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九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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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五、代位追偿原则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要求始终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二、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倘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得声明此项契约无效。”(二)、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的形式询问告知制度;无限告知制度•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1)告知的概念•告知(Disclosure),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把他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Facts)全部告诉保险人,而且投保人所作的每次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之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表述:“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2、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Warranty),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等作出承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3、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辨权。•(2)禁止反言:合同一方即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三、近因原则(一)含义1、近因的定义: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近因作了如下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2、近因原则的含义: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因1因2因3结果保险风险因1因2因3结果不保风险近因原则的目的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四、损失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到一定限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二)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或以保险价值为限•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三)损失赔偿方式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损失金额赔偿金额=1.比例赔偿方式五、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作用•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它是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代位追偿原则,同样仅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这一规定首先是为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经济补偿。•代位追偿原则同时也维护公共利益。(二)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1、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保险事放所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2、代位追偿产生的时间•代位追偿产生于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明确表示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产生的原因:(1)善意的投保人因疏忽而导致重复保险;(2)投保人为了防止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3)投保人为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2.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投保3.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4.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5.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三)重复保险的分摊1、分摊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以及《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2、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比例责任分摊是最常见的重复保险损失分摊方式。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2001年7月4日和2001年8月10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2001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灾而致财产损失9万元,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赔款=9万×[10万÷(l0+5)万]=6万乙公司赔款=9万×[5万÷(l0+5)万]=3万(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限额责任分摊是指以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某次保险事故损失单独应负的最高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的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如上例,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甲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9万元乙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5万元甲公司赔款=9万×[9万÷(9+5)万]=5.786万乙公司赔款=9万×[5万÷(9+5)万]=3.214万(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是指按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先后顺序分摊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最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若保险标的损失超过其赔偿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依次由之后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以上例为例,甲公司先出立保险单乙公司后出单•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9万元,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火灾所致损失为12万元,那么:•甲公司赔款9万元,乙公司负责赔偿剩下的3万元(4)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方式•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是指不管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多少,保险标的损失均按相同份额分摊;如分摊后的损失金额超过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其他保险人继续按相同份额分摊,依此类推,直至损失全部分摊完毕或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已达到其责任限额。•上例中按相同份额责任分摊,甲、乙两保险公司按1/2的比例分摊损失,应承担4.5万元损失赔款•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结束语•作个形象比喻,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保险是对家人乃至对人类爱心的延续。没有爱心与责任感也就没有保险。结束语•有这么一段话,形象地讲述了机会的特征:•“你是何人?”“我是征服一切的机会。”“为何踮着脚?”“我时刻在奔跑。”“为何猫着腰?”“怕被常人发现。”“为何前额留着头发?”“好让幸运者把我抓牢。””后脑为何光秃秃的?””为了不让常人从背后把我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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