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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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号】黔劳社厅发[2005]45号【颁布部门】贵州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12-01【实施时间】2006-01-01【时效性】有效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央在黔及省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当前页码: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自我规范、自我激励机制,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提高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对全省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将其分别设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和服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三个等级。A级为诚信企业、B级为基本诚信企业、C级为不诚信企业。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行公开、公正、民主评议和统一评价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未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待机构建立后再参加)负责本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领导小组及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共同负责本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审认定工作。企业诚信评审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日常事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处(科、股)承担(未设处、科、股的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承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总队、支队、大队)负责管辖企业申报诚信评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初审工作(未设支队、大队的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科、股负责)。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当前页码:3   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一)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三)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五)劳动安全、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六)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制定劳动保障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八)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信用企业:  (一)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当前页码:4   (六)较好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或虽有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八)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年至少三次以上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  (十)工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能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认真履行。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基本诚信企业:  (一)连续两年书面审查(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无欠费;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无历史拖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八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当年无投诉举报案件、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或虽有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当前页码:5   (八)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基本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一年至少两次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十)工会组织基本建全,能够发挥作用,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本建立,签订有集体合同  第十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为C级不诚信企业: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未达百分之九十;  (二)故意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偷漏社会保险费;  (三)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未达百分之八十;  (四)有投诉举报、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并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劳动保障管理制度不健全;  (六)工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诚信每年评审一次,由企业申报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各申报单位每年第二季度向所在劳动保障年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申报诚信评价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初审并提出初步等级意见后报当前页码:6 同级劳动保障企业诚信评审组。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企业诚信评审组按照诚信评选等级条件对初审上报的企业诚信评价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经评审组评审,评定为A级信用企业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确定信用等级,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对取得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实行动态管理。在取得相应A、B诚信企业期间,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织对其发生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重新评审并降级。A级信用企业二年复审一次。B级和C级企业每年度参加评审,符合条件的上升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对C级不诚信企业实行重点监察、跟踪监督,必要时实行披露和公开曝光。  第五章诚信企业待遇  第十七条A级信用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二年免于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定期报送的书面材料(劳动保障年审);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年免于对其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四)建筑业企业免缴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当前页码:7   (五)优先安排企业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  (六)在推荐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劳模等“评先”候选单位及候选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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