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根据《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87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基金项目,是指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项目、投资风险补贴项目和直接投资项目。本细则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与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本细则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子基金的设立、管理与退出第四条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经营范围为天使投资及企业咨询服务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低于5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不作为普通合伙人。第五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投资期3年,回收期2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第六条各区县的天使资金、孵化器天使资金、社会资本的相关主体可作为子基金的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第七条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第八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主要从事天使投资业务;(二)具有完善的天使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内,至少有2个天使投资成功案例;(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九条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第十一条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投资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第十二条理事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决策意见。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子基金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对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的投资和退出,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其决策程序进行,受托管理机构对所投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报理事会备案。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有权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派出观察员,行使对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五条子基金按初创企业规模、需求及发展阶段等实施差别化投资,最高投资额200万元;对单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10%;对投资企业不控股,不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30%的溢出收益部分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在的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协助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第二十条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一)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承担亏损的依次顺序是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团队的出资、引导基金的出资、其他出资人的出资。第二十二条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的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子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资金,及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三)无重大过失、且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子基金应在确定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第三章投资风险补贴第二十三条投资风险补贴是指对引导基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企业一年以上给予的补贴。第二十四条天使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投资风险补贴。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文件:(一)投资风险补贴项目申请表;(二)投资分析报告(天使投资机构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三)投资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投资当年年度审计报告;(五)投资前一年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投资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六)有关证书复印件:如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的科技查新报告等;(七)申请单位为投资管理机构的,另需提供受托天使基金说明函原件,并提供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与受托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原件。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聘请投资专家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理事会审核。第四章直接投资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直接投资的原则和程序,完成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相关工作。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及投资退出工作。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依据受托管理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直接投资的投资原则和程序,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市科委负责面向全市发布子基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子基金受理等相关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理事会,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引导基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第三十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依据引导基金规定的标准和决策议事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投资风险补贴项目、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引导基金项目的申请,形式审查,组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二)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或支持企业中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参股子基金的股权退出工作;(三)受托遴选托管银行,并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四)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五)经理事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在市科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