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SDFDZD-80-SC26技术监督管理办法2009-4-20发布2009-4-20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HHSSDDFFDDZZDDHSDFDZD-80-SC261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贯彻《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加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管理各电厂。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为公司,第二级为各电厂。第七条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各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八条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二)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审查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制度,并对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召开公司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四)参与并组织在建和投产电厂发生的有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五)按照公司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电厂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HSDFDZD-80-SC262(六)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批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处罚;(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第九条各电厂所委托的电力研究院(所)作为公司委托的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对公司管理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实行行业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电厂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是对设备实施监督的执行者,对技术监督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电厂应建立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主任及电厂的化学、金属、绝缘、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测、电能质量专业的监督专责工程师组成,统筹管理全厂的技术监督工作。各电厂策划部作为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厂的技术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电厂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的各项规定,制定符合本厂实际情况的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二)组建专业技术监督网,建立厂、部、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三)掌握本单位设备的运行、检修情况,缺陷和事故情况,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时,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四)制订各项目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五)检查、协调落实各项技术监督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六)组织本厂内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培训。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监督网是电厂内部技术监督的执行机构,技术监督网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厂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二)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消除,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设备隐患;(三)对于达不到监督指标的项目,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厂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报告,提交具体改进方案或措施,供领导决策。同时,有权向公司技术监督负责部门反映、汇报;(四)根据标准化要求,配置和管理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标准计量设备,监督各种运行表计,认真填写数据表格;(五)做好检测仪表及标准计量设备的定期校检和量值传递工作;(六)建立、健全设备的各项技术监督档案。HSDFDZD-80-SC263第三章公司、电厂及电力研究院(所)三方的的关系第十三条公司统一领导各电厂的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并检查各电厂与电力研究院(所)的技术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电力研究院(所)受公司委托对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在业务上实施行业管理。第十五条电厂是日常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单位,要对电力研究院(所)的工作进行配合,接受监督,支持监督。第十六条电厂和电力研究院(所)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电厂的技术监督应纳入电力研究院(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电厂按协议支付技术监督服务费用。第十七条超过标准范围的技术监督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另行签订合同。第四章技术监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第十八条技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一)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二)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电力生产全过程,即电力设备的初设审查、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检修、备用、报废及仓库保养整个过程。第十九条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要求如下:(一)各级领导要自觉提高对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尤其要加强对潜在性问题危害的认识。监督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是管理工作的深化和提高,要通过日常的监督工作不断消化与认识高参数大机组的运行特性和规律,以提高监督水平;(二)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技术监督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并完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的要求,一级对一级,责任到位,责任到人;(三)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当国家标准和制造厂标准存在差异时,应按高标准执行;要建立起技术监督的逐级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四)要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监督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技术HSDFDZD-80-SC264监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适应专业发展的需要;(五)应建立和健全各种技术监督工作档案、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原始档案和技术资料,由设备主管单位负责保管,并确保其完整性和连续性;(六)新建电厂在生产准备阶段应成立适应电厂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督机构并开展工作;(七)各电厂对被监设备的技术监督要求如下:1.应有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检测周期;2.应有相应的检测手段和诊断方法;3.应有全过程的监督数据记录;4.应实现数据、报告、资料等的计算机记录;5.应有记录信息反馈机制。第五章技术监督的管理第二十条技术监督工作的设备管理内容如下:(一)技术监督工作的设备管理主要指试验仪器、仪表及各种监督用的计量工具的管理;(二)技术监督设备应有专人负责,设备的数量、采购日期、采购费用、使用及完好程度等应实现计算机管理;(三)计量设备应按规范进行定期校验;(四)应合理配备技术监督设备,设备购置、所需资金按公司《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五)对于价值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利用率低的仪器、计量设备,由公司统筹安排采购并由电厂专人负责管理,其它电厂可借用。第二十一条技术监督工作的人员管理要求如下:(一)电厂应保证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工作调动需经厂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认可,并做好工作的交接,报公司备案;(二)电厂应对专业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实现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三)电厂应参加网(省)电力公司组织的各种技术监督活动;(四)电厂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对技术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实行奖励。HSDFDZD-80-SC265第二十二条技术监督工作的报告制度规定如下:(一)各电厂每季度监督项目及指标完成情况,应按各专业规定的格式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5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二)每年1月15日前各电厂应将上一年度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三)每年10月31日前各电厂应将下一年度的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四)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所委托的电力研院院(所)报告;(五)电厂报所委托的电力研院(所)的报告内容和方式按当地电力研院院(所)的要求执行;(六)电力研究院的技术监督报告按协议规定时间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各电厂。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召开技术监督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技术监督工作,讨论、部署技术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第二十四条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规定如下:(一)公司对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项目和个人实行奖励,以荣誉奖为主,并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促进各厂的技术监督工作;(二)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一般通过技术监督会议或其它检查评比形式进行评比,评出技术监督工作优秀单位、项目和个人,经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奖励;(三)对技术监督不当、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应给予事故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事故单位应给予事故责任者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四)对没有按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监督报表、总结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各项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一至附件八。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2009年4月2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HSDFDZD-80-SC266附件一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绝缘技术监督规定附件二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附件三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电测技术监督规定附件四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热工技术监督规定附件五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规定附件六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规定附件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节能技术监督规定附件八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HSDFDZD-80-SC267附件一: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绝缘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气绝缘技术监督是一项保证电气设备健康和正常运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也是发电厂技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绝缘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是高电压技术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实行从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停用、检修及技术改造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各电厂主管技术监督的总负责人要组织协调好基建、生产、检修和试验过程中的绝缘技术监督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第三条绝缘技术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发或采用较成熟的新技术、新仪器、新工艺、新方法开展绝缘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和隐患,不断提高绝缘技术监督的管理水平。第四条为做好绝缘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规程、导则以及有关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第五条各电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厂的绝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以上级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各电厂的绝缘监督管理工作,电气专责工程师为公司绝缘监督负责人。第七条各电厂应建立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总负责人的绝缘技术监督网络,并保证网络畅通。第八条各电厂要设绝缘监督专责人,在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绝缘监督专责人应由具有知识面宽、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程师担任,为更好地发挥绝缘监督专责人的作用,专责人应设在策划部或检修部,并要求人员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HSDFDZD-80-SC268连续性。第九条公司绝缘监督专责人(兼)的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原国家电力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认真执行电气设备交接与预防性试验规程以及其它有关的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各厂的绝缘监督工作;(二)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的绝缘技术监督规定;(三)归口管理所管辖各电厂上报的有关报表和绝缘监督工作总结,参加年度绝缘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