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协莎车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地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一、组成政协莎车县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中共莎车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国家《宪法》为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为促进全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贡献力量。二、职权(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莎车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会议选举出的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的文件。(二)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自治区全体会议决议和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精神;完成政协莎车县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围绕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四)审议通过提交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2议案。(五)协商决定政协莎车县委员会本届任期内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增补、调整,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六)决定政协莎车县委员会办公室和业务工作科的设置和变动。(七)指导、联系、走访政协委员工作。(八)需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宜。三、会议(一)党组会议1、中共莎车县政协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莎车县委的派出机构,在中共莎车县委的领导下工作,代表县委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2、党组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实施;讨论和决定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人士完成上级政协和县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强政协机关党的建设,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3、党组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负责党组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4、党组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5、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6、党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党组多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7、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提出。38、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1)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喀什地委、县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政协工作实际,提出落实意见,分析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审定政协向县委提出的重要报告和请示,审查政协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3)讨论提交由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协商审议的重要事项,就政协重要工作提出方向性、原则性和政策性的意见。(4)提出政协办公室、业务工作科负责人任免方案,依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政协机关干部。(5)协助县委搞好政协换届的人事安排。(6)定期研究和指导政协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7)研究决定政协其它重要事项。9、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将会议情况报告县委。10、党组会议必须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要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11、党组会议需要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党组其它日常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12、党组会议记录由党组会议指定政协办公室专人负责。(二)主席会议1、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会议主持,重大问题须经主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或由办公室和业务工作科汇集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主席决定。2、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3、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4、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1)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有关4全县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查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3)决定常务委员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议的文件;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4)执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5)审议办公室和业务工作科的年度计划和总结;(6)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办公室和业务工作科的负责同志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其它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三)常务委员会议1、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参加,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2、常务委员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应提前一周发出通知。3、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4、会议的任务:(1)听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2)协商讨论全县重大事项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审议重要的专题调查、视察报告和提案、建议案。(5)审议政协办公室和业务工作科的工作报告。5、政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业务工作科科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各乡镇分管联系政协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协委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57、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部分常务委员参加,政协办公室和业务工作科负责人、机关有关人员列席。8、常务委员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9、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应作记录,对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委,并根据有关内容,分别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四)全体委员会议1、全体会议由政协莎车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2、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召开的时间由政协莎车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一般于每年年初举行。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3、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莎车县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2)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并督促章程的实施。(3)选举政协莎车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4)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它报告。(5)讨论政协莎车县委员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做出决议。(6)协商讨论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政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7)审查提案。64、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召开。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5、全体会议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兼容并蓄、求同存异,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要积极参加会议活动,遵守会议纪律。四、日常工作(一)经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照分工,由副主席负责处理。(二)以政协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签发。(三)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转送有关部门的专题调查、视察报告,由主席签发。政协莎车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制度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提案工作,推进提案工作的创新发展,结合我县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提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一)提案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为党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二)提案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7(三)提案工作是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提案的提出和办理,是县委、政府通过政协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扬民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四)提案工作是县委、政府深入了解社会各界的愿望,妥善化解矛盾,凝聚各方面力量和智慧的重要途径。(五)提案工作要围绕全县的中心工作,遵循服务大局、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二、提案委员会及其职责(一)提案审查委员会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并负责审查立案工作。(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在全委会召开之前,告知委员,每年至少提出一份有价值的提案。(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加强与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并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五)加强与委员、团体的联系与协作。(六)对于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及办理提案有显著成效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方式的表彰。三、提案的提出和要求(一)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会议小组的名义提出提案;提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三)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8(四)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五)提案要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提高提案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六)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四、提案的受理和质量(一)对收到的提案在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整理。(二)本着尊重和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予以立案。(三)业务工作科和分管提案工作的领导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再经主席会议核实,分门归类,并正式立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2、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3、为本人、亲属或要求解决单位、个人之间纠纷问题的;4、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5、其它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它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五)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提出建议承办单位,及时送交县委、政府办公室,以便安排有关单位承办,要求三个月内做出答复。五、提案的办理和检查(一)承办提案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认真办理,尊重委员的意见,并对提案9者作出书面答复。(二)承办单位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做到有专人办理。(三)提案办理工作,应该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四)提案办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讲求实效,注重质量。凡提案中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提案者客观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五)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通报办理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办理要让委员们满意。(六)提案答复函中的数据要准确,理论和实际相符合,并认真填写《民意测评表》。(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在三个月之内回复办理方案,紧急提案务必急速办理除外。同时,办理结果报送政协委员会。(八)提案办理按照“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标A类、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标B类、留作参考的标C类”三个类别,在提案答复件的首页上实事求是地予以标明。(九)提案答复要以正式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十)在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六、提案工作的组织和服务(一)进一步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10(二)争取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使政协提案工作真正做到工作上有部署、措施上有要求、组织上有依托、物质上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