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意见--苏运法[200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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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苏运法[2008]88号关于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各市、县(市、区)运管处(所)单设的运政稽查大队:为认真贯彻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苏交法[2006]15号),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运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交通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形象佳、服务好的运政执法队伍。根据我省运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运政执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决杜绝趋利执法行为1、认真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苏交法[2006]15号)。自觉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明确执法目的,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塑造文明形象。2、端正执法动机,强化服务意识。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立足于交通“三个服务”和“三个转变”的要求。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切实防止少数地区趋利执法和重罚款轻监管情况发生。3、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执法经费的争取和保障工作,按照当地横向相近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争取经费保障。根据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逐步理顺运政管理体制,并严格运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制度,对新录用的运管人员,按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择优录取。4、运政监督检查应坚持源头管理为主,上路、上航执法为辅。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运政在线”建立的“经营者数据库”,加强对许可的监管,尽量减少上路、上航频次。2对危害性大的重点违章和违章多发路段、航段要加大查处力度,注重执法社会效果,切实维护好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运输经营环境,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5、贯彻执政为民思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必须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对运输违章行为确实需要给予处罚的,除屡犯、情节严重或行为恶劣的,原则上不得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应当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暂扣或吊销;根据《江苏省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相关条款,对违反有关合同约定的,应当相应执行停班整顿或取消线路经营权。6、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纠正、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预防和化解争议。遇到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对人民群众和经营者反应较大、疑虑异议较多的案件;对法律界限比较模糊的行为应当认真审查,在处理中要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草率处罚。7、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运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上国、省道实施运政监督检查的还应持有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严禁聘用或借用没有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运政执法。各级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聘用虽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编制不在本运输管理机构的借用人员从事运政执法;上国道、省道实施运政监督检查的,每个执法单元必须持有两张以上(含两张)《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乡镇交管所包括增挂运政稽查机构牌子的乡镇交管所,一律不得上国道、省道实施运政监督检查。对已在运政执法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借、聘用人员必须立即清退;对在运政执法辅助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借、聘用人员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直接从事运政执法。8、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和运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了解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理解运政执法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升运政执法形象。9、各县(市、区)运管处(所)与运政稽查大队分设的,今年必须将运管处(所)与运政稽查大队进行合并,确保以统一的名义进行执法,避免一个地区多个机构重复执法。310、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苏交法[2007]94号)的要求,逐步理顺执法关系,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积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统一执法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到统一执法对提升运政执法形象、杜绝和克服趋利执法的重要意义。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1、建立投诉举报的处理和信息上报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投诉举报工作进行分析统计,健全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流程,明确办理职责,及时受理解决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严禁推诿拖沓和敷衍投诉人。对涉及重大问题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投诉,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各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举报和投诉情况分类上报到省厅运管局投诉中心。2、建立重点监管告诫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属辖区内投诉举报较多,确有问题且不纠正的、重罚轻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管,不定期对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对基层单位每月执法类有责投诉10次以上(含10次)或同一类案件有责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省厅运管局将会同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对被投诉单位或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无视告诫的,应当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3、落实运政执法廉政告知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使用《运政执法廉政告知书》。现场执法时应随同《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违章处理中心、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将《运政执法廉政告知书》进行公示,并随同《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或《交通行政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4、推行运政监督检查信息登记上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运政监督检查信息登记上网,建立网上登记台帐,通过稽查信息登记台帐,客观反映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情况,同时规范违章检查项目,防止检查疏漏而发生渎职行为,使道路稽查与行政许可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准确掌握运输市场的动态。在检查业户、车辆、驾乘人员、经营场所时,使用《运政稽查登记台帐》,由执法人员如实填写检查时间、地点、车牌号、检查内容。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登记台帐的登记内容随机进行抽样核实。在今年实行运政监督检查信息登记上网制度的运政机构,年度考核将作为加分内容。5、建立案件逐日移交、登记审核制度。各执法单元每日所查获的违章案件除需补充调查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违章处理部门。不得私自保存或扣押违章车辆证件。违章4处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案件的接收、登记和审核工作。对执法单元移交的案件要逐一核实,对案件文书不全、文书制作质量差、取证不足或违法行为与认定事实不符,应退回重新制作、调查,确保案件质量。对拒不重新制作、补充调查的,案件接收、审核人员按规定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将此案件纳入月度目标量化考核。凡所查处的案件,必须在查获违章之日录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若因网络或硬件设备等原因不能及时录入的,应说明原因,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充登录。若应主观原因不按要求将违章案件登录“运政在线”系统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年度案件质量考核分值。6、强化违章查处时限制度。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除证据尚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核实证据的,必须在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等措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于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听证的,应听取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后满三日或者在三日内,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放弃听证权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实施暂扣措施。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在当事人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后,应当立即解除暂扣措施。对暂扣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处罚的,应当立即解除暂扣措施;对不履行处罚的,可以不予解除暂扣措施。7、深化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对拟给予一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等重大处罚案件,或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罚金额与实际处罚金额相差两千元以上的,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由各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由该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法规、违章处理、查获违章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相关业务的,还应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案情疑难和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上级法制部门和法律专家共同参加。要如实将集体讨论意见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同时参加讨论的人员必须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未重新集体研究,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8、严格落实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立即处罚的案件),路面检查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除因特殊情况经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外,一律不得由案件调查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必须由违章处理中心专门人员,在对路面检查人员收5集的证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路面检查人员和违章处理部门人员均不得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银行缴纳。9、建立定期的执法工作和文书会审及案件分析会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制、稽查部门、路面稽查人员、违章处理部门人员,召开执法工作和文书会审及案件分析例会,针对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重大案件的查处、文书制作等方面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点评,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错误。10、强化对执法人员的轮训和考核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尤其要对各稽查单元的负责人和违章处理等关键岗位业务人员进行轮训。重点在职业道德、廉政勤政、法律业务、心理素质、执法纪律、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进行培训。同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方面的考核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的考评。对第一次业务考核不及格和其他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和改正的机会。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暂扣执法证件,直至调离执法岗位。三、强化运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提高文明执法水平1、制作检查、询问、勘查笔录时,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笔录制作完毕后,检查、询问、勘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两名运政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2、在路检路查中应尽可能采集视听资料,已安装车载动态监控系统的,应保证录音和录像的完整、有效。原则上有视听资料的,也应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但当事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已能充分反映违法事实的,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唯一证据。3、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当事人物品、场所过程中,应文明检查,爱护当事人财物。询问当事人时应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案件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以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4、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做好各类违章证据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5、必须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运输市场的监管。在查处违章行为过程中,应以查处本地区或在本地区经营的外地籍业户、车辆、驾乘人员的违章行为为主,以查处过境外籍车辆、驾乘人员的违章行为为辅。6、路检路查时必须设置醒目的检查和安全警示标志。对正在行驶车辆的拦截检查时,应在安全距离内示意车辆靠边接受检查。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对拒绝停车接受检查6或逃逸的,不得强行拦截或追截车辆。现场待处理的违章车辆不得超过三辆。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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