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人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差的审批程序、出差人员的管理和差旅等费用的报销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出差规程第三条因公出差必须由部门以上领导指派或批准,部门以上领导出差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指派。第四条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必须指定专人代为履行其出差期间的职责。同时,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内公示其出差期间和委托代理人。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回公司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各类报销单据,经批准出差的领导审签后,按财务报账规程到财务审计部报帐。出差住宿报销规定第六条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统一按以下执行:总经理费用实报实销;副总经理三星至四星;部门经理三星;部门经理以下人员两星。住宿酒店统一由办公室预定,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提高住宿标准。第八条身兼多职的,按职别最高的标准执行。第九条特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佛山、东莞、海口、上海、南京、杭州、北京、天津。第十条住宿费的报销以正式住宿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实报实销(市区交通费除外),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第十一条乘坐飞机:部门总经理以上干部可以乘坐飞机,其余人员一律乘坐火车,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的,事前必须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第十二条乘坐长途汽车:可按票价实支实报。在外期间市内交通费补贴:第十三条出差期间每人每天给予30元标准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四条部门总经理以上(含部门总经理)干部可乘坐出租小汽车,但每天30元的交通补助不再补给,凭出差期间的出租车票据实报销。第十五条部门总经理以下人员一律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如实际情况有较特殊的原因,可凭部门领导和公司主管副总签认的乘车发票报销,但须扣除当天的市区交通补助。第十六条计算交通补贴的天数,以到达目的地的当天开始算一天,当天不到达的算在途中,不能给予交通补贴。第十七条一般员工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可乘坐出租车,凭票报销,且当天的交通补贴仍补助。第十八条职工与公司车辆随行出差的,乘坐小车无交通补助。第十九条出差(或探亲)人员往返公司至火车站、汽车站,每次(往返)可凭市内交通车票限额报销20元交通费,但车票必须盖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公司车辆接送或随车出差的,不能报销往返车站的车票。第二十条购票超过目的地的,只能按到目的地的票价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第二十一条外出开会或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的,期间如有组织者开具会务费、交通费、资料费等报销单据的,不再享受每天30元的在外交通补贴。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第二十二条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特区为50元(按在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途中的时间按一般地区计算);其余地区为30元(按出差天数计算);2、下午15点后回到公司所在地的(按火车时刻表时间为准)算半天,出发时下午15点后离开公司所在地的也按半天补助。第二十三条外出开会,如果组织者开具有会务费、交通费、资料费等报销单报的,会议期间不再给予伙食补贴。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