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GJ32TJ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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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J00000—2012DGJ32/TJ143—20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Housingconstructionandmunicipal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archivesmanagementspecification2012-11-*发布2013-1-1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Housingconstructionandmunicipal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archivesmanagementspecificationDGJ32/TJ143—2011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01月01日2012南京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000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43-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6日前言为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1]23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人员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该规范以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日印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苏建质[2002]332)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应用情况,对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资料管理职责、工程档案资料形成、工程档案资料分类与编号、工程档案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与归档、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本规范的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完成。本规范共分六章,分别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5工程档案资料形成与归档;6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参编单位: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城建档案馆镇江市城建档案馆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蔡杰陈文志金孝权唐祖萍江志强顾颖胡小林郭苏杰王坚沈中标杜观超韦承荣冯成刘玉军陈守松鞠林群杨华军周健民樊雨云韩秋宏王秋明李勇智蒋礼兵徐小兵滕润辉史文娟蒋卫东殷柯巍张红蒋鑫王卫星李向上彭尧主要审查人:王祥冯汉国张庆明郭苏彭张卫国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工程资料管理………………………………………………………………………………54.1建设单位………………………………………………………………………………54.2勘察、设计单位………………………………………………………………………54.3监理单位………………………………………………………………………………64.4施工单位………………………………………………………………………………65工程文件资料形成与归档…………………………………………………………………75.1工程文件资料形成……………………………………………………………………75.2工程文件资料分类与编号……………………………………………………………105.3竣工图的编制…………………………………………………………………………115.4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116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136.1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136.2系统联动………………………………………………………………………………146.3数字化档案管理………………………………………………………………………14附录A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16附录B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当移交目录…………………………………………18附录C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19附录D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67附录E竣工图绘制及图纸折叠方法………………………………………………………111附录F本规范用词说明……………………………………………………………………114条文说明………………………………………………………………………………………11511总则1.0.1为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数字化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1.0.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工程档案资料documentofbuildingarchive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0.2工程文件资料documentofbuildingfile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有关管理文件、设计文件、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图片和声像等信息记录的总称,是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2.0.3竣工图as-builtdrawing工程完工后,符合工程实际状况的施工图。2.0.4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2.0.5归档puttingintorecord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2.0.6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managementsystemofinformatiom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动评价的电脑软件。2.0.7电子文件electronicfile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形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0.8元数据Metadata元数据是描述建设电子文件背景、内容、结构及其整个管理过程的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数据。33基本规定3.0.1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3.0.2工程文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及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并应留出装订边。工程文件资料的填写、签字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3.0.3工程文件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签字、注明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4工程文件资料封面应注明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当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时,填写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后,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进行维护。3.0.5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3.0.6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应经检测单位确认并加盖检测单位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检测报告应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相对应,否则不作为验收的依据,检测单位应保证经确认盖章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的真实性。3.0.7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建设过程中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3.0.8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的基础上填写验收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岗位证章,对验收文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其它签字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3.0.9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程序和记录应形成符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分项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空白表格。2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其真实情况:检测报告、证书或文件编号及结论,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和检查情况。3该份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原件,同时作为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根据输入的信息自动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评价。5检验批评定时,将评价结果记录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原始记录表中,签字、盖“质量检查员”印章,报监理人员签字。输入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使用电子扫描签名,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签名4确认。3.0.10工程资料员负责工程文件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收集、整理,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进行归档工作。3.0.11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本单位留存的工程档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纸质档案由建设单位一并办理,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3.0.12工程档案资料实行数字化管理。使用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3.0.1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使用同一“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其信息应关联。3.0.14工程质量验收有资格要求的人员由监理(建设)单位将其身份证、岗位证或任命文件、签名扫描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54工程资料管理4.1建设单位4.1.1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对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4.1.2按规定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4.1.3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4.1.4负责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4.1.5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4.1.6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数字化档案。4.1.7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4.1.8组建的文件资料应符合附录A《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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