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排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天津大学排球协会(又称北洋排球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天津大学共青团委员会领导下,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具体指导下的非赢利性体育健身类B级学生协会组织。第三条本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协会是天津大学学生协会,接受天津大学校团委的直接领导和天津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接受体育总会的指导。章程参考《天津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及《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补充说明》制订,如有与《天津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及《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补充说明》相冲突,以《天津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及《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补充说明》中内容为准。第二章协会的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方式如下:(一)普及排球运动知识不定期聘请职业排球教师对喜爱排球运动的同学进行免费指导和讲座,并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提供排球技术资料,使广大同学加深对排球运动的了解。(二)积极开展排球运动坚持经常组织天津大学排球协会内部的排球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协会内外比赛,吸引更多的同学参加排球运动。同时,选出在排球方面有特长的同学代表天津大学与其它兄弟院校进行排球友谊比赛。组织天津大学和天津市各高等学校间排球运动协会的友谊比赛与交流活动。(三)排球协会活动项目主要包括:(1)每周组织协会集体的排球活动;(2)进行协会内部的友谊比赛;(3)组织天津大学和其它院校、单位进行排球友谊赛;(4)选拔出天津大学排球队,代表天津大学参加天津市排球团体比赛;(5)聘请天津市专业排球教练和我国著名排球教练开设培训班进行指导或举办报告会,促进排球运动在全校的普及和提高。(四)周末活动在正常情况下,协会每周将安排1-2次排球周末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协会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参加活动的会员需自备球、护具、水等物品。第三章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天津大学正式学籍;(二)承认本协会章程;(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为:(一)提出入会申请;(二)填写登记表,包括个人真实资料和详细联系方式,签名确认自愿履行天津大学排球协会所有规定。(三)申请入会的同学需接受进行简单考核,以确认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四)由协会执行机构确认注册会员资格。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热爱排球运动,能够坚持参加协会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有集体意识,愿为他人服务,积极响应协会各项决定;(七)彼此尊重和帮助,球技水平较高的会员应对初学者进行指导。(八)积极宣传协会。第十条会员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周末活动开始后两周内需联系协会管理人员办理注册手续,以便协会的人员管理。逾期未注册者会员身份自动注销。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经有关人员办理退会程序。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为:(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共同负责。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届。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心学生协会工作;(三)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第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协会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兼任本协会学生负责人。第二十条各部门部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调剂分流各部门成员;(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在活动期间取得的合法赞助;(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天津大学社团联合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联合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7日内,上报社团联合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第七章注销程序及注销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进行注销。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提出进行注销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天津大学体育总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注销前,须在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天津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11日经本协会筹建组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天津大学社团联合会与校团委核准审批之日起生效。天津大学排球协会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