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登记情况。第三条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中国投资协会颁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投资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四条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颁发证书后第91至180日,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隔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时间在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五条中国投资协会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未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中国投资协会不向社会公布、不向用人单位推荐。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申请表》;(四)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说明;(五)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对上述(三)、(四)项材料的审核意见。第七条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将按照第六条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寄送中国投资协会或者直接到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首次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中国投资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第八条需要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接受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于特殊情况,未能在3年内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人员,应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再登记。继续教育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九条申请再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三)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变更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四)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第十条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再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登记情况栏内加盖中国投资协会印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再登记;已经登记的,由中国投资协会取消登记,收回证书:(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三)在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其他不宜予以登记的情形。第十二条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鼓励其下属单位,包括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事投资建设的咨询、监理等服务,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总承包、总代理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已登记的人员中优先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