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11规范宣讲1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211规范基本点和难点解析3独立基础加防水板设计4地下室外墙设计5关于混凝土结构超长处理6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案例分析7桩筏基础结构设计案例分析8筒仓基础结构设计案例分析9孔内深层强夯法与钻孔灌注桩联合应用10桩基有关设计要点11地基承载力修正12地基变形计算13地基勘探要求及勘察报告的利用14基础结构施工图审核要点15基槽检验16CFG桩设计要点17特殊土地基基础的设计问题18弹性地基梁概念宣讲结语1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1增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中基坑工程的相关内容:3.0.1:1.2将原表3.0.2列为3.0.3条款,再加上一条:“地基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第3章由原来的5条变为7条款;1.3增加泥炭、泥炭质土的工程定义;4.1.12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粘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粘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质含量大于60%的土为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60%的土为泥炭质土。,3在岩土界面上存在软弱层(如泥化带)时,应验算地基的整体稳定性;4当土岩组合地基位于山间坡地、山麓洼地或冲沟地带,存在局部软弱土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及不均匀变形。原6.2节由原来的6条变为7条1.7增加岩石地基设计内容;6.5岩石地基6.5.1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体上的建筑物可仅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同一建筑物的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种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异达2倍及2倍以上,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3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土岩地基主要矛盾是基岩与土层压缩性相差悬殊,如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层的弹模可达MPa,而土层压缩模量仅在1-10MPa之间,二者相差3-4数量级。山区地基基岩面起伏较大。四川某地一工程,建筑物两端钻孔揭露岩层埋深5m,设计5m长爆扩桩,建成后建筑物中部沉降较大,墙体开裂,经补充勘探,建筑物中部基岩面埋深15—17m,爆扩桩悬在软土中。在山区古老湖泊、池塘以及冲沟、河溪中常分布有淤泥、泥炭或软粘土,形成山区局部软土地基,分布厚度不大,一般2-3m。某工程场地位于一冲沟内,冲沟两侧地基土质较好,但在冲沟中间有一狭长地带淤积有黑色泥炭土,其压缩系数高达4.85,孔隙比e为3.84,天然重度γ为12.8,天然含水量w为154%,其工程性质比沿海软土还差。膨胀土地基强亲水矿物组成。吸水膨胀、脱水收缩的粘性土。胀缩变形可逆,反复吸水失水,反复升降变形,导致建筑物开裂变形。1.胀缩变形特征:上升型:建筑物建成后持续上升。粘粒以蒙脱石为主的长期干旱、土中含水量较低的地区。有时基坑长期爆晒、土体再吸水膨胀也会产生持续上升变形,持续上升,最快一年上升4.2cm。下降型含水量较大的膨胀土;上升下降浮动型含水量在塑限上下浮动的膨胀土4桩孔、基底和基坑边坡开挖应控制爆破,到达持力层后,对软岩、极软岩表面应及时封闭保护;5当基岩面起伏较大,且都使用岩石地基时,同一建筑物可以使用多种基础形式;6当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滑移稳定性。存在不稳定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埋深加大至下伏稳定基岩;亦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伏稳定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以放阶处理,但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7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及破碎程度较高的不稳定岩体,可采用注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6.5.2对遇水易软化和膨胀、易崩解的岩石,应采取保护措施减少其对岩体承载力的影响。原第6章由7节变为8节除此之外,原“岩溶与土洞”6.5.2—9皆有变化,变化为如下条款:6.6.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主体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地段。6.6.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处理的场地,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1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2漏斗、溶槽等埋藏浅,其中充填物为软弱土体;3土洞或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4岩溶水排泄不畅,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淹没的地段。6.6.5对于完整、较完整的坚硬岩、较硬岩地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1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2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的跨度。6.6.6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荷载较小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1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2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土层厚度小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洞隙或岩溶漏斗被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特征值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时;3基础底面存在面积小于基础底面积25%的垂直洞隙,但基底岩石面积满足上部荷载要求时。6.6.7不符合本规范第6.6.5、6.6.6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沿岩体结构面滑移稳定性。6.6.8土洞对地基的影响,应按下列规定综合分析与处理:1在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区,应考虑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地基的影响,预测地下水位在建筑物使用期间的变化趋势。总图布置前,应获得场地土洞发育程度分区资料。施工时,除已查明的土洞外,尚应沿基槽进一步查明土洞的特征和分布情况;2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人工降水引起土洞进一步发育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应采用天然地基。并应注意降水对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的影响。3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应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塞等措施进行处理。应根据土洞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由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粘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尚应采用梁、板或拱跨越。对重要的建筑物,可采用桩基处理。6.6.9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对较小的岩溶洞隙,可采用镶补、嵌塞与跨越等方法处理;2对较大的岩溶洞隙,可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堵塞措施以及洞底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稳定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1.5倍;3基底有不超过25%基底面积的溶洞(隙)且充填物难以挖除时,宜在洞隙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底板,底板宽度应大于洞隙,并采取措施保证底板不向洞隙方向滑移。也可在洞隙部位设置钻孔桩进行穿越处理。4对于荷载不大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围岩稳定,如溶洞位于条形基础末端,跨越工程量大,可按悬臂梁设计基础,若溶洞位于单独基础重心一侧,可按偏心荷载设计基础。1.13增加对高地下水位地区,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的要求;9.1.5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计算以及土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3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9.9地下水控制9.9.1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基坑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9.9.2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控制在基坑面以下0.5m~1.5m;2满足坑底突涌验算要求;3满足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的要求;4控制坑外地面沉降量及沉降差,保证临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9.9.3基坑降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坑降水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降水井的布置、井数、井深、井距、井径、单井出水量;2)疏干井和减压井过滤管的构造设计;3)人工滤层的设置要求;4)排水管路系统;2验算坑底土层的渗流稳定性及抗承压水突涌的稳定性;3计算基坑降水域内各典型部位的最终稳定水位及水位降深随时间的变化;4计算降水引起的对临近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产生的沉降;5回灌井的设置及回灌系统设计;6渗流作用对支护结构内力及变形的影响;7降水施工、运营、基坑安全监测要求,除对周边环境的监测外,还应包括对水位和水中微细颗粒含量的监测要求。9.9.4隔水帷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地下连续墙或隔水帷幕隔离地下水,隔离帷幕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4m/d,竖向截水帷幕深度应插入下卧不透水层,其插入深度应满足抗渗流稳定的要求;2对封闭式隔水帷幕,在基坑开挖前应进行坑内抽水试验,并通过坑内外的观测井观察水位变化、抽水量变化等确认帷幕的止水效果和质量;3当隔水帷幕不能有效切断基坑深部承压含水层时,可在承压含水层中设置减压井,通过设计计算,控制承压含水层的减压水头,按需减压,确保坑底土不发生突涌。对承压水进行减压控制时,因降水减压引起的坑外地面沉降不得超过环境控制要求的地面变形允许值。9.9.5基坑地下水控制设计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统一考虑,由降、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沉陷不应大于变形允许值。9.9.6高地下水位地区,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具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及现场抽水试验资料;2基坑降水风险分析及降水设计;3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计算及环境保护措施;4基坑渗漏的风险预测及抢险措施;5降水运营、监测与管理措施。另外,原9.1.3—9.13发生如下变化:9.1.3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3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4地下水控制设计;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9.1.4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条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9.1.5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计算以及土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3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9.1.6基坑工程设计采用的土的强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应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2对正常固结的饱和粘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应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当施工挖土速度较慢,排水条件好,土体有条件固结时,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3对砂类土,采用有效强度指标;4验算软粘土隆起稳定性时,可采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或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5灵敏度较高的土,基坑临近有交通频繁的主干道或其他对土的扰动源时,计算采用土的强度指标宜适当进行折减;6应考虑打桩、地基处理的挤土效应等施工扰动原因造成对土强度指标降低的不利影响。9.1.7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2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3对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地基变形不得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4不得影响周边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及管线的正常使用。9.1.8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建筑物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3建筑物地下结构设计资料,以及桩基础或地基处理设计资料;4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包括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地下交通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