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绪论[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学习并全面掌握经济法学,应以其绪论为切入点。通过对绪论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我国经济法学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等有一个初步的、基本的的认识。必须明确的是,在学习绪论时,仍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和主线,在搞清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学习和探讨经济法学,为以后本论的学习奠定一个良好的、扎实的理论基础。[讲授内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重点);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重点)。[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教学中应侧重于突出经济法概念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并依此分析和总结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份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法律现象。这一研究对象由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五个部分组成。二、经济法学的体系(一)经济法学体系构建的理论要求如何科学地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我们认为,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必须建立在以下四性的基础上。1、全面性。全面反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貌,对五个基本要素作全面的反映,不能有任何遗漏。2、区别性。深刻认识经济法学体系与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区别性,一定要将其与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相区别,不能把经济法学体系直接或间接变成经济法律(规)的翻版、剪辑或汇编,更不能使经济法学成为一个经济法律规范的大拼盘。3、合理性。合理性是指经济法学的体系结构应该自然合理,要求我们在构筑经济法学的体系时必须使整体与部分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各个章节之间衔接自然,呈现出一种内在的规律性。4、充实性。充实性即内容必须丰富,充实,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包容性和前瞻性,真实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立法之现实,解决好现在与未来的关系问题。(二)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思路我们认为,在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时应“以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进行理论上的构建。这是因为:1、法律关系是中国法学的理论研究核心,也是法学体系构建的惯常主线。多少年来,也有个别学者试图以别样的思路、主线、核心来安排法学的体系,但均未获得成功。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体系安排法的合理性和生命力。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学各研究要素的运行核心。在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五要素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其它四要素均以此为核心进行运转。其中: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基于此,我们也就必须以“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来研究经济法学,来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三、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纵观二十五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一)1978—1986年阶段:这一阶段是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阶段。受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经济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二)1986—1998年阶段: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经济法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经济法学发展最困难的阶段。(三)1998—2000年阶段:这一阶段,国家教育部将经济法学确立为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经济法学又重新复活,高档次、高品味的专著、教科书不断涌现,经济法学又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四)2000年以后的阶段: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经济审判庭,自此经济法学又遇到了新的困难,但经济法学的研究并未止步,而是以新方法和视野推进着经济法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教案四、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很大的不同。经济法学的体系是为了求得学科自身的完整,即科学的完整;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则是为了教学法需要,以易教、易学为目的。考虑到教学的目的,课程的设置,学时的安排和学术界对教材体系安排的通常做法,我们对本书的体系作了如下安排;(一)绪论:绪论是经济法学的导入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对经济法学进行概貌性研究。在绪论的研究中,研究的基本问题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二)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基本理论部分是对经济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尤其是对五个基本构成要素作全面、深入、整体的研究,为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总论由五个部分组成:(1)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2)经济法律规范;(3)经济法律事实;(4)经济法律关系;(5)经济法律责任。(三)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主要研究规范市场规制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和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等。(四)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主要研究规范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计划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以及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等。(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研究规范社会保障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五、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的方法对学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法学研究的方法对于法学学科的发展尤为重要。法学研究的方法多种多样。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三类:即哲学方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精髓,在于它从经济关系决定法关系这一理论出发,阐明了法的本质,进而揭示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一理论要求,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一切经济法理论,必须随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同时,经济法学的理论、观点等也不能象镜子一样机械地反映市场经济的现实,超前的理论思考和超前立法都是必要的。(二)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通过对体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二是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知识。实证分析的具体方法有:(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分析的方法;(3)逻辑分析的方法。(三)比较的方法:比较是人类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对法现象的比较有两种常用形式,一是横向的比较,二是纵向的比较。比较研究法,对于认识和完善本国的法律,对于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抽取共同的法律原则,对于消除敌意、建立不同法域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对于减少因偶然性而形成的非理性的法律规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小结经济法律现象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它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绪论、总论、分论(市场秩序调控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是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法。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讲授内容】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经济法部门产生与发展的原因(重点);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与展望第一节概述一、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方法研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即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究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标志、特征及基本轨迹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已成为学者的共识,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设有“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或“经济法的兴起”等章节。就其研究的基本方法而言,主要有:(一)从法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入手,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通过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研究,我们会清楚地看到,经济法并不是像有的人所指责的那样,是用肢解其他法律部门的方式建立的拼盘式的法律体系,而是有它自身发展的社会基础。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研究的重要方法。(二)从古与今、中与外的辩证关系入手,揭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除了自己特殊的发展历史之外,往往还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些相似的东西就是规律性的东西。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性东西对任何国家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此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几百年,且进入了发达阶段。为了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强调,必须加快和加强市场经济立法。但是,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法制对我们来讲都是陌生的。如何尽快地制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经济法律体系,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向历史学、向国外学,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经济法学》教案二、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方面研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同时进行:1、经济法概念的形成。2、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一、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摩莱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可以归纳为:(1)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2)保证每个公民都有的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3)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4)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二、德萨米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2)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4)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薄鲁东看到了经济法是补充,看到了有些经济关系是政治法和民法所不能调整的,需要由一个既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来对它进行调整,显然比空想共产主义者将经济法作为臆想的产物更接近实际了。只可惜蒲鲁东受小资产阶级思想和客观条件的局限,没能看到客观经济关系对经济法的要求。四、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二十世纪初,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于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中也使用过“经济法”一词。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从现代意义上讲,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尚未具有严格的科学涵义,但在当时,他已经较大程度地丰富和发展了经济法的内涵。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在这时已经形成。第二节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