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10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所所所所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证券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2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证券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证券的数量。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证券,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证券数量相应变更。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证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在证券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尚在承诺期内的;(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证3券买卖:(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筹划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买卖公司证券行为的流程及披露买卖公司证券行为的流程及披露买卖公司证券行为的流程及披露买卖公司证券行为的流程及披露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4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与问询人,同时立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确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第二第二第二十二条十二条十二条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负责实施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5证券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浙江证监局报告,并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上报浙江证监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证券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附则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附件附件附件附件::::1.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2.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6附件附件附件附件1111::::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董秘统一编号:_____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拟交易数量________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如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签名:年月日7附件附件附件附件2222::::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与问询函一致的编号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