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永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O一二年六月编者说明为切实加强我县文化市场的监管,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和谐的文化市场经营氛围,我局组织编写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内容力求全面、系统、实用,由于涉及面广,资料及编者能力精力有限,《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中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不吝指教。2012年6月2音像制品类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二)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名称: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音像制品(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3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法行为名称: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四、违法行为名称: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二)法律依据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带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违法行为名称: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禁止经营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一)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二)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娱乐场所类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二)法律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5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名称: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二)法律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违法行为名称:歌舞娱乐场所播放曲目、屏幕画面或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违法行为名称: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6(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违法行为名称:游戏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l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六、违法行为名称: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七、违法行为名称:变更事项未按规定申请核发许可证(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7(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八、违法行为名称:禁止时间营业(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九、违法行为名称: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十、违法行为名称: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8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人或限入标志(一)处罚种类警告(二)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营业性演出类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二)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9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二)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文化经营类一、违法行为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二)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10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