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9月28日院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顺职院)组织实施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改和教研)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工作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院教务处负责全院教改和教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院教改和教研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二)组织和指导院级教改和教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资助、中期检查、成果验收鉴定及评奖;(三)组织上级教改和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四)管理学院教改和教研项目经费;(五)制定学院教改和教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负责学院教改和教研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院教改和教研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评议各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三)参与教改和教研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鉴定;(四)其它有关工作。第五条财务部门参与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和年度经费使用检查工作。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六条立项的基本原则:(一)顺职院教改和教研项目的立项人为本院的在编人员或已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二)立项研究的项目为职业技术教育范畴的教改和教研课题。课题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特点;(三)立项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负责人,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组成员应具备项目所必须的业务能力和研究能力,并有明确的任务分工;(四)项目申请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负责的项目,在项目结束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立项。已获得上级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五)由于主观原因被撤消项目或项目成果验收鉴定未获通过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六)立项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为1-3年;重点项目研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年;(七)自筹研究经费的项目可优先立项。第七条立项的申报与审批学院的教改和教研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申报一次,其立项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为:(一)立项申请人按学院每年立项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改和教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教务处、立项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各存一份),并在要求时间内交立项申请人所在系(部、处、中心)进行初审;(二)立项申请人所在系(部、处、中心)对立项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能力、具备的研究条件和所能提供的条件等进行认真的审查、筛选或调整,并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复审;(三)立项申报受理时间到期后,教务处对部门推荐的项目的学术价值和课题内容进行初审,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申请经费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后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评审;(四)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家小组对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签署评审意见,提出当年立项项目,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第四章项目中期管理第八条学院教改和教研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按预订计划、课题设计进行,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三)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教改和教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四)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第九条项目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中期检查报告书》,部门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上报教务处。第十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项目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部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第十一条各部门或教务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可做出撤消决定:(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三)承担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项目;(五)项目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撤消的项目须报教务处备案,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部门追回,作为学院教改和教研发展经费留用。第五章项目的经费资助与管理第十二条我院教改和教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院每年划拨的专项教改和教研经费。学院每年的教改教研项目经费预算约为当年学费收入的5%左右;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教改教研经费;国内外学术团体或社会团体、机构资助的专项经费;学院鼓励系(部、处、中心)和研究人员自筹研究经费。第十三条项目分类及资助标准(一)纵向教改项目分类及资助标准包括:国家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8投入配套经费;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6投入配套经费;地市级(包括顺德区)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4投入配套经费;以上纵向教改项目,如我院属第二署名单位,分别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4、1:0.3、1:0.2投入配套经费。(二)横向项目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研究的项目,学院不提供资助。(三)学院内一般项目学院一般项目按学院批准的经费拨给,项目经费资助金额一般在2000—20000元人民币。(四)学院内重点项目和自选项目学院重点项目和自选项目按学院批准的资助经费拨给。(五)上级只予以立项而不资助经费的项目:上级有要求的按上级具体要求给予资助;上级没有要求资助的,教务处将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项目性质及实际需要费用情况,提出资助金额,并报学院审批。第十四条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学院对各类进院教改和教研经费均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学院教改和教研项目评审组织和教改及教研管理。国家明确规定不提取管理费的项目和学院立项项目均不提取管理费。学院拨给的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纵向项目按下拨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五条由学院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部门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教改和教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教务处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第十六条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总额(包括配套资助经费)的1/2;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给预留保证金。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该项目的审批支出科目及其数额进行管理,教务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使用监督与审查。经费使用一律记入经费使用本。经费使用本一式两份,财务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二)调查研究费;(三)文具费;(四)计算机消耗材料费;(五)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六)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七)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八)预留保证金,可用作为项目组成员和有关教学管理人员奖励。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开支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帐。第二十条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务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暂停项目经费的拨款或使用:(一)由于研究条件与主持人的变化,需要修改、变更、中止的项目;(二)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研究任务的项目;(三)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第六章项目的验收、鉴定第二十一条一般教改和教研立项结项后须进行项目验收;重点立项或成效显著的项目结项后须进行成果鉴定。第二十二条验收或鉴定工作采取部门具体组织和教务处终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项目承担部门要制定规范的验收或鉴定规程,提出公正、科学、客观的验收或鉴定意见。项目验收或鉴定应成立专家验收或鉴定小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有经费资助项目的验收或鉴定外校专家应不少于专家验收或鉴定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一般立项项目应有外校专家参加验收或鉴定。验收或鉴定工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分别采取通讯评议、现场考察、专家会议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三条对于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并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职称以及计算工作量的依据,计算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无故未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第七章教学成果的归档第二十四条通过验收鉴定的教改和教研项目教务处应进行成果登记,项目组在验收鉴定后将全部研究文件、资料送交学院教务处归档,归档后的研究成果由教务处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汇入“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汇编”中,同时,负责向有关成果管理机构推荐登记。第二十五条申报登记的教学成果必须登记提交下列资料:(一)《教学成果报告表》一份;(二)鉴定证书一式两份;(三)全部研究资料一套。第八章教学成果的奖励第二十六条对于具有院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在通过验收或鉴定后,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可申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务处每两年组织评奖一次;对于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学院特色的成果,学院将协助其申请上级主持的成果鉴定,并推荐申报上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教学成果不能同时向同级部门申报奖励,获得上一级部门奖励的成果也不能再向下一级部门请奖;申报单项奖的项目,不能申请综合项目奖。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第二十七条评审小组由院领导、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特邀专家组成。评审办法:每位申请者现场限时介绍成果,评委依据评审标准投票,按评奖等次投票超过半数即为该成果获奖等次。第二十八条院级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如有争议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授奖和推荐上一级评奖。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举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予受理。有关解决办法将按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九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一)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名额届时确定。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获奖项目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是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金额可根据学院教改和教研经费状况,不同年份做适当调整。获奖成果的奖金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报学院教务处备案。(二)对获院级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学院按相应配套资助比例匹配奖励。(三)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第九章教学成果所有权第三十条接受学院经费资助和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项目成果,属项目组成员的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学院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私自进行赠送、转让和营销等活动。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三十一条经学院资助的项目成果发表时应注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和财务室。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