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ECEREGULATIONNo.10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VEHICLESWITHREGARDTO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国家:E.C.E.源于:196941标题:第2版2000410第I页E/ECE/324)E/ECE/TRANS/505)Add.9/Rev.2/Corr.12000年2月11日(*)(第2版,包括1995年10月16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附录9:10号法规第2版—勘误102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2,以委托人2000年1月21日的通知C.N.1232.1999.TREATIES-1为准(*)协议的原名: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国家:E.C.E.源于:19694110第II页第2版20004标题:101适用范围(1)2定义(1)3认证申请(2)4认证(3)5认证标志(5)6技术要求(6)7增加或替换电子部件(ESA)后,对车辆型式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9)8生产一致性(10)9对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10)10正式停产(10)11对车辆或电子部件(ESA)型式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11)12过渡规定(11)13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11)1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18)2A关于电磁兼容性能适用于车辆的型式认证通知格式(19)2B关于电磁兼容性能适用于电气/电子部件的型式认证通知格式(24)3A适用于车辆型式认证的通知书(25)3B适用于电气/电子部件型式认证的通知书(27)4检测由车辆产生的宽带电磁干扰方法(29)5检测由车辆产生的窄带电磁干扰的方法(37)6检测车辆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方法(40)7检测由电子/电气部件产生的宽带电磁干扰的方法(52)8检测由电子/电气部件产生的窄带电磁干扰的方法(58)9检测电子/电气部件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方法(61)国家:E.C.E.源于:196941标题:第2版2000410第III页国家:E.C.E.源于:196941标题:第2版2000410第1页101本法规适用于由车辆制造厂提供的L、M、N及O类车辆(此后均用车辆来表示)的电磁兼容性能并适用于打算在车辆上安装的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2仅适用本法规:2.1:指在电磁环境下,车辆或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正常工作而不引入不相容的电磁干扰。2.2:指可能对车辆或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的性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电磁现象。电磁干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或者对传播介质本身的改变。2.3:是指车辆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单元存在规定的电磁干扰的情况下,保持良好工作性能的能力。2.4:是指存在于一个指定位置的电磁现象的总和。2.5:指产品型式认证和产品一致性的极限值所参考的标定水平。2.6:对于20~80MHz频率范围,指在80MHz频段的一对短型平衡共振偶极子;对于高于80MHz频率范围的,指调到测得频率的平衡的半波共振偶极子。2.7:指电磁干扰信号的带宽比接收器的通频带宽。2.8:指电磁干扰信号的带宽比接收器的通频带窄。2.9/:指一个电气和/或电子设备或带有关电路的一套设备。电路为车辆的一部分并且不进行单独认证。(车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单元进行型式认证的,详见本法规的3.1条。)国家:E.C.E.源于:19694110第2页第1版19998标题:2.10/ESA:是指具有一项或多项指定功能,作为车辆部件的一个电气和/或电子设备及相关电线。根据制造厂的要求,ESA可以作为“元件”或“单独技术单元(STU)”进行认证。2.11:就电磁兼容性能而言,是指在下述方面没有本质区别的车辆:2.11.1发动机舱的整体尺寸和形状;2.11.2电气和/或电子部件的总体布置和整个电路的布置;2.11.3车辆框架或车壳(在材料应用的情况下)的主要加工原材料(举例而言:一个以钢材、铝材或者玻璃纤维为原材料加工的车体或者车盖),只要车体的主要加工原材料不变,使用各种不同的板材均不会改变车辆型式。然而,我们在更换加工板材时一定要多加注意。2.12ESA就电容兼容性能而言,是指在下述方面没有本质区别的ESA:2.12.1ESA所具有的功能;2.12.2电气和/或电子部件的总体布置。33.13.1.1车辆制造厂应提交一份有关车辆电磁兼容性能的车辆型式的认证申请。3.1.2资料文献的样式请参阅附录2A。3.1.3车辆制造厂应该草拟一份方案,以说明相关车辆的电气/电子系统或者ESA车身类型(在适用的情况下)、车体材料的变换(在适用的情况下)、整车线束布置、发动机的改变、左/右侧驱动方式和轴距变型的所有预计的组合。相关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或者ESA指那些能够发出显著的宽带或者窄带干扰的单元和那些与驾驶员对车辆的直接控制相关的单元(详见本法规的6.4.2.3条)。3.1.4按照车辆制造厂与行政管理部门所达成的共同协议,制造厂应从该方案中选出代表提交认证的型式的审核认证的一车辆。车辆的选择方法应该使用制造厂所提供的电气/电子系统。如果车辆制造厂与行政管理部门所达成的协议认为与第一辆代表车辆相比,不同的电气/电子系统可能对车辆的电磁兼容性能产生明显的影响,制造厂应该从该方案选取一辆或更多的车辆。3.1.5与3.1.4.条一致的车辆选择方法应限于预计用于实际生产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组和。国家:E.C.E.源于:196941标题:第1版1999810第3页3.1.6制造厂可以对该申请补充一份已经进行的试验报告。负责认证的管理部门可以把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起草型式认证的通知表格。3.1.7如果负责车辆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亲自进行该试验,制造厂应该按照3.1.4.条提供一台有待型式认证的样车。3.2ESA3.2.1就电磁兼容性能,对一ESA型式认证的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厂或者ESA制造厂提出;3.2.2资料文献的样式请参阅附录2B。3.2.3制造厂可以对该申请报告补充一份实验报告。负责认证工作的权威机构可以使用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来起草车辆型式认证条款的通知单表格。3.2.4如果负责车辆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亲自进行该试验,如果有必要,在与制造厂就有关整体布置的可能变动、元件的数量及传感器数量进行讨论之后,制造厂应该提供代表提交认证的ESA系统的样品。3.2.5样品必须带有清晰并不可擦除的标志及制造厂商品名称或者商标和型号标志。3.2.6如果适用,任何有效的限制应是等效的。任何这样的限制应包含在附录2B和/或3B中。44.14.1.1对车辆的型式认证根据车辆制造厂的决定,车辆型式认证可以适用下述可能的认证程序。4.1.1.1对车辆整车的认证车辆整车可以按照本法规第6条的有关条款直接进行型式认证。如果汽车制造厂选择此项认证程序,那么无须对电气/电子系统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进行单独的检测。4.1.1.2通过对单独的ESA进行检测来对车辆型式进行认证。车辆制造厂可以通过向认证主管部门证明所有相关(见本法规的3.1.3条)电气/电子系统或ESA已经认证,并根据附属的条件安装而获得对车辆的认证。国家:E.C.E.源于:19694110第4页第1版19998标题:4.1.1.3如果车辆中没有需要进行辐射或者抗干扰能力检测的装置,那么车辆制造厂可以依据其愿望获得本法规的认证。车辆不应包括3.1.3条中抗干扰规定的系统和点火装置。此类认证无须进行检测。4.1.2对ESA的型式认证可以通过对提交安装到任意一种型式车辆或者特定型式车辆上或者车辆制造厂所要求型式车辆上的电子部件(ESA)的型式认证。经车辆制造厂同意,与车辆的直接控制有关的ESA通常能获得型式认证。4.24.2.1车辆4.2.1.1如果样车能够满足本法规第6条的要求,那么应批准对车辆的型式认证。4.2.1.2车辆型式认证的通知表格的样式包含在附录3A中。4.2.2电气/电子部件(ESA)4.2.2.1如果电气/电子部件(ESA)的样品能够满足本法规第6条的要求,那么应通过电气/电子部件的型式的认证。4.2.2.2电气/电子部件(ESA)型式认证的通知表格的样式包含在附录3B中。4.2.3为了拟定4.2.1.2条或者4.2.2.2条中提及的通知表格,批准该认证的缔约方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由认可的试验室准备与本法规的条款一致的报告。4.3按照本法规,对车辆型式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型式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拒绝均应以符合本法规附录3A或者3B中的表格样式通知执行本法规的协议的有关各方。通知中还包括照片和/或简图或由申请者提供的比例合适,并且规格不大于A4(210mm×297mm)或者折叠到这一尺寸的资料。国家:E.C.E.源于:196941标题:第2版2000410第5页55.1应该为获得型式认证的车辆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授予一个认证号。该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目前为02)表明在认证批准时本法规所作的重大技术修正的系列号,缔约方不得把相同的认证号授予另一款车辆或ESA。5.25.2.1车辆下面5.3条中技术要求的认证标志应贴在符合按照本法规认证的型式的每一辆车辆上。5.2.2部件下面5.3条中技术要求的认证标志应加到符合按照本法规认证的型式的每一个电气/电子部件(ESA)上。作为单元进行认证的车辆内置电子/电气系统无须加注标志。5.3在符合按照本法规认证型式的每一辆车上,在认证通知表格中规定的一明显且宽敞的位置上加以国际认证标志。该标志应该包括:5.3.1在一圆圈中加大写字母“E”,并在“E”的右侧标有批准认证的国家代号;(1)5.3.2带有字母“R”、破折号及认证号的本法规号标注在5.3.1条所述的圆圈的右侧。5.4型式认证标志的示例如本法规的附录1所示。5.5当ESA安装在车辆内部时,符合上面5.3条的ESA的标志无需可见。(1)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共和国,9—西班牙,10—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23—希腊,24—(空缺),25—克罗地亚,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32—拉脱维亚,33—(空缺),34—保加利亚,35-36—(空缺),37—土耳其,38-39—(空缺),40—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41—(空缺),42—欧共体。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车辆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和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国家:E.C.E.源于:19694110第6页第1版19998标题:66.16.1.1车辆(及其电气/电子系统或者ESA)的设计和装配应使车辆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符合本法规的各项要求。6.26.2.1检测方法由该型式车辆的代表产品所产生的电磁干扰的检测可以按照附录4所描述的方法,以规定的天线距离中的一个距离实施。该距离的选择由车辆制造厂决定。6.2.2由车辆产生的宽带电磁干扰的参考限值。6.2.2.1如果使用附录4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那么,当车辆与检测天线间距离为10.0±0.2m时,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干扰的参考限值为34dBμV/m(50μ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将会从34dBμV/m到45dBμV/m(50μV/m~180μV/m),(见本法规的附录1),在400~1000MHz频段内,辐射参考限值保持在45dBμV/m(180μV/m)。6.2.2.2如果使用附录4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车辆与检测天线间距离为3.0m±0.05m,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干扰的辐射参考限值为44dBμV/m(160μ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将会从44dBμV/m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