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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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背景: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影响,同时也反向成为为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工具。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适时对封建王权进行了批判,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这样的解构为下文重新建构资产阶级议会制提供了基础。也由此引出了我们对该书《政府论(下)》的研究探讨。及我们需要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结构:1.《序言—论洛克的政治思想》:作者联系英国当时的时代背景概述了洛克思想发展的进程,把洛克的思想基础划分为破坏性的和建设性的两方面,同时对洛克对于“自然法”的状态提出了自身的异议,认为其存在着反历史和唯心的因素,指出洛克作为资产阶级必然的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局限性。但是无可否认,洛克其关于对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和权力需要加以分化和制约的概念为后期相关学者的理论基础,产生了深重的影响。2.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方式:递进假设,以亚当作为例子,层层推翻,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追溯权力的根源从中获得权威。及人人生而平等。3.第二章第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民主阐述的初露端倪。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方式:提出论点,同时对其加以具体阐释;将两个观点对比论述,如将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作对比,突出了战争状态不稳定性和暴力性。4.第四章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需牺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缔结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时,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接着,洛克认为所谓的“父权”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儿女的责任,而当儿女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时,他们便可随意脱离这种依附状态而取得自由;同时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因为父权具有统治不基于天生而基于同意的特别,这有力地驳斥了把君权和父权混一谈,鼓吹君权神授,君权无限的理论。方式:论证一个问题,从问题的起源开始层层推进分析;对一个定义进行分析归纳,阐释其中的相同与不同,并逐条解释;列举特例。5.第七章到第九章: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政府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方式:从美洲和以色列的例子中引出,军队的指挥者与统治者的区别,呼唤政府的建议需经过社会自由人的同意;论证一个问题的正确性之前,先论证其反面的缺陷所在(论证构建政府的必要,先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处在自然状态下的缺陷)6.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表现出其关于民主意义的局限所在。同时,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内。在立法的过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执法,从而维护立法的公正性。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这是早期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为后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产生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显然低估了司法权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当然,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的政体的理论所限。方式:确定一个论点之后,从各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实现其观点的严谨性和完整性(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有明确的可为范围和不可为范围);反推法,从构建国家的目的谈起,指出一旦国家不为公共福利工作,即已丧失目的,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提出一个观点之后,提出其具体的可为方法(权力需要加以分化,然后将权力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并且阐述其如何运用)。7.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也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同时指出了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接着洛克谈到了特权的问题,即他所认为“严格、呆板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就是现实中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的认识,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是一种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的。方式:在前章略微提出一个观点,便于承上启下后文长篇的阐述;有特例推导出其一般共性(由战争状态下的俘虏,在受到强力危害时,基于保护可以进行反抗,推导出人的自然权利中有反抗专制权力的要求)。比较几个概念的不同时,从其起源、范围、和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具体有效地分析(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比较)8.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而即使是正义的征服者,也不能够支配:1.一同出战的人;2,无辜人民;3,被征服者的财产、子女。与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带来的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不同,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再前三章的分论后,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方式:先假设一个错误的观点,然后顺着错误观点往起点推论,得出悖论,从而加以否定;引用他人的言论并加以解释(引用詹姆士一世关于君主应承担义务的言论);在论据不足的情况下,回溯历史,从历史的大多数的状况下加以审视。(一)关于“君权神授”论的批判洛克通过对上篇“君权神授”论的层层批驳,否定了当时社会上持有“君权神授”的人的观点。因此,人类要抛弃“君权神授”论,“而去寻求另外一种理论来阐述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利的起源以及确认谁享有这种权利的方法”,接下去,自然而然地提出讨论政治权力的相关问题。他指出,“一国之君”、“一家之父”和“一船之长”是迥异的。最后他给出了政治权力的概念:“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这里暗示了政治权力包括了“惩罚权”、“奴役”、“法律”、“共同体”、“公众福利”等等在内的有关内容,为后文的论证埋下了伏笔。这个概念同时指出了政治权力的目的和功能,以及为公众谋福利的最终目标。这里的公众是否指所有的民众?如果明白这篇文章的背景,知道洛克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这点就不用多加解释了。洛克的思想虽然代表的是少数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和立场,但是还是具有民主进步的历史意义。因为洛克主张自由、平等(二)论自然状态1.洛克的自然状态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文章一开始就指出,正确很好地理解政治权力以及其起源就必须研究人类原来处于什么状态。洛克提出“自然状态”的概念,他说,人处在“一种完美的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人权利平等,不存在奴隶、从属或奴役。但同时指出,虽然自由,但绝对不放任。在自然状态里,不能任意地处置或毁灭人身和财产,要想处置,必须有充分的说服理由(譬如有更高贵的用途),必须遵循自然法。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调整。随即指出自然法的概念。“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惩罚权和求偿权。自然法赋予了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自卫权等等。最后指出,“独立社会的所有统治者都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无论他们是否同他人联合。因为,并不是所有契约都可以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只有大家一起同意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契约,才会结束自然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类似于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渊源是否和自然社会有关系?自然社会是有洛克提出来的吗?(1)自然状态的渊源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有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因此,人们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指南,走出战争状态,成立国家。自然法是什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2)洛克的自然状态特点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也就是理性的统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根据自然法(洛克把自然法等同于理性),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3)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在什么时候存在的?洛克是这样界定自然状态的,“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也就是,只要人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那么他们就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而无论人类是否处于文明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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