出了当时我国的政治权力关系,为后来对农民身份建构埋下了伏笔。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4年3月20号内务部和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要求各有关方面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做好对已进城农民的还乡工作。这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未从根本上制止农民涌入城市。这些法规已经开始针对农民的流动,并且用“盲目流入”的词语,暗含的意思是农民的不合理性的流动,然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犹如施坚雅所认为那样:农村居民总是极力“沿着城市阶梯向上爬”,在他们的观念里,“外出是家庭、门第、村庄、市场社团、县甚至府的一种极端形式。特殊的地方培植了为‘输出’提供甚多机会的城市的特殊职业技术”。可见,农民拼命地涌向城市、向城市流动,并不像行政性宣传中所说的那种“盲流”,或非理性的盲目的流动,而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同时也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①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今年秋季以来,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灾区和非灾区的农民,复员军人和乡,社干部盲目外流的现象相当严重。流出的50年代初开始,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城市人口迅速增加,1953年全国城镇人口达到了7826万人,比1952年增加663万,比1949年增加2016万。农村非种粮人口和因灾害减产造成的缺粮人口,需要供应商品粮的有1亿人左右。加上粮食市场的混乱,就出现了1953年春全国性严峻的粮食购销形势。因此,1953年12月,全国城乡开始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城市人口供给商品粮,农村人口粮食自给。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农村中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制度和市镇中定量供应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在当时对于扭转粮食购销紧张的被动局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85年,奠定了后来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1955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列为划分市镇标准的指标之一。但总体来说,1958年以前,我国实行户口迁移政策。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通过的《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有关户口管理的政策也只对迁移提出须办手续的要求,并未加任何限制条件。因此,从1949年到1958年间,人口流动与迁移十分频繁。虽然如此,但从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来看,为了稳定国家政治和经济状况,国家不断加强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特定的历史时段中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户籍管理的功能是针对不同的群体出台相应不同的法规,可以说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是无形中构建了不同的“社会空间”。布迪厄所谓的社会空间实际上指的就是具有若干权力关系的空间,它向任何试图进入这一空间的行动者强行征收一种入场费,也就是相对于这一场域而言具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资本。在我国,对农民索取的资本就以统购统销政策的形式表征出来,使农民这一本身拥有的资本量很少的群体处于更加边缘的地位,并且强化他们作为农民身份的固定性和不可转化性。这一时期的户籍制度在功能上的扩展使原本管理人口的制度和粮食供应制度挂钩,远远超出了户口制度作为一个文本所涵盖的法律法规的部分,而是成为包含了实践中的或行动中的制度,使其对农民身份的构建合法化。2第二阶段:1958年在“大跃进”的气氛下,全国大炼钢铁,不顾客观条件大搞工程建设,使得原本十分剩余的劳动力反而蒙上了一层人力不足的假象。劳动部党组报告指出,力求从城市招工,一般不从农村招工,但招工权的下放,使大量农民再次涌进城,以前制定的制止农民进城的各项制度,政策等,都付诸东流。但1958年以后,政府把自由迁移政策定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政策。如同前所述,在20世纪50年代,中央多次发出要劝阻农民盲目进城,盲目四处流动的指示。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1959年—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和经济危机的出现,国民经济被迫调整,出现了城市人口向农村的反向大迁移,主要针对的也是来城里打工的农民。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这一法规从1975年修改的《宪法》取消了关于公民迁移自由的条文。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这样就在数量上严格地控制农民的流动,使农民固化在的土地上,实质上是剥夺了他们机会均等的权利,使他们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农转非”指标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户口的价值意识,使“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出现了认同的边界。②当然,这时的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在农民中也不是没有任何的分化的,在60年代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中,也出现了三类家庭:干部家庭,社员家庭和工人家庭,工人家庭就是家庭里有一个人当工人的,这种家庭常常被人羡慕,因为他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即“每月有活钱”。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工人和城市人一般是同国家所有制相联系的,国家负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一切方面,而农民则是和集体所有制相联系,具有的说是和生产队相联系,因此说是集体还不如说是自己安排和负责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被排除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样就从根本上使工人和农民,城市人和农村人具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这种身份和地位具有不可转换性,他们完全从属于不同的“场域”,即由社会成员按照特定的逻辑要求共同建设的,社会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集中的符号竞争和个人策略的场所,布迪厄认为“策略是实践意义上的产物,是对游戏的感觉,是对特别的,由历史性决定了的游戏的感觉,……这就预先假定了一种有关创造性的永久的能力,它对于人们适应纷纭繁复,变化多端而又永不雷同的各种处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这里的场域可以被视为不定向选择的空间,个人可以进行竞争策略的多种搭配选择,这样既体现出个体的能动创造性,又体现出选题的框架要求和限制。但是,在我国,农民所处的场域更多受制于结构性制度的框架,农民自身的个人选择途径非常有限,除了参军,升学以外,基本没有被招工,招干的机会。这表明农民自身所拥有的资本很少,无论是经济资本还是文化资本,而这两种资本在布迪厄场域的竞争中是最重要的,然而,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两种资本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政治资本,或者说布迪厄所说的象征资本,它对于个人身份的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资本只掌握在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少数人手中,因此他们要改变自己所占据的不利的社会空间非常困难,毋宁说是他们身份的改变了。3第三阶段:1980年以后,在户籍管理制度上,把“农转非”的控制指标由不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的1.5‰调整到2‰,针对的对象无所不包,如归侨,难侨,知青等等,当然这样大大减少了盲目流动人口,促进社会的安定。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1985年又以粮食合同定购制度代替了统购派购制度。这为农民流入城市打开了一个缺口。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这一阶段出现了“民工潮”,产生了所谓的“农民工人”,即使他们已经完全脱离了农业活动,在职业上从事非农产业,但从根本上说,他们的身份和地位却未发生大的转变,在城市他们还被认为和定位成农村人,而回到农村,他们又被认为是和真正种地的农村人不同的群体,这样他们的身份具有模棱两可的模糊又暧昧的特点,身份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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