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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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和GLP实验室•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100%•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不包括灵长类)28.6%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48.2%•局部毒性试验92.9%•免疫原性试验71.4%•安全性药理试验67.9%•遗传毒性试验(Ames、微核、染色体畸变)64.3%•生殖毒性试验51.8%•毒代动力学试验44.6%•致癌试验26.8%76.8%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实验项目概述•安全药理学研究:核心组合试验追加的安全药理学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指导原则: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4)•全身用药的毒性评价: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指导原则:1.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2)2.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3)•局部用药的毒性评价皮肤用药的毒性研究(急性和长期、皮肤刺激性、局部刺激性、皮肤超敏、皮肤光敏、皮肤光毒)眼睛用药刺激性试验肌内注射用药局部刺激性试验滴鼻和吸入剂的毒性试验应用于直肠、阴道制剂的毒性试验指导原则: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5)•药物特殊毒性研究与评价药物致癌性药物生殖及发育毒性药物遗传毒性研究药物依赖性及成瘾性指导原则: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6)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0天/90天亚慢功能学试验致突变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14天-6个月)安全药理学试验(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药物遗传毒性研究局部刺激性1.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应符合动物试验的一般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当给药时间较长时,应考察配制后体积是否存在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的因素。•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及生产单位受试物——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和生产单位等,并符合试验要求•在药物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化学药物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成分基本清楚的中药、天然药物也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实验动物•对于化学药,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采用至少两种哺乳动物进行试验,一般应选用一种啮齿类动物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若未采用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对于中药、天然药物,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啮齿类和/或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参见附录(二)]。•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2.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3.年龄: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如果受试物拟用于或可能用于儿童,必要时应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4.动物数:应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的动物数。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5.体重:试验中的每批动物初始给药时的体重差异不宜过大,啮齿类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受试物的吸收速度、吸收率和暴露量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应说明理由。试验方法与给药剂量•试验方法较多,常用的试验方法有近似致死量法、最大给药量法、最大耐受量法、固定剂量法、上下法(序贯法)、累积剂量法(金字塔法)、半数致死量法等•给药剂量应包括从未见毒性反应的剂量到出现严重毒性反应的剂量,或达到最大给药量•根据所选择的试验方法,必要时应设置空白和/或溶媒(辅料)对照组•动物经口给药前一般应进行一段时间的禁食,不禁水观察时间与指标•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的出现时间及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如果毒性反应出现较慢或恢复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观察指标包括临床症状(如动物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体重变化(给药前、观察期结束时各称重一次,观察期间可多次称重,动物死亡或濒死时应称重)等。•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体重变化等。•所有的试验动物应进行大体解剖。试验过程中因濒死而安乐死的动物、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他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安乐死并进行大体解剖。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对观察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判断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参考附录(一)]等•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应出具完整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详细描述,尤其是有异常变化的组织。对于有异常变化者,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判断所出现的反应与药物的相关性,初步判断毒性靶器官。2.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和时效关系、以及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如果可能,确定未观察到临床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NOAEL);•推测第一次临床试验(FirstinHuman,FIH)的起始剂量,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安全剂量范围;•为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及防治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对“受试物”要求与药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致。实验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采用两种实验动物,一种为啮齿类,另一种为非啮齿类。•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前应采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对实验动物种属或品系进行选择。•通常,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Beagle犬,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其他种属或品系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选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应根据试验期限和临床拟用人群确定动物年龄,一般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6~12月龄,猴3~5岁,动物年龄应尽量接近,应注明开始给药时动物年龄。•每个剂量组动物数,啮齿类一般不少于15只/性别(主试验组10只,恢复组5只),非啮齿类一般不少于5只/性别(主试验组3只,恢复组2只)。给药方案•至少应设低、中、高3个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说明理由•应每天给药,特殊类型的受试物就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可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建议分阶段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支持不同期限的临床试验。试验期限的选定可以根据拟定的临床疗程、适应症、用药人群等进行设计。一般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期限与所支持的临床试验及上市申请的关系详见附录(一)检测指标•给药前应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应不少于5天,非啮齿类动物不少于2周。•在适应性饲养时,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情况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2次体温、血液学、血液生化学和至少1次心电图检测。•给药结束,对主试验组动物进行系统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完整的病理学检查报告,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啮齿类动物对照组、高剂量组、尸检异常动物应进行详细检查,如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需要对其他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动物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行骨髓检查。•给药结束后,继续观察恢复期动物,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性和可能出现的迟发毒性;应根据受试物代谢动力学特点、靶器官毒性反应和恢复情况确定恢复期的长短,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4周。3.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根据药物的特点和临床使用的目的,合理地进行试验设计。•选用适当的经验证的方法,包括科学而有效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某些安全药理学研究可根据药效反应的模型、药代动力学的特征、实验动物的种属等来选择试验方法。•试验可采用体内和/或体外的方法。•药物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安全药理学研究原则上须执行GLP。对一些难以满足GLP要求的特殊情况,也要保证适当的试验管理和数据保存。核心组合试验应执行GLP。追加的或/和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应尽可能地最大限度遵循GLP规范。4.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刺激性试验血管刺激性试验肌肉刺激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试验眼刺激性试验滴鼻剂和吸入剂刺激性试验阴道刺激性试验直肠刺激性试验口腔用药、滴耳剂等刺激性试验皮肤给药光毒性试验•过敏性试验主动全身过敏试验(ASA)主动皮肤过敏试验(ACA)被动皮肤过敏试验(PCA)豚鼠Buehler试验(BT)和最大化试验(GPMT)•溶血性试验•光毒性(光刺激性)试验5.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遗传毒性试验应符合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的原则•标准试验组合应包含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细胞体外和/或体内试验遗传毒性研究进行的时间•对于有特殊关注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如对性功能有影响、促精子生成、具有性激素样作用、保胎或有细胞毒作用等),需进行遗传毒性试验•中药、天然药物,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发现有异常增生、处方中含有高度怀疑的遗传毒性的药味或成分等,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遗传毒性研究资料,并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需要进行的遗传毒性试验的内容及进行的时间•由于中药制剂尤其是中药复方制剂有其特殊性,如含有生药粉的制剂、不溶物较多、成分复杂、溶解度较差、pH值等问题,难以进行体外试验者,可选择进行合适的体内试验,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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