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DR”制度简介成员:董钊铭王鑫ADR机制的产生及概念ADR,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高额的诉讼费以及冗长繁琐的诉讼程序迫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机制,诉讼外调解制度因此孕育而生。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在美国得到了大范围推广。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案》,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制度的应用。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的特点(1)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2)ADR程序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3)当事人履行的自觉性。(4)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非对抗性。(5)ADR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6)ADR并不是一种封闭的体系,而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体系。(世界)ADR机制的主要模式(1)协商。协商是双方争议解决的最简易方式,因为没有第三方的参加,争议双方在一起协商,可以有律师做代理也可以没有律师参与。(2)调解(Mediation)。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尽量协调双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调解可以说是ADR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础。(3)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仲裁是一种传统的、民间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主要的优点在于非公开性,并且当事人可以控制整个仲裁程序,而无须受定型化的法庭规则的制约。(4)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JuryTrial)(5)早期中立评估(Earlyneutralevaluation)(6)微型审判(Mini-trial)美国的“ADR”机制和运行●附设在法院的ADR(courtannexedADR)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调解---仲裁、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以及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美国民间的ADR仲裁是双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委托美国全国性的民间仲裁组织——即美国仲裁协会解决纠纷的民间ADR。调停是指富有经验的第三人居中说和、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解决纠纷。“聘请法官”是指在争议双方请求下,法庭通常指定一名退休法官,由他主持一个非正式的程序,作出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判决。(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附设调解(Courtannexedmediation)指当事人之间运用协商的方式,在中立第三人(调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附设调解可以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这是它与传统调解方式的一个重要区别。当然这种“强制性”和“自愿性”仅仅是描述案件如何进入调解程序,而不是用来描述在调解程序中所发生的或达成的结果的类型。尽管法院对于调解过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从本质上说,法院附设调解仍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1996年联邦司法中心和公共资源中心对联邦法院的调查,调解是最普遍的法院附设ADR的形式。法院附设调解-仲裁(Courtannexedmediationorarbitration)顾名思义,“调解——仲裁”方式是将调解与仲裁结合在一起。其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调解员努力缩小双方差距,并促进他们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如果双方互不让步,就进入仲裁程序,以得到一个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员可由原来的调解员担任,也可另聘一名新的仲裁员。微型审判(Mini-trial)小型审理虽名为审理,但并不是通常意义的法庭审理,它实质上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模拟诉讼。微型审判是以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混合程序。在微型审判中,通常由一个法官或一个中立人士主持,一般没有证人,证据规则比较宽松。当事人要亲自听取各方律师对案件的意见,然后在中立人士的帮助下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失败,可以继续审判程序。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JuryTrial)争议双方首先各找3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然后做出没有法律拘束性的案件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程序为双方提供一个简化审判案件的途径,有利于双方在了解案情的基础进行磋商,进一步节省因诉讼成本。陪审团的裁决虽然是建议性的,但对争议双方会产生很大影响,能够使当事人进行较好信息沟通下的和解谈判。早期中立评估(Earlyneutralevaluation)加州北部地区法院最早使用这一程序。它是在ADR中利用率最低的一种。具体做法是:在与案件内容有关的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评估人面前,双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评估人经研究后,表述其意见。这种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各方理由强或弱的中立性评估,对当事人达成和解、节省诉讼费用有着积极意义。ADR制度对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第一,进行单独立法,构建ADR制度的法律基础。第二,以当事人主义定位法院调解制度。第三,实行调、审分离式的调解制度。第四,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