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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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贾小路学号:2011100598财税法课程作业专业: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税法—金融创新的动力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发达的货币信用经济或金融经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运行得正常有效,则货币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使用充分而有效,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就合理,对国民经济走向良性循环所起的作用也就明显。金融业是联结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纽带,它能够比较深入、全面地反映成千上万个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国家可以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需求,通过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运用各种金融调控手段,调节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在稳定物价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实践证明,一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国总体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1]国际上,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放松管制和自由化成为了潮流,随之涌现出大规模金融创新成为近4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引人注目的标志性事件。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理解,任何对金融过程和金融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非平凡的改进都可以称之为金融创新。[2]具体说,金融创新又表现在金融制度创新、金融组织创新、金融工具/业务创新三个方面。法律是现代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金融体系的有效率发展也必然依赖于所处的法制环境。法律的传统,法律对创新活动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决定着金融创新的效率和空间。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的意义上的效率,就不会有金融创新的发生。在开放和进步的法律框架下,法律本身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和条件,而且金融市场上也会出现自主创新的市场导向。[3]金融创新的发展与深化,适应了多层次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需求,增加了市场的广度与深度,是金融深化的重要动力。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活动。为各市场主体所普遍负担的税收对金融创新必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研究税法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税收是金融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成本之一。减少成本以增加收益的本能促使金融市场主体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积极地、不厌其烦地寻找和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矛盾对其予以规避,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在金融市场领域,各种金融产品,甚至金融要素的不同排列组合就能够达到减少需缴纳税款的结果。以减轻税负为目的的金融创新行为在金融市场上有很多。可以说,税法是金融创新的诱导因素之一。这一点可以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得到分析、论证。在实证方面,一些成功的金融创新结果可以让我们更加直观地认识到税收诱导在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可转换债券设计和股票回购此类金融工具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源于避税的原因。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设计中经常有可回授条款,债券持有人通过回授获得收益和通过利率获得的收益存在差别,因此这个条款使得债券持有人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税收规避的目的。在金融组织创新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就是税收诱导金融创新的体现。金融控股[1]王在清著:《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2]邵宇著:《金融创新—证券设计和体系进化》,学林出版社,第9页。[3]于明星,陈蔚:“金融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姓名:贾小路学号:2011100598财税法课程作业专业: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公司在税制上一个显著地优势就是合并报表,从而达到合法、合理避税的目的。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内各个子公司的盈利状况不一,而且总公司在进行经营战略调整时,也会出现战略发展部门头几年不盈利,而准备退出的领域还有暂时盈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金融集团公司内实行合并报表,就可以用盈利部门的利润冲销一部分子公司的亏损,这样的话纳税额就会相对减少很多。税法的规制不仅催生了很多的金融创新业务或工具和组织,而且也促成了某些新的金融市场的出现。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离岸金融市场也称境外市场,初期曾称“欧洲美元市场”,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伦敦,后迅速发展,分布全球。二战之后,各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与蓬勃发展的世界经济与世界贸易相适应的国际金融市场体系的出现;西方国家的金融业对自身国家的金融限制和金融管制也极为不满,迫切寻求一个能规避约束、降低成本、自由发展的金融市场;此外,战后的技术进步减少了计算失误,降低了交易成本,协调了金融机构的关系,将全球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连结成一个整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应运而生。[1]有学者说,离岸金融市场是“避税的天堂”。离岸金融是国际金融发展的最新趋势,它的实质就是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政府有意识地放松甚至取消税收管辖、金融管制等在内的管辖权,这一特点和避税地相结合就产生了离岸中心这一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因此,从国际税收角度来看,离岸金融是与避税、反避税问题相联系的。[2]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为了在本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常常向其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甚至提供逃避资金来源国的税收负担的机会,来降低国际资金流动的税收成本,促进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在理论方面,许多经济学的理论论证了税收在诱导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诺比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之一的莫顿•米勒就认为税收是金融创新的动力之一。他认为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就像政府给新品种和新肥料的开发补贴一样,改变税率结构实际上是再给金融创新活动以补贴,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政府对金融创新的贡献往往是在不经意中完成的。[3]莫顿•米勒证券能使一种形式的收入装换为另一种形式的收入,可以将高税率的收入转变为低税率的收入。但这种转换也是有成本的。如果一个国家能保证其税收制度30年不变,税收在各市场环节的均衡征税状态就会出现,上述收入形式转换的激励作用将会消失,因为从剩余的边际税率差异中得到的好处将为转换成本抵消。但是,我们无法知道这种理想化的均衡状态会在何时出现。出于多种原因,特别是为了挫败纳税人所设计出得一些成功创新活动,政府往往会不断的改变税率结构,这会造出国内各种税率之间的差异,为进入创新提供机会。经济学家詹姆斯•C•范霍恩也把税收法律的变化作为促进金融创新的因素之一。他认为要想出现金融创新,环境必须发生变化。这个环境包括税收、技术、汇率、利率、经济活动水平、管理制度等。上述一种或多种环境因素的变化,盈利机会就相应产生,就会引入新的金融产品和方式来利用这些机会。当税收法律发生变化时,风险与税后收益的均衡结构就会改变。因而,就像现有金融产品的通常改进一样,新的金融产品就会出现。[4][1]顾宁,杨惠昶:“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2]温珽,朱国清:“离岸金融的税收问题研究”。[3]莫顿•米勒著,王中华,杨林译:《金融创新与市场的波动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6页。[4]詹姆斯•C•范霍恩著,赵智文,余良标译,马君潞较:《金融市场—利率与流量》,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0页。姓名:贾小路学号:2011100598财税法课程作业专业: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西尔博的约束引致型金融创新理论也印证了税收在诱导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西尔博认为,产品创新是一个组织(银行、企业等等)对它所受制约的反应。进而,他将金融组织所受的主要制约因素分为内外两方面。法规、竞争、风险以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变化,会产生金融约束;同时,目标增长率、流动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等内部因素也会产生金融约束。税法作为约束金融组织的外部条件之一的法规的一部分,当然地会引致金融创新的出现。希克斯和尼汉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金融创新理论。他们认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经济个体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交易成本降低的发展趋势使货币向更高级的形式演变和发展,产生新的交换媒介、新的金融工具。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因此,可以说金融进化的过程,就是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1]税收的负担是金融交易重要的成本之一。金融组织为了减轻税负,自然而然地就会走向金融创新。总之,上述理论无论是把税收看作是对金融组织的外部约束,还是金融交易的成本,都无一例外地承认税收对金融创新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促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税法不仅仅只是起“无心插柳柳成荫”的一种无事先预测和目的性的作用。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只是金融主体纯粹地自我规避税法的过程,国家也会有意识的利用税法,去积极地参与促进金融创新,以繁荣一国的金融经济。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取决于投资的预期收益,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能够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在其他投资影响因素既定的情况下,税收负担越轻,对投资的引力作用就越大。[2]国家会通过积极的税制建构,来引导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动及其发展方向,为金融创新创造适宜的税法环境。税法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力,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也应理性、辩证地看待税法的这一作用。税法是金融创新的动力。避税、减轻税负的目的,是金融创新的力量源泉。但税法是金融创新的动力之一,而非全部。税法之外尚有很多因素诱导者金融创新的进行。不仅税法,技术、政府管制、竞争还有其他任何会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经济效益的因素,都是金融创新的动力来源。另外,税法作为促进金融创新的动力,其本身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在税法呈现动态发展的情况下,促进金融创新的税法因素不断地产生、消灭,有些金融创新也将随着导致其产生的税法规定的废止而消失,但有些金融创新活动在推动其生长的税收因素消灭后仍继续发展,成为普遍接受的交易方式和形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仅是推动金融创新的初始动力,却不足以维持金融创新的扩散和发展。因税法而产生的金融创新,如果单纯仅以减少或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而不具有经济实质或商业目的,很可能会随着税法的变革而消灭。[3]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同时具备减轻税负作用和独立存在的经济意义的金融创新成果才能够持久地存在并发展下去。金融创新和税法的规制,其实是一场利益的博弈。税法之所以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是由于金融主体为避税进而降低成本、获得更大利益所付出的努力。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组织形式、市场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国家对其征税的困难,降[1]刘阿钢,史薇:“论有效金融创新”。[2]储敏伟,应望江:“国际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及中国对策”,载《财经研究》2000年第1期。[3]汤洁茵著:《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法律出版社,第19页。姓名:贾小路学号:2011100598财税法课程作业专业: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低国家税收。国家为了防止征税权因金融创新行为而出现真空,必然会不断改变税收征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以实现对金融创新领域的有效征税,从而也促进了税法的不断变革。但是,实践中,税法作为基本法律的重要一部分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的变动,其一经颁布实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保持不变。而金融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变通性。二者相较,在实践中税法往往会落后于金融创新行为。金融创新行为出现后相当长时间内,可以避免税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获得利益的时间机会也会很漫长。这样会削弱国家的征税权和税法实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税法问题。但也正是税法规制的这一缺陷给金融创新创造了机会和条件,提供了创新动力,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市场得以活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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