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式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各科室:现将《阿盟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户籍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户籍式管理办法抄送:本局各局长阿盟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2005年12月12日印发打字:李霞校对:李霞共印:5份2阿盟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户籍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户籍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为基础,严格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对纳税人进行户籍式分类、分级、分片管理,全面加强税源监控,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管辖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第四条户籍管理的内容包括户籍状态监控和漏管税源的监控。户籍状态监控主要是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业户户籍状态的监控,包括正常开业、临时停业、非正常户、登记、注销等五种状态的监控。漏管税源的监控主要是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漏管状态业户的监控。第五条户籍监控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控,以纳税人实3际生产经营地址和纳税义务发生地为标准界定户籍监控责任区域。第六条户籍监控实行划片包干,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划定的管辖范围进行户籍监控。第七条户籍监控主要采取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协税护税网络建立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信息化支撑下的“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社会综合治税模式。第二章日常巡查监控第八条按我局的税源户籍日常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管户进行日常巡查。第九条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业户登记状态监控1、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正常开业状态的业户,主要调查了解税源基本情况,包括税源地理位置、税源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以及税源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2、对于处于临时停业状态的业户,主要监控是否处于真正停业状态。3、对于处于非常状态的业户,主要监控业户负责人是否仍然处于失踪状态,查无下落,是否又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4、对于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业户,主要监控业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以后是否仍在继续生产经营。(二)漏管状态业户的监控,主要是监控业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认业户生产经营开始时间,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漏4管户监控清理的重点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国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新增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2、举报的漏管户。3、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4、钻税收优惠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5、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6、各类办事处等非营利性单位。7、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税务管理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正常开业状态的业户,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如果未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期限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已经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期限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对于处于临时停业状态,而实际上已经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业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三)对于处于非常状态,但已经找到业户负责人或者经非常户稽核发现业户已经异地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纳税人限期履行尚未履行的申报纳税义务和办理尚未办理的其他涉税事宜。5(四)对于处于筹建期,而实际上已经正常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五)对于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却继续或者已经恢复生产经营的业户,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纳税人限期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六)对于经查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属地税机关管辖的漏管户,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日常核查情况及时登记《户籍日常巡查情况记录表》。第三章协税护税网络第十二条户籍监控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和完善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形成控管合力。第十三条协税护税网络建设主要包括建立与外部门的户籍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等。第十四条部门户籍信息交换主要包括与工商、国税、技监、民政、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我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职能部门间建立户籍信息定期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户籍信息横向核对交流的经常性和及时性,加强税源源泉控管。第十五条税收管理科应加强对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6的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传递按月进行,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要确保信息交换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六条税收管理科是信息交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口部门信息的清分、下传和交换以及所属专管员的核实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专管员是信息交换的最终核实人员。第十七条按照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信息交换和共享应当积极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第十八条工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设立登记信息: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发照日期、开业日期、业户类型、联系电话、工商登记机关名称。(二)变更登记信息:业户名称、变更内容、变更日期。(三)注销登记信息:业户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四)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业户名称、吊销原因、吊销日期。(五)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业户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业户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六)税务认定非正常户反馈信息:业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否尚在经营、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七)税务、工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7(二)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吊销原因、提请日期。(三)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而拒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业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开业时间等。(四)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经营场所)、非正常户认定时间。(五)免检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年纳税额、纳税信誉等级。(六)税务、工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一条地税、国税间信息交换内容:(一)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电话、行业、经营范围等。(二)非正常户认定(解除)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最后(开始)申报纳税时间、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三)非正常户认定反馈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最后申报纳税时间、是否尚在经营、尚在经营业户的经营地址等信息。(四)漏管户清理信息: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电话、行业、经营范围。第二十二条阿盟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分局与其他职能部门需要交换和共享信息内容应当根据双方工作需要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信息交换应当定期进行,税收管理科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换期限,及时、准确地向对方提供或通报相关信息,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8第四章工作标准和考核第二十四条户籍监控应当以有效管理为核心,全面提高户籍监控管理质量。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要做到经常化,每季巡查次数不能少于1次,巡查情况及时记录;对业户处理程序要合法,使用文书要规范。第二十六条建立起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协调机制,信息交换与共享按期准时进行,并要确保数据质量。第二十七条保障税基完整,纳税人自觉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意识要有明显增强,企业登记率要达到100%。第二十八条阿盟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应当加强对户籍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税收管理科具体负责全局户籍监控管理工作的落实。第二十九条应当将户籍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质量考核,实行层层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第三十条税收管理员对户籍监控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发生问题的,依照《阿盟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税收管理科科长负有领导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阿盟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税收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