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电子教案采用Micro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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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电子教案采用“MicrosoftPowerPoint”程序制作,幻灯片支持播放。2.教案内容上全面介绍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由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和专利权法组成,共三编23章。3.教案形式上力求新颖、生动,融入大量视频、音频示例以及图片动画效果,以增加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积极性,加强理解和形象记忆。4.教案联系实际,对相关知识点精心设计案例,使学生们能够学以致用,更好的理解和掌握知识。5.教案为了方便同学理解和记忆,还对案例和知识难点设计各种图示。6.教案汇集各种辅助资料,所选案例都是现实中发生的法院经典判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7.教案在操作上力求简便快捷。,采用超级链接技术进行幻灯片之间的切换,诸般操作只需按箭头图标指示点击进行。说明:知识产权法主讲:郭洁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绪论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一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第四章邻接权第五章著作权的利用及限制第六章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绪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部分。一般将狭义的知识产权分成著作权(邻接权)和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效力属于绝对权。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表现为知识产品的无形财产,具体表现为:(1)客体的无形性(只在发生权利争议时才显现出来)(2)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权(3)知识产权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如:商标所产生的商品信息(4)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产权价值的不固定性(一般随年限增长,其价值反而会惊人增长,如“coca----cola”)3.知识产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创造性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5.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6.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7.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机关依法确认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第三节著作权的对象第一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一阶段: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著作权制度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二阶段:著作财产权时期第三阶段:作者权时期第四阶段:国与国之间著作权保护和国际公约特许出版权时期著作权起因于特许出版权,它是由英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以维护和平衡出版界从业商人的利益。著作财产权时期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一部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案,史称《安娜女王法》。它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奠定了基石,标志着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宗旨的著作权制度的诞生.作者权时期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相继也建立了著作权制度。与英国不同,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张认为,在著作权中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1793年法国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因此著作权法也形成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一个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体系,也可以称之为版权法体系。该体系把著作权主要作为财产权,而不强调其人格权内容。另一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也可称之为作者权法体系。该体系除了规定著作财产权之外,还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内容。但是,随着近现代全球化的发展,两个著作权法体系的界限已日渐不明显。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和国际公约1886年国际社会签订了《伯尔尼公约》,当时有十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美国为的一些国家,由于其国内法达不到公约所要求的标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2年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进一步强化了国与国之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联系性和一致性。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7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92年我国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个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随着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几经修改于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完成,从而使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走向现代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著作权的对象一、作品的概念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一、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二、作品的表达形式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始性竹菊梅兰三、案例北京印象广告公司(以下称印象公司)以北京赛特购物中心(以下称赛特购物中心)侵犯其广告词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印象公司为了向顾客展示该公司的创作能力,以吸引客户合作,将其设计的“回家”广告招贴画文案张贴在北京地铁车厢门上。在该广告招贴中有一首以“回家”为主题的小诗,其内容为:曾几何时/我们为事业奔波/陶醉爱情/照顾子女/而冷落了终生操劳的母亲/回家/看看母亲最欣慰的笑容吧/哪怕只打个电话……..。此后不久,印象公司发现,在母亲节期间,塞特购物中心商场入口处的电子屏幕上每隔10多分钟就显示一次内容与印象公司“回家”广告词的前31个字相同的文字,后面还承接一句“现在,难道您还不想为她做点什么……..”。在诉讼中原告认为,其广告词是一首表现亲情的小诗,具有独创性。赛特购物中心未经原告的统一,在其电子屏幕上显示的倡导购物的广告词里,抄袭了原告上述广告词中的大部分用语,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塞特购物中心则认为,在母亲节期间,其借用印象公司所述的小诗的第一段落31个字的表现形式,是为了宣传对“母亲”的尊重和营造商场的购物的气氛,该小诗作为广告词具有公益性标语性质,不因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针对以上事实试分析本案。案例一:广告词是否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998年6月,广东省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公司)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摩托罗拉公司)告上法庭。金正公公司诉称:摩托罗拉公司在《广州日报》等报刊上刊登广告,其广告语和广告画面与金正VCD机广告如出一辙,无论在广告创意还是表现手法,均抄袭了其广告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原告广告的画面是:熊熊燃烧的烈火,配以伽利略、哥白尼、布鲁诺、李时珍、屈原等人物的画像,金正公司VCD机产品和“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词。广告制作出来后,于1997年6月在中央电视台播出。金正公司又在《读者》杂志1998年4月封底及有关报刊上发布VCD机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烈火配以“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语及金正VCD产品等。此外,原告还通过户外广告牌、海报、礼品袋的形式印刷、发布了与上述广告画面相似的广告。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曾在1997年12月委托达美高(香港)有限公司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平面报纸广告,并刊登在《广州日报》1998年4月29日的第19版和《深圳日报》1998年5月18日第8版上。该广告的主要画面是:熊熊燃烧的烈火,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和“摩托罗拉GP88无线对讲机”的文字。被告则认为,原告并不享有“真金不怕火炼”一语的著作权,同时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创意等内容本身。问:针对以上事实试分析本案。案例二:创意和表现形式相类似是否侵权?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兴演讲,祝词,宗教家的谈经论道,律师在法庭上的舌辩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6、摄影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案例)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2000年6月,大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精心设计、印制了一款制作精美的菜单。以后,太阳城公司发现胡同里饭店擅自将自己制作的菜单换掉定价和店名后复制成自己的菜单置于店中。太阳城公司认为胡同里饭店侵犯了己方菜牌享有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将被告胡同里饭店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使用的菜牌是经过精心构思、设计、制作、摄影、印刷等过程完成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饭店复制使用原告的菜牌,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菜牌也由著作权摘自《大连版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概念:民间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国国民所创作的作品。如:神化、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手工艺等。三、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民间艺术作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作者的不特定性。(2)发展的延续性。(3)民族性和地域性。四、案例藏戏《格萨尔王传》被誉为“西部歌王”的已故艺术家王洛宾把11首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海外一出版社,其中有若干首是王洛宾“记谱”而非创作的民间歌曲,“记谱”的作品著作权不属于他,转让合同中有关“记谱”的作品即被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案例一:“西部歌王”转让著作权“西部歌王”王洛宾王洛宾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极端艰苦的条件下采集和记录那些脍炙人口的西部民族歌曲的。当年,在数千里的新疆到内地的公路运输线上,运送援华抗战物资的卡车司机,背井离乡,经过一天的长途跋涉,在简陋的旅店里,酒足饭饱后忘情唱着那些在途中学来的民间歌曲,语言不清,音调有别,年轻的王洛宾欣赏、记录并校正不同演唱者的版本,最终完整地把歌曲整理出版并传播到内地来。但从法律上看,那些纯粹由他“记谱”的作品,著作权却不属于他。案例二:秀娥剪纸案在历经将近一年半的诉讼之后,2002年11月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陕北农民白秀娥状告国家邮政局侵权一案有了终审结果。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国家邮政局侵犯了白秀娥对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白秀娥的一张蛇年剪纸获得了24万元的赔偿。白秀娥是陕北延川县永坪镇农民,从1996年起来到北京定居,以售卖剪纸为生。1999年10月26日,她在原中央工艺美院展卖自己的剪纸时,碰到了国家邮票印制局邮票编辑李昕。白秀娥回忆,当时李昕问她能不能剪一些蛇,用于蛇年邮票图案,不过能否用现在说不准,因为要经过专家评选。2000年2月底,白秀娥带上剪好的60余张有关蛇的剪纸到邮票印制局交给李昕,李昕当即找来几个领导一起选了其中4张,并再次表明,能否用现在说不准,要经过专家评选,问白秀娥愿不愿意参加评选。白秀娥当即表示愿意参评,于是李昕要求白秀娥留下那4张剪纸,回去再剪一些图样寄来,白秀娥只留下了剪纸的复印件。2000年3月中旬,白秀娥准备将新剪的一些图样寄给李昕时,被告知作品已经参加评选没选上,她于是没有再寄新剪纸。2001年1月5日,辛巳年生肖邮票首发日当天,白秀娥得知,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票印制局印制发行的蛇年邮票一图作者就是她,但是设计者署名却是国家邮票印制局专职设计师呼振源。她发现在国家邮政局出版发行的《新邮预报》上,只是标明“一图剪纸:白秀娥”,设计者则成了呼振源。于是,白秀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2001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作品使用费4685元;驳回白秀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3万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2001年12月3日,白秀娥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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