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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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鄂文化文〔2012〕33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省文化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文化厅2012年12月26日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根据文化部颁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教育、考核和执法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执行责任人。上级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上级执法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在对下级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时,除对文化市场进行暗访检查外,还应认真查阅、核对《文化市场现场检查笔录》、《文化市场巡查日志》、《行政处罚案卷》等执法文书。第四条各级执法机构应认真履行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级执法机构应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及时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向社会公示。第六条各级执法机构应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巡查重点事项及内容,分区或分组落实监管责任人,全面实行网格化责任管理,并对监管责任人的监管区域实行定期轮换。第七条各级执法机构应建立、完善执法人员法规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技能。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执法证件,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机构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暂时取消其执法资格。第八条执法培训(一)每年各级执法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上级执法机构应将下级执法机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二)每年市(州)、县(市、区)组织培训考试应不少于2次;(三)执法人员5年累计参加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0学时。第九条各级执法机构应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业务、作风、廉洁自律教育。对执法人员每年进行1次综合性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奖励晋级、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职权,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应着执法服装、持执法证件、佩戴执法胸牌开展执法工作。并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工作岗位时,应主动上交执法证件和执法胸牌。第十二条执法人员80%以上的工作时间应用于文化市场日常巡查。执法人员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每周至少巡查2-3次。对因违规受到执法机构处罚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回访,增加巡查频率,加大执法力度。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文化市场巡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依法行政、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做到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使用普通话,并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私自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第十六条执法人员通过正常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相关情况,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报请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照文化经营单位,应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办结后30天内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录入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第十八条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办公场所以外地点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脱、说情。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它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未尽事宜,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湖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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