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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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三章训练事故防范第四章灭火救援事故防范第五章装备事故防范第六章火灾事故防范第七章船艇事故防范第八章淹亡事故防范第九章触电事故防范第十章中毒事故防范第十一章医疗事故防范第十二章其他事故防范第十三章自然灾害防范第十四章附则2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和管理缺陷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第二章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三条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第四条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六条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3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一)严禁无证驾驶;(二)严禁酒后驾驶;(三)严禁疲劳驾驶;(四)严禁超速行驶;(五)严禁私自出车;(六)严禁强行超车;(七)严禁带故障行车。第八条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4第九条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四)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五)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第十条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二)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5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章训练事故防范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训练任务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组训施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训练安全。第十二条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二)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三)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四)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五)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第十三条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相关规定:6(一)在攀登、高空训练中,必须对参训人员采取安全绳索保护,对消防梯、绳索、滑轮等训练器材进行荷载测试,接触绳索的建(构)筑物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训练。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规程,控制作业速度,并与安全保护人员保持联系、协同一致;(二)在利用烟热、轰燃、深井、化工等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严格控制发烟、点火、爆物和燃油的使用,必须检查装备安全性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三)在利用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开展训练时,要对车辆装备性能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在实战演练中,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内外部情况,在单位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人员、车辆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第四章灭火救援事故防范第十五条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操作失误、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灭火救援事故。第十六条在灭火救援出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7(一)战斗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二)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乘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外;(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遇有复杂天气条件、路面和交通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五)车辆到达灾害现场时,应当停靠在灾害现场上风或者侧风方向和安全、坚实、便于展开转移的位置,并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六)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七)在处置公路交通事故时,执勤车辆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七条战斗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防护等级佩戴安全防护装具,由现场安全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第十八条现场安全员应当对进入现场内部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战斗人员身体状况和安全防护装具使用情况,保持与进入现场内部人员的通信联络,及时提醒战斗人员更换空(氧)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适时进行人员轮换,确保战斗人员安全。第十九条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灾害现场应当设置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清理无8关人员、车辆,并对进入现场人员做好检查登记。易燃易爆灾害事故现场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条件。第二十条深入灾害现场内部侦察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单独行动。侦察、搜救人员应当在水枪冷却掩护等保护措施下开展灭火或者救人行动。现场应有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对受伤官兵实施抢救。第二十一条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坚持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二)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施救和被救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平台严禁超载;(四)实施火场破拆时,应当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严禁盲目破拆建筑承重构件,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五)实施火场排烟时,应当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防止造成烟火,扩大蔓延,威胁人员安全;(六)火场供水中,应当对供水器材、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保持压力稳定和线路的畅通;(七)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两个支点以上;(八)建筑物倒塌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9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并正确选择、使用破拆、起重、剪切等救援装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被救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九)关阀堵漏时,必须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实施,并采取水枪冷却稀释等安全防护措施;(十)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后的污水应当妥善处理;(十一)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使用直流水枪直接灭火;(十二)根据灾害现场情况,采取统一信号或者联络方式,确保安全撤离。第二十二条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凡调整战斗力量部署后,必须对战斗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第五章装备事故防范第二十三条各级装备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突出装备采购、仓储、使用管理、改进改装、维修保障、检测检验、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第二十四条有关装备部门组织装备采购配备立项综合论证,10应当着眼灭火救援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购置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有关装备部门在拟定装备采购目录或者采购范围时,必须严格审查3C认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资质材料,严禁配备、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装备购置合同后,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第二十六条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装备改进、改装的管理。装备改进、改装仅限于不影响装备安全性能的小改革、小发明,不得对消防车辆底盘和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得对动力设备、传动装置、举升装置、带压设备、电气主体装置等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装置、设备进行改动;不得对车辆等大型装备的外观轮廓、负载、总重等关键性技术指标进行改动;不得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改装、改制;不得对侦察、侦测、标定等计量设备进行改装等。改进、改装装备必须进行试用,严格限定改进、改装装备的试用单位、试用时间和试用程序,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切实保证试用单位官兵的人身安全,全面测试11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对于改造工作量较大,改造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质量性能检验,方可投入部队使用。第二十七条有关装备部门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第二十八条有关装备部门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战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消防装备进行大宗采购时,订购单位可委托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部门依据装备采购协议,对装备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生产。第三十条装备仓储要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进行管理,定期查验、维护。超过装备保管期限或者装备状况无法判定时,严禁出库装备部队。第三十一条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仓储、使用、维护保养、退役报废等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定期组织对部队在用装备使12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二条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装备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第三十三条公安部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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