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案例1]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案例分析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案例2]本案涉及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长江公司于5月6日传真“本公司有马钢生产各种规格钢筋供应,质量可靠、交货及时,敬请光顾”黄河公司于5月10日上午传真“需马钢产6M钢筋200吨,货到黄河价格3500元/吨,货到付款,一个月内交货,请在一周内电复”1.长江公司收到黄河传真的次日即回复: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问:请说明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黄河于5月12日发传真:因情况有变,撤销我方5月10日发价,见谅。问:黄河是否成功的撤销了要约?3.黄河于5月10日下午传真给长江:撤回我方的发价,请谅解。问:黄河是否成功的撤回了要约?4.若黄河5月10日传真中“请一周内复”改为“请复”,黄河5月12日传真内容不变,问:黄河是否成功的撤回了要约?5.长江收到黄河10日传真的次日复:1个月内交货可行,运费由贵方承担,请备妥货款。黄河未回电。长江于一周后送货至黄河,黄河拒收。长江表示愿承担运费,黄河仍拒收。问:黄河拒收是否有理?6.长江于5月10日收到传真后,5月19日发传真给黄河: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黄河未回电,问:合同是否成立?[案例3]•1.该买卖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3。成功撤回,在同一天到达的视为同时到达。•朋友注意下第四问,是撤回还是撤销,检查下有没有打错,如果打错的话飞邮件给我,我在看看•4,不能成功撤回要约,因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5,黄河拒收有理,因为长江之回复属于对于合同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新要约,黄河为回复,视为未承诺。故合同没有成立。故有理••6.合同未成立,因为已经过了承诺期限,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合同约定数量为1000吨,每顿价格为1200,7月1日由乙公司到甲公司提货。后因甲公司收购工作迟缓,遂于6月25日请求乙公司将交货日期推迟到8月2日,乙公司表示同意。因原定7月1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于7月15日起被迫停工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后乙公司以每顿13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100吨,才保证了正常生产。8月1日,乙公司正准备组织车辆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甲公司传真告知:该批小麦已卖给丁公司,故无法交付。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诉讼中乙公司举证证明:(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转售合同,乙公司出售甲公司所提供之小麦,每顿1400;(2)与甲公司订约时,甲公司已经知道该转售合同存在以及内容;(3)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该批小麦获纯利锐300万元。甲公司则举证证明:(1)乙公司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需支付运费1万元;(2)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乙公司送货到丙公司所在地,该笔运费为5万元,由乙公司支付。问:(1)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多少元。[案例4]•(1)8月2日以前,甲公司违约,乙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从市场上购买小麦支付的差价即100吨乘以100元每吨即10000元。(2)8月2日以后,甲公司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小麦的可得利益损失即(1400-1200)×(1000-100)=180000元,另一部分是增加的运费即:5万减1万等于4万(3)甲公司共要赔偿乙公司违约金:10000+180000+40000=230000元。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甲(被告)刊载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100英磅,并称已将1000英磅存入X银行,以示诚意。购药人(乙,原告)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说明书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遂向甲(被告)追讨100英磅。制药商甲(被告)以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提出。法院受理该案,并做出了判决。(1999年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实例分析第2题)问题1.乙提出的要求是否有理?甲应否支付100英磅?2.要约是否可向公众提出?3.甲的广告是否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案例8]要约是否一定要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原告(西班牙一家水果种植商——托运人和收货人)通过被告(比利时一家船舶经营人)在西班牙Carthagena港的代理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由被告的Ardennes号轮将原告的3000箱柑橘从Carthagena港运往伦敦。承运人在Carthagena港的代理人通过口头向原告作出以下承诺:Ardennes号将直航伦敦,并不迟于12月1日抵达伦敦。被告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包含绕行及转船自由条款的提单,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承运人可以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沿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运以及重新装船起运,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但Ardennes号未直航伦敦,而是先开往比利时安特卫普再转道伦敦。结果造成了航程延误。在12月5日才将3000箱中的2626箱运抵伦[案例9]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案敦,货方接受了货物并支付了运费。12月15日剩余货物中的362箱货物通过另一船运抵伦敦,还有12箱货物未交付。另从12月1日起,英国大幅度提高其柑橘的进口关税。而且从11月30日至本案的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柑橘的时常价格大幅度降低。原告认为,如货船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柑橘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原告向法院请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被告仅同意赔偿未交付货物损失,而依据提单中饶航及转船自由条款的规定拒绝原告所主张的关税损失及已交付货物的市场损失。问题:1.双方口头约定是否有效?2.提单是否运输合同本身?Makedonia轮运输一批木材从加拿大到英国伦敦,中途因缺乏淡水和燃油而不能航行,在海上漂流一段时间后,接受救助,被拖航到最近的港口,同时产生共同海损,货主在伦敦提货时,分摊了救助费用,并为相应的共同海损提供担保。原告货主认为,该船不适巷,因为,该船在装货港出发时船舶自身出现油箱裂缝,在中途港淡水和燃油供应不足,导致船舶不能航行而引起一系列的损失。要求被告承运人退回已支付的救助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并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被告承运人辩称:其所提供的船舶在开航前及开航当时是适航的。即使有缺陷,船方也已尽了《海牙规则》要求的谨慎处理(duediligence)义务,因此属于提单背面条款规定的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的免责范围。问题:1.承运人适航的时间指的是什么?2.什么是适员?[案例10]Makedonia轮适航的时间与适员[案例11]CanadianHighlander轮航行过失免责案本案货方Gosse公司在1925年2月6日将5808箱铁皮装上承运人Canadian公司的CanadianHighlander轮,该船从英国的Swansea出发,目的港是加拿大的温哥华。该船途经利物浦时在大雨中卸下了木材又转运了一些新的货物。随后该船又与德国Brunswich码头相撞,由于装铁皮的货舱受损,因此需要修理。在随后的修理过程中由于船员和修理人员的疏忽没能用防水帆布罩盖紧货舱,使雨水注入货舱。该轮最后到达温哥华时,货物已因淡水而湿损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