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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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10/5/2810:53:11浏览次数:16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公告附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一月日附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兽医知识的考试。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兽医综合知识与临床技能两部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拟订考试大纲、命题和组卷;(二)组织拟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四)组织评定、提供考试成绩;(五)组织开展考试统计分析;(六)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考务工作;(八)承担考试大纲、命题等专家的培训;(九)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信息核对、打印及发放;(十)农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考区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考点办公室工作;(四)负责接收或者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卷、答题卡、成绩单、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五)负责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七)其他有关事宜。第八条考区按考点设置标准设立考点,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考点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地区、州、盟)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二)负责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三)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照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四)负责收取考试费用;(五)负责核发《准考证》;(六)负责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八)负责组织实施考试;(九)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十)负责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十一)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十二)其他有关事宜。第三章考务人员第九条考务人员是指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考试考务工作的人员。第十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应当向每个考区派出两名考试巡视员,负责巡视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第十一条考区应当向每个考点派出两名考试监督员,负责监督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第十二条每个考点应当根据考生人数设立巡考员,负责在考试过程中巡察考场和考生考试情况。第十三条每个综合知识考试考场应当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由非兽医系统工作人员担任,由考点办公室聘任,报考区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第四章报考程序第十五条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十六条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名,并到考试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或其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三)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第五章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第十八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第十九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第二十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第二十一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负责回收本考点的答卷和答题卡,并立即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答卷和答题卡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况及时报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第六章临床技能考试第二十二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临床技能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三条临床技能考试的试卷(包括备用卷)和评分手册,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第二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点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第二十五条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审核,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机构或者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具体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第二十六条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设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第二十七条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满三年;(二)具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三)经考区办公室培训合格。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由考区办公室按照规定聘用。主考官应当具有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二十八条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结束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考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机构或者组织的检查、指导、评价和监督。第三十条临床技能考试结束后,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立即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技能考试结束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况报告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第七章成绩发布第三十一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送考生成绩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第三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单由考点办公室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之前,应当保密。第八章违规违纪处理第三十四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考务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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