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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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制度汇编2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行政服务的场所。第三条中心是县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和协调。第四条职责和权限(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县直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三)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四)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监督;(六)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组织工作。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进入到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六条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各审批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向中心申报;(二)中心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行政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审批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进入或退出中心的调整意见;(三)设立、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或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均需由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第七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中心设“窗口”,就行政审批服务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公开。(一)办事程序,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全过程;(二)申报材料,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定程序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必须按3幅度内执行。第八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必须在中心办理,禁止“暗箱操作”;(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杜绝“体外循环”;(三)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后,应及时报中心备案。第三章行为管理第九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审批服务窗口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一)每个审批服务项目的每一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履行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回复等工序职责。第十条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以下“五件制”分类管理。(一)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二)承诺件。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查等办事程序或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对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后,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查或组织上报。属于本县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在本县的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证)。(三)联办件。服务对象申请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于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其性质确定牵头窗口,牵头窗口受理办件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实行联审联批。各联办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中心负责督查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牵头窗口必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证)。(四)退办件。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退办件处理。退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退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五)补办件。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诺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不得违法收取抵押、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缓,及时足额存入各部门设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工商银行帐户,并及时转入县财政专户。4第四章首席代表制第十三条凡进入中心的部门、单位,均应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第十四条首席代表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管理机构双重领导。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中心事务受中心领导。第十五条首席代表的职责:(一)代表本部门在中心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对本部门的领导负责。(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召集会审会议。(四)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第五章审批专用章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后所使用的公章。第十七条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权限只在中心窗口使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另外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第十八条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第十九条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第二十一条对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和使用,县政府委托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中心内从事审批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以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第二十三条进入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由设窗口的部门推荐,县编办统一核定并控制,中心确认登记,一般定岗一至二年。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第二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由设窗口的部门发放。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每年给中心工作人员一定的优秀档次指标。由中心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季、年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对窗口的考评意见作为县政府对其派出部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5第二十五条中心对轮岗离任的工作人员做出鉴定,作为各部门使用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和处分,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务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人员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中心各窗口及各部门、各单位阻碍和干扰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按照中共白城市纪委、白城市监察局《关于干扰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对在中心内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不认真落实首席代表制和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的,凡进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中心外继续受理审批的,要给予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先资格;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二)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由中心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三)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由中心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四)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比较严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五)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年内1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通报所在部门、单位;年内2次被投诉并查实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者政纪处分并调离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六)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七)对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而未能及时审批的,由中心确认后责成审批部门审批;拒不审批的,由中心确认鉴证后,提交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投诉工作由县监察局派驻中心的监察室进行管理、查证、处理,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派员参与。(二)行政过错构成责任追究的,由人事、法制、监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处理。(三)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四)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中心设立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心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6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投诉。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窗口接受所属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第三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在某部门申办的事项由该部门设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一个“窗口”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由“窗口”为申请人办理。第四条中心各服务窗口应做到资料齐备,人员到位,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好,工作质量优,办事效率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办公时间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机关办公时间。第六条各窗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窗口工作的领导,亲自抓本单位的窗口建设,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应坚持到本单位窗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情况。第七条单独成立审批办公室的部门,进中心工作人员要保证3人以上;挂靠相关科室的部门,进中心人员要保证2人以上。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处在审批工作第一线,代表着政府和部门的整体形象,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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