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新沂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一、新沂市人民政府服务承诺(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除当场可以答复外,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书面答复申请人。158(二)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市政府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新沂”上公开。已变更的内容,1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三)审批、审核事项实行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质量反馈制。(四)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对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问题的投诉。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进行责任追究。二、新沂市人民政府工作纪律(一)遵守政治纪律,不越级越权,不推卸责任,未经授权,不得用领导人的名义批示文件和发号施令,不准假借领导人的名义办私事。(二)遵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准泄漏国家机密。(三)公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保持廉洁、反对腐败的规定,反对和抵制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四)心系群众,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搞以权谋私,当好人民公仆。(五)加强组织纪律性,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打扑克、下象棋、上网聊天、炒股票、159玩电子游戏。(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树立科学发展观,勇于探索实践,增强创新意识,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七)按照“坚决克服和扫除暮气、惰气、俗气,大力树立和提倡朝气、锐气、正气”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尽心竭力地做好每一件事情。三、新沂市人民政府责任追究制度(一)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有意或过失构成误事、差错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对因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等构成误事、差错的;2、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的;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故意推脱的;4、接受来我单位办事的被检查企业或个人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安排外出旅游的;5、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6、无故脱岗延误了上呈下达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追究办法160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分别给予告诫、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